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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证的四至是什么意思?有没有什么影响吗?

153****2255 | 2019-06-29 10:47:48

已有5个回答

  • 148****7287

    如果真是需要四至,就是某些政府人员在故意闹事,明知道宅基地规划已经严格确定了面积和位置,四至没有意义。不符合规划的宅基地不予发放合法使用权,不在确权范围之内

    查看全文↓ 2019-06-29 10:49:10
  • 131****3751

    以土地使用证上载明的内容为准,四至调查是土地使用证上必须注明的内容,如是调查表和证上的面积不一样,可以申请变更, 就象现在有的房产证上的房屋面积并不一定是设计图纸上的计算面积,但也只能以房产证上登记的为准

    查看全文↓ 2019-06-29 10:49:04
  • 158****1585

    1,有效
    2,按照土地使用证上划定的边界判断使用权
    3,土地使用权争议比较复杂,有的需要先仲裁才能起诉,就你目前的情况,法院支持你们的面比较大一些
    4,带着你的材料去当地律师所咨询一下更把握

    查看全文↓ 2019-06-29 10:48:43
  • 146****9743

    宗地四至是指一宗地四个方位与相邻土地的交接界线。一个地块内由几个土地使用者共同使用而其间又难以划清权属界线的也称为一宗地。一般填写四邻的土地所有者或使用单位和个人的名称。
    宗地是地籍的**小单元,是指以权属界线组成的封闭地块,是地球表面一块有确定边界、有确定权属的土地,其面积不包括公用的道路、公共绿地、大型市政及公共设施用地等。以宗地为基本单位统一编号,叫宗地号,又称地号,其有四层含义,称为:区、带、片、宗,从大范围逐级体现其所在的地理位置。如:B107—24这个地号表示福田区第1带07片第24宗地。 宗地是被权属界址线所封闭的地块。通常,一宗地是一个权利人所拥有或使用的一个地块。一个权利人拥有或使用不相联的几个地块时,则每一地块应分别划分宗地。当一个地块为两个以上权利人拥有或使用,而在实地又无法划分他们之间的界线,这种地块称为共用宗。当一个权利人拥有或使用的地块跨越土地登记机关所辖的范围,即一个地块分属两个以上土地登记机关管辖时,应按行政辖区界线分别划宗。

    查看全文↓ 2019-06-29 10:48:35
  • 142****2883

    ,土地使用证的范围界定需要根据你的土地权属来源,由国土部门或者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实地测绘,国土部门进行地籍调查后确定。

    查看全文↓ 2019-06-29 10:48:19

相关问题

  • 是指该宗地的四面邻居,你在填写的时候一定要真实,详细。特别是道路,一定要写出它的宽度。还要注意不要写错方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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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外观:首先,真证封皮的材料质地较硬,而假证质地较软,折后有明显分层、起皱现象。   2.用纸:浅粉色的“印钞纸”。   3.团花:在封面里页有土红、翠绿两色细纹组成的五瓣叠加团花,线条流畅,纹理清晰,颜色较深,而假证的为橘黄色;   4.花边:在首页,即发证机关盖章页上有上下左右均等宽对称的咖啡色花纹边框,花纹细腻,清晰;   5.公章:1998年10月启用的新版房屋所有权证书,发证机关的公章为“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2000年以后为“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2004年7月1日以后为“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6.水印:固定房屋水印。对证内的纸张迎光透视,可以看到立体感很强的高、低两种房屋图形重复组成的水印,而假证则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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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地证办理程序1、房屋转让连同土地使用权转移,需提交房屋买卖协议、房照、原土地使用证。2、房屋连同土地使用权继承,赠与需提交房照、原土地使用证、公证书或使用权人亲笔签名协议与街道证明。3、新建房屋土地登记需提交土地和规划部门建房批件。4、土地证书遗失或者损毁的,土地权利人应当及时向原发证机关备案,申请补发新证,在当地报纸上进行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无异议的,原发证机关注销原土地证书,补发新证书。5、买卖分宗、继承、赠与分宗须双方共同到局办理。6、委托代办除提交上述资料外,还须提供委托人签名盖章的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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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谓土地使用,是指按照土地的自然属性、法定用途或约定方式,对土地进行的利用。根据物权理论,土地使用权是对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属于用益物权,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但是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生产,因此,以下所指的土地使用,主要指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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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地使用证》是非常重要的物权,不按合同办出《土地使用证》就是开发商违约和对业主“权力”的侵犯。《国有土地使用证》不仅是住宅不动产的物权的组成部分,而且是更重要的组成部分。 1、缺少《土地使用证》,不动产的“物权”不完整。因为《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这说明房地产的“物权”包括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两方面。业主买的房地产包括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而现在开发商只把房屋所有权给了业主,而土地使用权没有交给业主。 2、缺少《土地使用证》,房地产的转让中涉及土地使用权的部分不发生法律效力。《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没有《国有土地使用证》,业主不拥有法律意义上的“土地使用权”。 3、缺少《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地产价值严重缩水。按照《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这一条规定使原本只有70年寿命的住宅,得到“自动”延长。如果买的房子没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就没有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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