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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揭房公证有什么作用?按揭房可以做公证吗?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153****2838 | 2019-08-07 07:32:07

已有4个回答

  • 133****7556

    按揭的房子想做公证可以到公证处做一个全权委托的公征,也可直接更名但前提是必须将银行欠款付清,业主按揭开始180个工作日可以拿到房产证复印件,原件在银行。如果有房产证复印件,公证步骤如下:

    1、公证委托:房产所有权人申请办理房产委托公证,其房产委托行为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2、赎楼:付清卖方该物业的抵押贷款本息并注销抵押登记,将一手证赎出。

    3、做第三方资金监管,同时提交材料申请按揭。

    4、出新证银行放款。

    5、验楼收房:业主要出售的房屋收购。

    延展回答: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公证制度是国家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是国家预防纠纷、维护法制、巩固法律秩序的一种司法手段。

    查看全文↓ 2019-08-07 07:32:26
  • 138****9599

    这是期房。前面那个买房人,他还没有拿到房产证,他没有产权,他拿什么卖给你。公证处不会给你们公证。
    答“问题补充”:
    这就是政策的限制。你想买你前面说的那种房风险很大。没办法。你只能先买五六十万元的房屋用着,待以后再换。

    查看全文↓ 2019-08-07 07:32:23
  • 156****7053

    没有还清贷款的住房,产权抵押给了银行,无权对该房产的产权进行抵押买卖转让和变更姓名,公证处也不会受理没有产权证明的房产的公证。

    如果双方都同意,就可以书写一份协议,注明双方要求,然后一起去公证处,对双方签名和按的手印进行公证。

    或者在还清贷款之后,拿到房产证解押,取得住房全部物权以后,找到买家办理过户手续,依法缴纳过户税费,办理下买家姓名房产证,契税证,以及土地证,才算是公证给别人了。

    查看全文↓ 2019-08-07 07:32:20
  • 142****9432

    在房产交易市场中,按揭房交易是常见的交易形态,也是存在公证需求的重要领域。然而,实务中由于存在对抵押期间财产能否交易的法律障碍及按揭房交易流程多周期长风险大的现实障碍,对于此类公证业务存在不同认识。

    一、“买卖合同+委托书”组合公证业务简介
    实务中,有的公证处推出按揭房“买卖合同+委托书”组合公证业务,并且将合同履行的主要过程纳入公证范围之内,在一定程度上符合了市场需求,维护了交易秩序,取得了较好效果。

    房屋买卖合同主要包括了买卖合意、价款及支付、房屋交付、抵押权涤除、产权移转登记、违约责任等内容。在买卖合意条款,卖方对所涉房屋处于抵押状态及所欠贷款金额作出澄清,买方予以确认。在价款及交付条款,具体约定了定金、部分房款的支付,并明确了剩余的按揭贷款部分的支付视为购房款的支付。在房屋交付条款,由于抵押期间不能及时过户转移登记,房屋交付条款实际意义较大,该条款明确了房屋及产证、票据等材料交付的时间,买方及时占有并变更物业登记、更换门锁钥匙等。在抵押权涤除、产权移转登记条款,明确了买方进行抵押权涤除义务及具体行使时限,明确了卖方在收取全部或绝大部分房款后进行相关登记程序的授权委托。在违约责任条款,细化了合同双方的如实陈述、按约交付房款、房屋等符合此类交易的责任情形。

    委托书是为配合房屋买卖合同而办理的,一是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了卖方办理授权委托事宜,二是在委托书中叙明了房屋买卖合同的具体情况,限定了委托书仅作为房屋买卖合同履行的配套用途。委托书的委托事项包括了清偿按揭贷款、注销抵押权登记、办理网签合同、不动产权转移登记及相关的手续,实现了买方可以依托委托书完成整个交易过户的目的。

    二、抵押期间财产转让合同是否有效
    关于抵押期间财产转让问题,历来存在理论上的争议,此处借鉴司法实践内容作为理解依据。

    **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重庆索特盐化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新万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2008)民一终字第122号]裁判要旨如下: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物,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经抵押权人同意,否则转让行为无效。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以及**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七条还同时规定,未经通知或者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物的,如受让方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转让有效。即受让方通过行使涤除权涤除转让标的物上的抵押权负担的,转让行为有效。上述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旨在实现抵押权人、抵押人和受让人之间的利益平衡,既充分保障抵押权不受侵害,又不过分妨碍财产的自由流转,充分发挥物的效益。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该规定确定了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原因与结果相区分的原则。物权转让行为不能成就,并不必然导致物权转让合同无效。

    **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房屋抵押权存续期间,出卖人(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及履行》,载《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1年第1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年版,第130-134页。--房屋抵押权存续期间,出卖人(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房屋的,不影响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出卖人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时仍未履行消灭抵押权的义务,致使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买受人同意并能够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抵押权人应当协助办理抵押注销登记,出卖人应当在抵押权消灭后为买受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物纠纷的处理》,载**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前沿》第1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版,第29—33页。--《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就不动产物权变动而言,这里的转让,指的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结果,而不是原因。引起不动产变动的原因行为即合同的效力,不受抵押权人是否同意转让抵押物的影响。《**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2011年10月9日 法办〔2011〕442号)更是明确指出:“《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并非针对抵押财产转让合同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当事人仅以转让抵押房地产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为由,请求确认转让合同无效的,不应予以支持。受让人因抵押登记未涂销无法办理物权转移登记而请求解除合同的,可予以支持;受让人要求转让人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应考虑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等进行处理。”

    **高人民法院在“新疆三山娱乐有限公司等与中国农业银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营业部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上诉案”[(2012)民二终字第113号]对抵押权做了精辟的阐述,抵押权系为确保债务清偿为目的,债权人对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所有的特定财产所享有的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抵押权本质上是“对物”的权利,而非“对人”的权利。因此,一旦抵押权依法设定,债权人即对抵押财产享有了排他的优先受偿的权利,只要抵押权人未表示同意放弃抵押权的,抵押财产不论是基于抵押人的自由转让行为,还是基于司法执行行为等导致变动,抵押权人均可基于有效的抵押权追及抵押财产行使权利。

    查看全文↓ 2019-08-07 07:32:17

相关问题

  • 贷款没有还清,产权抵押给了银行,暂时不属于房产证登记人或是购房合同签署人,你们无权对暂时不属于你们的财产经行分割和公证。购房者在向商业银行申请按揭贷款购房时,除了要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外,还要与商业银行签订《个人购房抵押(保证)借款合同》。对于银行的债权而言,除了开发商对购房者借款购房的阶段性担保外,购房者还必须同意将所购房屋作为抵押物抵押给商业银行。也就是说,商业银行在放贷过程中是有着双重保险的。一般情况下,债权是不容易落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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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没有问题,公证是具有很强的法律效力的,具体公证的一些细节,你们可以到公证处咨询一下。2、你父亲可以以放弃共有权的方式变更产权登记,然后把房产证改成你自己的名字就可以了。关于房贷的一些问题要约定清楚。3、变更后的产权是受限的,因为房贷还没有还清,房子还抵押在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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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没有还清贷款的住房,产权抵押给了银行,无权对该房产的产权进行抵押买卖转让和变更姓名,公证处也不会受理没有产权证明的房产的公证。如果双方都同意,就可以书写一份协议,注明双方要求,然后一起去公证处,对双方签名和按的手印进行公证。或者在还清贷款之后,拿到房产证解押,取得住房全部物权以后,找到买家办理过户手续,依法缴纳过户税费,办理下买家姓名房产证,契税证,以及土地证,才算是公证给别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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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公证是具有很强的法律效力的,具体公证的一些细节,你们可以到公证处咨询一下。2、你父亲可以以放弃共有权的方式变更产权登记,然后把房产证改成你自己的名字就可以了。关于房贷的一些问题要约定清楚。3、变更后的产权是受限的,因为房贷还没有还清,房子还抵押在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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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继承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无效遗嘱的情形,同时《**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八条规定:“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应认定无效。”国家、集体财产的内容散见于各个法律,比如城市市区的土地、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水流、矿藏等。很显然,小产权房不是国家的,不是集体的,更不是他人的。有人说《继承法》明确规定,只有个人的合法财产才是遗产,这些小产权房不是合法的所以遗嘱无效。是这样吗?如果法律真是这么规定的话,未免有些不近人情。没有物权的财产被写进遗嘱里,**多导致权利无法实现,但不当然致使遗嘱本身效力欠缺。因为遗嘱是单方行为,它不需要其他人认可或接受。故我们认为,在符合其他要件前提下,处分了小产权房的遗嘱应当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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