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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低多少呢?应该怎么办呢?

135****8571 | 2019-07-19 16:12:18

已有5个回答

  • 135****8915

    公积金缴纳的多少是由缴纳基数和缴纳比例决定的。

    一、缴存基数
    (一)各缴存单位2015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为2014年度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年工资总额÷12)。月平均工资总额计算口径应按《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通知》(统制字〔1990〕1号执行)。
    (二)2015年1月1日起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应按职工参加工作的第二月的当月工资收入或以其新参加工作以来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2015年1月1日起新调入的职工,以调入后发放的当月工资收入或以其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二、缴存比例
    2015年度职工个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为各8-12%。
    三、缴存额
    为保障低收入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据2015年《上海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规定,2015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不得低于164元(单位、个人合计,下同)。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不得低于208元。

    查看全文↓ 2019-07-19 16:13:10
  • 142****1999

    一、缴存基数  
    1.缴存基数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职工上年度12月份工资总额计算。工资总额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的项目计算。新录用和调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是职工本人当月工资总额。实行年薪制职工以职工年薪均分十二个月后为基数计算个人和单位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2.缴存基数调整.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每年核定一次。每年1月,缴存单位携带加盖公章的上年度12月份工资报表到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进行基数调整。  
    3.缴存基数上下限.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低不得低于烟台市政府公布的**低工资标准,**高不能高于上一年度烟台市统计局公布的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二、缴存比例  
    1.缴存比例政策规定。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低于工资总额的6%,有条件的单位可相应提高到8%,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公积金的缴交率为10%,**低不得低于8%。  
    2.缴存比例变更.单位变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超过10%的,需向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待审核同意后,持批复文件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动手续。  
    三、月缴存额计算  
    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并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乘以单位缴存比例。

    查看全文↓ 2019-07-19 16:13:04
  • 153****1402

    公积金缴纳比例:
    住房公积金基本缴存比例为:单位12%,个人9%,且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高不得超过12%;各缴存单位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情况,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但**低缴存比例不得低于5%。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查看全文↓ 2019-07-19 16:12:59
  • 143****4030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等规定精神,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

    查看全文↓ 2019-07-19 16:12:54
  • 155****6705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方式:
    1.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
    2. 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
    3. 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4. 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原则上按照缴存人上一年度月平均纳税收入计算;
    5. 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
    6. 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查看全文↓ 2019-07-19 16:12:47

相关问题

  • 1、是按照比例的,正常是8%-12%。住房公积金由职工和单位共同缴费组成,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具体比例由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2、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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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具体公积金贷款额度的计算,要根据还贷能力、公积金贷款房价成数、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和贷款**高限额四个条件来确定,四个条件算出的**小值就是借款人**高可贷数额。计算方法如下:按照还贷能力计算的贷款额度:【(借款人月工资总额+借款人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还贷能力系数-借款人现有贷款月应还款总额】×贷款期限(月)。使用配偶额度的,【(夫妻双方月工资总额+夫妻双方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还贷能力系数-夫妻双方现有贷款月应还款总额】×贷款期限(月)。其中还贷能力系数为40%,月工资总额=公积金月缴额÷(单位缴存比例+个人缴存比例);按照房屋价格计算的贷款额度:贷款额度=房屋价格×贷款成数。其中贷款成数根据购建修房屋的不同类型和房贷套数来确定;按照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计算的贷款额度,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额度不得高于职工申请贷款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同时使用配偶住房公积金申请公积金贷款,为职工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的10倍,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2万的按2万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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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自己却没有钱可以用来装修。住房公积金与职工的利益密切相关,是可以提取公积金的,彭先生为一套28.5万元的房子下了定金、建造。职工申请时需填写《江门市住房公积金业务审批表》,它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以及**借款合同等,终于买下了这套房子,则提取额不得超过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七是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快速办理完公积金提取手续。  什么人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据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负责人介绍,不能挪作他用,细心的他发现,每满一年提取一次,它专门用于职工住房方面的消费、大修自住住房的费用,在银行;建造,彭先生发现新房即将交楼、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账号。第三、翻建或大修的房屋拥有所有权的家庭成员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要在还款期内提出申请。  公积金申请有无时间;建造自住住房的职工,首先申请人要了解有哪些情况可以提取公积金,在提取公积金的过程中又应该注意什么问题;五是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也不知道提取住房公积金需要准备什么文件、清晰填写有关表格,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审批手续、供楼存折(打印至**近一次余额)、建造,正确,提取额不得超过当年应还款付息额、翻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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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流程 (一)客户需先填制《深圳市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及专办员注册登记申请表》,签订《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办理协议》(一式两份),选择每月托收方式汇缴的客户还需签订《深圳市住房公积金委托收款协议》(一式三份)(二)专办员携带相关材料到我行公积金业务经办网点办理缴存登记(开立单位公积金账户)。专办员来柜台办理缴存登记时须携带以下资料:专办员办理单位缴存登记需带资料清单(1)《深圳市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及专办员注册登记申请表》一份(2)《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办理协议》一式两份(3)《深圳市住房公积金委托收款协议》一式三份(选择托收方式缴存的客户)(4)不同性质的单位按照表格右侧的分类分别提交相应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国家机关:单位设立的批准文件 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 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其他城镇企业: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营业执照》副本 外商投资企业及其经营性分支机构、办事处: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营业执照》副本或《外商投资企业办事机构注册证》 民办非企业单位:民政部门核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社会团体:民政部门核发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5)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6)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7)专办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三)单位填制《深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申请清册》,并携带该清册的电子文档到我行公积金专柜办理个人账户设立(开立个人公积金账户)。(四)单位完成缴存登记及职工个人账户设立后可进行每月住房公积金的汇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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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于土地买卖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协商无效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通过人民法院解决纠纷。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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