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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能全部取出吗?住房公积金个人余额能全部提取吗?

144****5556 | 2019-07-30 18:18:41

已有3个回答

  • 153****7831

    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其中相关规定的可以一次性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详细规定如下:

    《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九)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十)在职期间判处死刑、判处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刑期期满时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

    (十一)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第十一条规定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四条(二)、(三)、(四)、(九)、(十)、 ( 十一 ) 情形的 , 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十二条规定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 同时注销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查看全文↓ 2019-07-30 18:19:49
  • 144****8420

    有几种情况可以一次性取出,具体如下:

    1、离休、退休的;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3、出境定居的;

    4、死亡由继承人提取的。

    具体规定如下: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2年3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0号)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查看全文↓ 2019-07-30 18:19:34
  • 146****3548

    只要理由符合规定,可以一次性提取。比如**、支付月供等。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申请支取住房公积金。

    1、符合国家法定离退休年龄,并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应提供的有效证明材料①离退休文件复印件或离退休证。②身份证复印件.③申请书。

    2、职工在职期间去世的应提供的有效证明材料:①死亡证明.②单位出具的继承人证明。③领取人的身份证复印件.④支取申请书。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本单位签订了终止劳动关系合同的应提供的有效证明材料:①与本单位签订的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合同①身份证复印件③支取申请书。

    查看全文↓ 2019-07-30 18:1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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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住房公积金个人余额能全部提现。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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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可以,但是得符合销户提取的条件才行。1、符合公积金提取的销户提取的条件(1)离退休:离退休证或劳动部门的相关证明、提取人身份证;(2)户口迁出本市:公安部门出具的户口迁出证明、提取人身份证;(3)出国定居:户口注销证明(4)丧失劳动能力且解除劳动合同:劳动部门提供的职工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及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提取人身份证;(5)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提供户口证明和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6)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刑期期满时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应当提供人民法院判决书;(7)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应当提供职工死亡证明若其继承人、受遗赠人提取的,还需提供公证部门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出具的公证书或人民法院做出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2、公积金提取的销户提取的办理公积金提取的销户公积金提取和银行账户的销户取款相类似,办理销户提取时按公积金提取的销户提取的要求填写销户提取申请书到公积金提取的管理部门办理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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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其中相关规定的可以一次性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详细规定如下:《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九)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十)在职期间判处死刑、判处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刑期期满时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十一)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第十一条规定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四条(二)、(三)、(四)、(九)、(十)、 ( 十一 ) 情形的 , 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第十二条规定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 同时注销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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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可以一次性全部提取住房公积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申请支取住房公积金。1,符合国家法定离退休年龄,并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职工。应提供的有效证明材料①离退休文件复印件或离退休证。②身份证复印件.③支取。2,职工在职期间去世,由继承人或遗赠人领取。应提供的有效证明材料:①死亡证明.②单位出具的继承人证明。③领取人的身份证复印件.④支取申请书。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本单位签订了终止劳动关系合同的职工。应提供的有效证明材料:①与本单位签订的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合同②身份证复印件③支取申请书。4,购买自住住房的职工。在购房合同签订一年内持下列有效证明材料提取住房公积金①购房合同②交款凭据③身份证复印件④支取申请书(夫妻双方支取须持结婚证)。5,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职工。城镇职工应提供的证明材料:①土地使用证书(近三年内发放) ②身份证复印件③支取申请书(夫妻双方支取须持结婚证)。家在农村建房的职工应提供的证明材料①村委会、乡土地所及所在县级土地局出具的证明②身份证复印件③支取申请书。6,为偿还购房贷款的职工。支取住房公积金的有效证明材料:①贷款合同原件②贷款凭证原件③身份证复印件④支取申请书(夫妻双方支取须持结婚证)。7,出国定居的职工。应提供的支取住房公积金的有效材料:①出国定居的有效证明材料②单位出具的出国定居证明③身份证复印件④支取申请书。8,职工调动工作根据建金管[2005]5号文件第十二条之规定,职工调入另一设区城市工作,调入单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手续后,新工作地 的管理*应当向原来工作地管理*出具新的账号证明及个人要求转帐的申请。原工作地管理*向调出单位核实后,办理变更登记和账产转移手续;原账尸已经 封存的,可直接办理转移手续,原则上采取转账方式,不能转帐的,也可以电汇或者信汇到新工作地的管理*。调入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原工作地管理 *可将职工账户暂时封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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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为切实保障缴存人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公积金管理秩序,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日前联合下发《关于全面治理住房公积金套取的通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住房公积金套取行为全面治理行动。  《通知》首先部署了“住房公积金提取违法广告集中清理专项行动”。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作为牵头单位,将对城镇街道、楼宇、商业区、居民区、互联网、共享交通工具、出租车等各种渠道悬挂、张贴、发布住房公积金提取违法广告开展“地毯式”排查,实行“网格化”管理,对于发现的违法广告及时留存证据并登记,并联合各区政府、街道、市容、综合执法、网信办等部门,对公共设施载体上发现的违法广告立即予以清除。在专项治理行动中,对违法发布公积金提取广告的房地产中介机构,以及阻挠清除或拒不清除违法广告的,将联合区房管局、辖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或街道办事处,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通知》还特别强调源头治理,对违法广告发布主体进行跟踪调查,并联合公安、市场监管委等部门进行联合惩戒。  《通知》下发后,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加快推进与民政、银行、社保等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实现住房公积金提取资料真实性审查全覆盖,杜绝以虚假资料套取住房公积金行为,通过疏堵结合的方式杜绝套取行为。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异地转入及相关提取政策,防止利用城市间差异化政策套取住房公积金。同时将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审核,对频繁代办、陪同办理、通过多次变更婚姻关系或房地产交易办理提取等异常行为建立提醒机制,并增设询问环节及限制性措施。  《通知》还提出将建立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惩戒机制。对套取住房公积金的当事人,纳入失信管理,设定限制条件,一定时期内不得办理住房公积金相关业务。同时,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实时收集住房公积金套取线索,及时核实认定,坚决执法处罚。对立案执法的违法当事人,向信用平台提供失信信息,通过加大执法力度,直接对违法行为进行惩处,有效维护公积金管理秩序。  《通知》还明确由市国土房管局、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联合成立“套取住房公积金专项治理工作组”,领导部署套取住房公积金行为全面治理工作,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制度,对公积金管理工作中懒政懈怠、推拖扯皮、推卸责任、敷衍应付的相关人员严肃问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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