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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是否强制执行呢?

132****8502 | 2018-11-27 22:06:20

已有5个回答

  • 141****4069

    **高人民法院对此没有明确规定,但是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应当有条件的予以强制执行。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根本目的在于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地居住水平。也就是说,住房公积金是一种由职工所在单位和在职职工共同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它是为了保障和提高城镇居民**低居住条件而设的,只有在购买、建造、翻修、大修自住住房;离休、退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出境定居;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时才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是由国家强制收缴管理的作为职工的一种基本生活住房保障的资金。所以住房公积金的首要任务是满足被执行人的基本生活住房保障。《**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也规定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生活必需的物品不得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查看全文↓ 2018-11-27 22:07:14
  • 141****2780

    **高人民法院对此没有明确规定,但是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应当有条件的予以强制执行。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根本目的在于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地居住水平。也就是说,住房公积金是一种由职工所在单位和在职职工共同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它是为了保障和提高城镇居民**低居住条件而设的,只有在购买、建造、翻修、大修自住住房;离休、退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出境定居;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时才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是由国家强制收缴管理的作为职工的一种基本生活住房保障的资金。所以住房公积金的首要任务是满足被执行人的基本生活住房保障。《**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也规定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生活必需的物品不得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由此可以看出法律的人性化,照顾被执行人的基本生活。但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这是《**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综合第五、六、七条可见保护被执行人的基本生活但不能超过基本生活,也就是不能让被执行人满足基本生活后逃脱法律的制裁。

    查看全文↓ 2018-11-27 22:06:59
  • 152****4391

    住房公积金能被强制执行。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本案赖佳自愿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还陈晨债务,符合《民诉法》规定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该处分不损害他人和公共利益,其他人不应干预。

    制定《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宗旨是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改善公民个人的住房条件,但赖佳的住房已达到当地中等以上住房条件,若赖佳用公积金购买、装修房子等高消费行为或公积金闲置均损害了债权人利益,不但与法律规定保护债权人财产权原则相悖,而且与情理相悖,所以赖佳用公积金偿还债务保护债权人利益的行为,与《条列》宗旨不矛盾,宜支持。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的住房公积金任何人不得挪用中的“任何人”应理解为除本人以外的人和单位,不应包括本人,本案赖某在法律规定的范围自己处分自己的收入,与该条规定不矛盾,与利用改变公积金用途去谋取正当或不正当的利益严格区分。

    《民诉法》规定平等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法院依申请人的申请执行被申请人的财产符合《民诉法》精神,《民诉法》系全国人大制定是上位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系国务院制定的是下位法。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况且《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规定职工可提取公积金的情形,未排除依法律规定的强制措施提取。

    查看全文↓ 2018-11-27 22:06:52
  • 155****6176

    法院可以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

      首先,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和**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之规定,被执行人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帐户内储存的住房公积金,其性质属于被执行人所有的个人存款,属于个人财产的范畴。

    查看全文↓ 2018-11-27 22:06:46
  • 135****9250

    在被执行人的基本生活已经得到保障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权执行被执行人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账户内的公积金存款,住房公积金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标的。

    住房公积金是指在职职工及职工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比例缴存的长期住房储蓄,它是具有保障性和互动性的职工个人住房基金,归职工个人所有。人民法院能否执行被执行人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账户内存储的住房公积金?对此,各地法院的认识和做法各异,因司法解释未对作出特别明确的规定,以致在执行过程中,对住房公积金能否强制执行存在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住房公积金是特殊的专款专用基金,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挪作他用,不能将住房公积金作为被执行人的标的物,其理由是: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五条规定:“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修、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住房公积金是职工的住房保障资金,是政策性的专项资金,人民法院在审理和执行有关案件时,查封、冻结或扣划住房公积金用于抵偿当事人有关非住房消费类债务,改变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性质,是违背《条例》规定的,因此,按照《条例》第五条关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的规定,在《条例》规定的使用范围以外,住房公积金不得作为非住房消费类案件强制执行的标的物。另一种观点认为,住房公积金虽然是专款专用的基金,但其所有权属于个人,个人如拒不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法院可以将其作为执行标的强制执行。其理由是:《条例》规定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属于个人所有,**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也明确将住房公积金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处理,且住房公积金不属于《**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中所列为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范围,因此住房公积金可以作为执行的标的物。

    查看全文↓ 2018-11-27 22:0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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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住房公积金是一种强制缴存、统一存储、专项使用的住房储金。它是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使用时免缴个人所得税。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住房公积金只能用于购买、建造、翻建(是指对住房全部拆除另行设计、重新建造住房)或大修(是指需要牵动或拆换住房部分主体构件,但不需要全部拆除住房)具有自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不能用于购买或建造营业用房、联体别墅、单体别墅、中修、小修、装修、装饰。备注1.公积金是否已经连续缴存12个月,且现在处在缴存状态;2.**高贷款额40万30年;没有年龄限制;3.套内建筑面积90平米以内**高贷款八成;4.公积金贷款的交税金额的七成不能低于贷款金额;5.在外地缴存的公积金不能在北京做贷款;6.夫妻双方有任何一方做过公积金贷款,则第二套公积金贷款不予受理;7.房本上有未成年人的名字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8.公积金贷款不接受公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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