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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能不能被强制执行?

138****9799 | 2019-08-01 01:25:24

已有4个回答

  • 137****8686

      住房公积金能被强制执行。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本案赖佳自愿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还陈晨债务,符合《民诉法》规定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该处分不损害他人和公共利益,其他人不应干预。
      制定《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宗旨是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改善公民个人的住房条件,但赖佳的住房已达到当地中等以上住房条件,若赖佳用公积金购买、装修房子等高消费行为或公积金闲置均损害了债权人利益,不但与法律规定保护债权人财产权原则相悖,而且与情理相悖,所以赖佳用公积金偿还债务保护债权人利益的行为,与《条列》宗旨不矛盾,宜支持。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的住房公积金任何人不得挪用中的“任何人”应理解为除本人以外的人和单位,不应包括本人,本案赖某在法律规定的范围自己处分自己的收入,与该条规定不矛盾,与利用改变公积金用途去谋取正当或不正当的利益严格区分。
      《民诉法》规定平等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法院依申请人的申请执行被申请人的财产符合《民诉法》精神,《民诉法》系全国人大制定是上位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系国务院制定的是下位法。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况且《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规定职工可提取公积金的情形,未排除依法律规定的强制措施提取。

    查看全文↓ 2019-08-01 01:26:05
  • 135****0070

     法院可以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
      首先,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和**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之规定,被执行人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帐户内储存的住房公积金,其性质属于被执行人所有的个人存款,属于个人财产的范畴。
      其次,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所有权属于被执行人,应视为被执行财产予以执行,完全是有法律依据的。虽然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五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职工有离休、退休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户口迁出所在的市、县或者出境定居的,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储存余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以及《**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规定
    “被执行人无金钱给付能力的,人民法院有权裁定对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因此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过程中对公积金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是有法可依的。另外,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法律冲突适用规则,国务院的行政法规作为《民事诉讼法》的下位法,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

    查看全文↓ 2019-08-01 01:26:00
  • 143****8406

    住房公积金同样是被执行人的财产,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查看全文↓ 2019-08-01 01:25:55
  • 157****1572

    住房公积金能否冻结扣划
    司法实践中,对于住房公积金能否被强制执行主要有两种截然不同的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住房公积金具有很强的人身属性和专用性,不能被强制执行,住房公积金和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基金同属于社会保障资金范畴,不具强制执行性。
    另一种意见则认为,住房公积金属于公民的个人合法收入,可以被强制执行。理由主要包括:
    1 . **高院于2013年7月31日对安徽高院《关于强制划拨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问题的请示报告》作出(2013)执他字第14号函批复,观点是“符合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条件,在保障被执行人依法享有的基本生活及居住条件的情况下,执行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强制执行”。从法律效力而言,该批复属于司法解释应当优先适用。
    2 . 一般而言,金融机构中不得冻结住房公积金,其目的在于保障住房公积金中心所存放在银行的金额,该金额属于不特定的社会大众,因此不得冻结。但是法院目前操作公积金冻结手续均在住房公积金保障中心处办理,此时,在住房公积金保障中心处的是明确的具体个人名下的财产,因此可以冻结以及扣划。
    3 .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劳动部2001年第12号令)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养老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可见住房公积金不属于社会保险基金范畴,可以冻结扣划。
    笔者亦认同住房公积金可以被强制执行,除上述所列三点理由之外,补充如下:
    1 . 住房公积金属于公民的个人收入,可以成为强制执行的标的物。虽然《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对公积金提取作出了限制性前提条件,但并不影响住房公积金本质上属性。
    2 . 住房公积金不属于执行豁免范畴,根据现有的执行豁免财产的范围,主要规定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中,而住房公积金并不包含在上述规定的豁免财产范围之内,此外也无其他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定住房公积金豁免执行。因此,住房公积金理应属于可供强制执行的财产范围。
    3 . 讨论住房公积金能否执行时的一大前提,在于住房公积金的个人生活保障性质。有观点的核心理由是,住房公积金不能执行是因为其个人生活保障属性。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同样具备上述生活保障属性的唯一住房、养老退休金等均可执行,遑论是留存于公积金管理机构处“无作为”的住房公积金。

    查看全文↓ 2019-08-01 01:2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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