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屋网 >房产问答 >房屋类型 >自建房 >详情

出售自建房屋交增值税吗?如何缴纳?

145****1906 | 2019-07-06 21:16:16

已有3个回答

  • 156****5934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1.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2.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3.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应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4.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5月1日后自建的不动产,应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5%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5.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购买的住房和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6.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自建的不动产,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7.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
    8.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
    9.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所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10.个体工商户销售购买的住房,应按照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征免增值税。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11.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其购买的住房),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查看全文↓ 2019-07-06 21:16:54
  • 152****3098

    合作建房一般是指一方出土地另一方出资金情况下的合作建房。合作建房可以分为两大类型,一是合作双方不成立合营公司情况下的合作建房,二是成立合营公司情况下的合作建房。根据营改增的规定,不论什么类型的合作建房,均涉及缴纳增值税的问题。
    一、合作双方不成立合营公司情况下的合作建房
    (一)以地换房
    比如,甲方是非房地产开发企业,乙方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甲方出土地,乙方出资金,合作建房。房屋建成后,甲方取得部分房屋。这种情况下,甲方以土地使用权换取了房屋形式的经济利益,乙方以房屋换取了土地使用权形式的经济利益,双方的行为均为增值税销售行为,均应缴纳增值税。双方以物易物的销售额如何确定,目前营改增的规定尚无具体规定。不过可以按一般的营业常规定即可以参照土地的市场价或房屋的市场价确定销售额。
    (二)以地换取利润
    如承接上例,房屋建成后,甲方按约定的比例取得利润。这种情况下,甲方属于明显的土地销售行为。
    二、合作双方成立合营公司情况下的合作建房
    甲方出地乙方出资金共同成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甲方取得收益的方式可以有以下几种:
    (一)双方共担风险,分配利润;
    (二)甲方不承担经营风险,按收入一定比例分成;
    (三)甲方不承担经营风险,按一定比例取得房屋;
    以上合作建房不论甲方采用何种方式取得土地收益,都不能回避一个共同的问题,那就是甲方以土地使用权投资。甲方以土地使用权换取了股权后,以股权的形式得到了利润(或收入分成形式的利润或实物形式的利润)。甲方在以土地使用权换取了股权这个环节,属于有偿行为,属于销售行为,应当缴纳增值税。合营的房地产开发公司以房屋的形式向投资者分配利润,应当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在以上土地、房屋销售或视同销售的环节,可以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方可以按有关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在合作双方不成立合营公司情况下的合作建房,甲方的会计处理应当是借应收账款,贷无形资产。在合作双方成立合营公司情况下的合作建房,甲方的会计处理应当是借长期股权投资,贷无形资产。

    查看全文↓ 2019-07-06 21:16:46
  • 134****0443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等等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应当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减除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摊销费用后的余额作为成本。
      根据《契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如果在合作建房中土地使用权属发生转移的就需要按照规定计算缴纳契税,如果未发生权属转移,则不需要缴纳契税。契税由土地使用权的承受人缴纳。

    查看全文↓ 2019-07-06 21:16:44

相关问题

  • 自建房发生交易后就不能再称作自建房了。财税2016第36号附件2(八)销售不动产。1.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2.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3.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应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4.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5月1日后自建的不动产,应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5%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5.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购买的住房和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6.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自建的不动产,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7.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8.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9.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所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10.个体工商户销售购买的住房,应按照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征免增值税。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11.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其购买的住房),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全部4个回答>
  • 转让自建房屋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全部3个回答>
  • 自建房发生交易后就不能再称作自建房了。财税2016第36号附件2(八)销售不动产。1.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2.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3.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应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4.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5月1日后自建的不动产,应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5%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5.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购买的住房和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6.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自建的不动产,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7.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8.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9.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所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10.个体工商户销售购买的住房,应按照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征免增值税。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11.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其购买的住房),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全部3个回答>
  • 一、需要双方签订合同缴纳定金-委托测绘公司测绘出测绘图-委托评估公司评估出评估报告-到财政部门缴纳契税-到地税部门审核营业税、个税-到房管部门受理-出证-缴纳交易费-取证!二、这类房屋属于非普通住房,满了五年税费也很高啊!税费如下根据评估价格、面积后对号入座1、测绘费1.36元/平方,买方;2、评估费0.5%(评估额,允许浮动);3、契税评估额3%(面积144平方以上3%)买方;4、所得税1%(要五年外的唯一普通住房免),卖方;5、交易费6/平方,买方;6、工本费80元,买方(工本印花税5元);7、营业税5.6%(差额)!

    全部5个回答>
  • 应缴土地增值税税金=增值额X适用税率=【转让收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X适用税率《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第138号)第3条 土地增值税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本条例第7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第4条 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本条例第6条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增值额。第5条 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第6条 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2,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3,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5,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第7条 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的部分,税率为4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第8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1,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2,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第9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征收:1,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的;2,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3,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第10条 应自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地税局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地税局核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增值税。第11条 土地增值税由地税局征收。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向地税局提供有关资料,并协助地税局依法征收土地增值税。第12条 未按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的,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有关的权属变更手续。

    全部3个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