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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自建房怎么交易?法律上是如何规定的?

145****2297 | 2019-07-18 00:58:11

已有5个回答

  • 158****5610

    房屋的买卖必然涉及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必须符合有关宅基地转让的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只有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才可以申请使用宅基地,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不允许通过房屋买卖的方式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民事主体。
    这一规定,国家相关部门在10多年前已经进行明确。1999年5月6日国务院公厅发布《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第一次明确了禁止农村房屋向城市市民出售,严禁非法占用农民集体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
    该通知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
    ”2004年10月21日,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第十条再次强调:“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
    ”2007年12月,国务院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71号)第二条又一次强调:“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
    ”土地是国家的。

    查看全文↓ 2019-07-18 00:58:59
  • 158****7987

    根据农村房屋买卖合同主体的差异,可以将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分为三类
    1.农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应认定有效。因购买者具有房屋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这便排除了宅基地不能进行流转的障碍。
    2.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效力认定应慎重对待。国相关法律、法规虽然禁止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人转让,但如前文所述,法律、法规对农村居民转让房屋所有权并无禁止性规定,而国家相关政策也无禁止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外的农村居民出售房屋的规定。因此,法官就不应、也无权在法律未禁止房屋转让的情况下,凭主观认识去用禁止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的规定来否定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和妨害农村村民对自己房屋所有权的行使。因此,笔者认为对这类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只要其符合合同法关于有效合同其他要件,应依法认定为有效合同。
    3.农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城镇居民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以认定无效为原则,以认定有效为例外。
    对于农村居民是否能向城镇居民出售房屋,国虽无法律、法规的相关禁止性规定,但2004年11月2日,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规定”改革和完善宅基地审批制度,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这些虽然都是国家规定的有关政策,但根据国民法通则第六条”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的规定,法院在司法中应当严格适用。因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此类案件做了明确,明确宅基地是农民的重要财产权利,严禁宅基地进入市场进行交易。农村私有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应以认定无效为原则,以认定有效为例外。只有房屋买卖的双方均是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的,可以认定有效。

    查看全文↓ 2019-07-18 00:58:54
  • 158****9221

    农村建房要适用《土地管理法》及实施条例、国务院部委的《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以及当地政府这方面法规的实施办法和细则。
    农村一般盖房的程序是:先写一份建房申请书,然后让当地的村民签字同意(有的地方不需要村民签字),然后递交村委会主任签字同意,再上报乡镇土地管理所批准,后再由其上报县乡国土资源局批准就OK了,一般情况下只要村和乡一级批准就可以了。
    注意事项,就是一要申请人主体要符合,城镇户口的不可以到农村建房的。二是如果遇到村和乡有关人员为难,要请吃顿饭什么的,办起事来才痛快。

    查看全文↓ 2019-07-18 00:58:48
  • 131****6621

    农村的房子 要卖只能卖给本村村民 ,如果买方不是一个村的,就算签了合同也不受法律保护的希望对你有用
    农村房屋转让协议书 甲 方: 身份证: 乙 方: 身份证: 甲方乙方经自愿协商达成一致,双方就房屋转让相关事宜达成以下合同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转让房屋基本情况 房屋坐落在
    (包括: )转让给乙方,并将与所转让房屋相关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给乙方。该房屋结构为土木结构,建筑面积
    平方米
    (实际建筑面积 平方米)。该房屋具体位置为:
    第二条 转让价格 双方商定该房屋转让价格为(人民币):
    。 大写(人民币)
    。 第三条 付款方式
    双方一致同意转让房款由乙方一次性向甲方支付人民币
    元整(大写: )。收款时甲方应向乙方出具收据。 第四条 土地转让 交付土地后,上述土地以及土地上的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归乙方行使,甲方不再享有该房的任何使用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甲方的承诺保证 甲方保证自己对该转让房屋拥有处分权,转让该房屋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本协议签订后,如因甲方原因解除协议,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总房款百分之十的违约金。 甲方保证该转让房产不涉及第三方的权利。 若乙方向相关部门办理房屋一切相关证件时,需要甲方提供相关证件(如身份证、户口册等),甲方应无偿提供。 第六条 乙方的承诺保证 本协议签订后,如因乙方原因解除协议,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总房款百分之十的违约金。 因该房所发生的

    查看全文↓ 2019-07-18 00:58:44
  • 134****2913

    一、《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4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享有所有权的房屋和国家授权管理和经营的房屋可以依法出租。
    根据《合同法》第51条,“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因此,非房屋所有人对房屋进行出租并不导致租赁合同无效,只是效力待定而已。《合同法》第228条还规定:“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可以看出,出租人是否为租赁物的所有人或使用权人,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二、第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1、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
      2、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权利的;
      3、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4、权属有争议的;
      5、属于违法建筑的;
      6、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7、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8、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9、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三、第7条,住宅用房的租赁,应当执行国家的房屋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租赁政策。
      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租金和其他租赁条款。
    四、第11条,租赁期限内,房屋出租人转让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受让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规定。
      出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继承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
      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租
    五、第13条,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签订、变更、终止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第14条,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租赁合同签订后30日内,持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文件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第15条,申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书面租赁合同;
      (二)房屋所有权证书;
      (三)当事人的合法证件;
      (四)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文件。
      出租共有房屋,还须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
      出租委托代管房屋,还须提交委托代管人授权出租的证明。
      第16条,房屋租赁申请经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后,颁发《房屋租赁证》。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建制镇的房屋租赁申请,可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委托的机构审查,并颁发《房屋租赁证》。
      第17条,《房屋租赁证》是租赁行为合法有效的凭证。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房屋租赁证》作为经营场所合法的凭证。租用房屋用于居住的,《房屋租赁凭证》可作为公安部门办理户口登记的凭证之一。
      第18条,严禁伪造、涂改、转借、转让《房屋租赁证》。遗失《房屋租赁证》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第32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对责任者给予行政处罚:
      (一)伪造、涂改《房屋租赁证》的,注销其证书,并可处以罚款;
      (二)不按期申报、领取《房屋租赁证》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可以罚款;
      (三)未征得出租人同意和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擅自转租房屋的,其租赁行为无效,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罚款。
    六、第19条,房屋租赁人当事人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享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出租人在租赁期限内,确需提前收回房屋时,应当事先征得承租人同意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查看全文↓ 2019-07-18 00:5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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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因此,主要看各省制定的规定。一般要求土地审批资料(就是村里安排的屋基情况,国土部门办理的土地登记表之类的)和建筑设计方案(找个设计单位画一个房子的平面、立面、剖面图纸),然后到规划部门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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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地方性比较强。不过首先要确保你是本村户口,而且没有其他宅基地,因国家规定农村宅基地外地户口是不可以占用的,且一家只一块宅基地,签订协议--村委会确认,现在全国大部分农村宅基地在国土局和房管局都没有备案的。议作为房屋赠与办理房屋产权过户,这样可以节约不少费用!凭房屋赠与双方的身份证、婚姻证明、房产证、土地证、赠与合同直接到当地的房管部门申请办理就可以了交易的整个过程大致分以下几个阶段:1、买卖双方建立信息沟通渠道,买方了解房屋整体现状及产权状况,要求卖方提供合法的证件,包括房屋所有权证书、身份证件及其它证件。2、如卖方提供的房屋合法,可以上市交易,买方可以交纳购房定金(交纳购房定金不是商品房买卖的必经程序),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或称房屋买卖契约)。买卖双方通过协商,对房屋坐落位置、产权状况及成交价格、房屋交付时间、房屋交付、产权办理等达成一致意见后,双方签订至少一式三份的房屋买卖合同。3、买卖双方共同向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接受审查。买卖双方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手续后,管理部门要查验有关证件,审查产权,对符合上市条件的房屋准予办理过户手续,对无产权或部分产权又未得到其他产权共有人书面同意的情况拒绝申请,禁止上市交易。4、立契。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根据交易房屋的产权状况和购买对象,按交易部门事先设定的审批权限逐级申报审核批准后,交易双方才能办理立契手续。现在北京市已取消了交易过程中的房地产卖契,即大家所俗称的“白契”。5、缴纳税费。税费的构成比较复杂,要根据交易房屋的性质而定。比如房改房、危改回迁房、经济适用房与其它商品房的税费构成是不一样的。6、办理产权转移过户手续。交易双方在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完产权变更登记后,交易材料移送到发证部门,买方凭领取房屋所有权证通知单到发证部门申领新的产权证。7、对贷款的买受人来说在与卖方签订完房屋买卖合同后由买卖双方共同到贷款银行办理贷款手续,银行审核买方的资信,对双方欲交易的房屋进行评估,以确定买方的贷款额度,然后批准买方的贷款,待双方完成产权登记变更,买方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后,银行将贷款一次性发放。8、买方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付清所有房款,卖方交付房屋并结清所有物业费后双方的二手房屋买卖合同全部履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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