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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可以自动解除网签

153****6389 | 2019-08-16 00:37:28

已有3个回答

  • 144****3991

    不会自动取消的

    查看全文↓ 2019-08-16 00:40:32
  • 156****3497

    违约纠纷。
    开发企业与购房者之间因某方违约而发生纠纷,经仲裁机构、法院裁定或判决需要解除合同的,需要提交裁定或判决的有效证明

    查看全文↓ 2019-08-16 00:40:29
  • 151****6510

    第一种:信息录入错误
    1、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工作人员失误,将购房人信息录入错误,需要更正合同信息的,在撤签或变更合同时要提交错误内容及更改说明;
      第二种:买受人变更
    2、户口本常住人口登记卡索引表中登记的家庭成员之间,变更合同买受人信息的,需要提交户口本、身份证

    查看全文↓ 2019-08-16 00:40:26

相关问题

  • 1、离婚协议只要是双方的合意即算生效,而且你们已经离婚了,该协议已经生效了;2、不动产的物权变动以登记为准,就是说,你的房屋房产证上的名字一直是你,那房屋的所有权就一直都是你了;3、你与你女儿签的协议有无效是要看你女儿的年纪,她现在是成年人了,只要你们的协议没有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就是有效的。4、当拆迁部门所填写的拆迁补偿跟购置房屋都是你女儿的名字时,虽然房产证还没出来,但是,现在已经可以算产权已经开始转移了。5,、如果当时没有离婚协议和承诺书,那么,你把房屋给予你女儿的行为就是赠与合同了,赠与合同根据合同法第186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合同。在签字之前房子的产权未完全转移,如果你们的合同是赠与合同的话,你是可以撤销的。这件事关键是你们夫妻离婚时,房子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有孩子一方所有)还是作为共同财产赠与你们的女儿的。从你的描述中看,房子是赠与给你女儿的,根据你们的离婚协议(签订时已经生效了)在你女儿16岁时她便可以获得你们的赠与了,但实际上由于未变更登记,你还是房屋的所有者,你女儿也没有取得所有权。后来你们有签订了承诺,即赠与合同,在房屋产权开始变更但还未完全变更时你便反悔了,根据上述法条,你在此时是可以撤销赠与的,你女儿也无权起诉你的。你可以请律师帮你看看你们之间的两个合同算不算赠与合同,如果是的话,你是可以撤销的,但是不是的话,你就没有撤销权了,要违约的话你女儿就有权请求强行履行,或让你负违约赔偿责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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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房屋主体质量不合格时,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按照《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2、 开发商将商品房出卖后,又将同一房屋进行抵押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按照《解释》第八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此外,买受人还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3、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按期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按照《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4、 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将房屋出售给买受人的,买受人知情后可以解除合同。按照《解释》第九条第二项规定,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5、 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按照《解释》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6、 套内面积或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也无处理约定,且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按照《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7、 出卖人迟延交房经催告后三个月期满出卖人仍未交房,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按照《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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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开发商五证不全,如果开发商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证的情况下销售房屋的话,购房者有权退房。2、开发商擅自变更设计,开发商未经购房者同意较大幅度变更设计规划、房屋结构、户型、空间尺寸和房屋朝向,根据合同约定,购房者可以退房。3、房屋面积误差超过3% 。4、房屋主体结构不合格无法交付。5、房屋有严重质量问题影响使用。6、迟延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

  • 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购房人要求退房并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的,法院也会支持。一般认定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主要是房屋入住后由于前期施工原因导致房内空气质量差影响室内居住人的健康、房内噪声影响居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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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购房者在哪些情况下拥有法定的解除合同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房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现将购房人可以单方面通知开发商解除购房合同的情形简述如下: 1、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购房合同目的的,买房人有权解除合同。 2、卖方明示违约: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开发商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义务的,即开发商明确表示不交付房屋的,买房人有权解除购房合同。 3、先卖后抵押: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卖方未告知买方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导致买方购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买房人有权解除购房合同。 4、一房二卖:商品房买卖同订立后,卖方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买方购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买房人有权解除购房合同。 5、隐瞒无证售房事实:卖房人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的预售许可证明的,买房人有权解除购房合同 6、隐瞒房屋抵押的事实:卖方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的,买房人有权解除购房合同。 7、隐瞒房屋已出卖或为拆迁安置房屋的事实:卖方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的,买房人有权解除购房合同。 8、房屋主体结构不合格:因房屋主体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质量经检验确属不合格,买房人有权解除购房合同。 9、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的,买房人有权解除购房合同。 10、面积误差比超过3%:卖方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没有约定处理方式或约定的处理方式不明确的,若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的,买受人有权解除购房合同,请求返还购房款及利息。 11、过分迟延交付房屋的:卖方迟延交付房屋,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买房人有权解除购房合同。 12、过分迟延产权过户: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之日起90日;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卖方的原因,导致买房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买房人有权解除购房合同。 二、购房者解除权的行使? 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三、购房者行使解除权的时间期限? 对于商品房买卖合同来讲,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四、合同中约定购房者不能解除合同的情况下,购房者能否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首先,根据《合同法》第93条第2款“当事人可以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的规定,当事人在约定解除权时,对此种权利的行使可以附加一定的条件,如解除权的发生情形、行使条件以及行使解除权的效力等。可见当事人之间是可以约定合同解除的条件的。 如果在房屋买卖合同之中规定了解除合同的条件,但是在购房附加协议中又约定购房者不能解除合同需继续履行,即排除了购房者的解除权,则该条款是无效的。 或者是在房屋买卖合同附加协议之中对于是否有解除权规定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八条“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的规定,双方依旧依据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履行,购房者依旧是享有解除权的。 五、如果在房屋买卖合同与附加协议之中都未规定解除条件,购房者能否解除合同? 购房合同只要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在平等的基础上,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就算没有约定解除条件也是合法有效的。不存在约定解除权的情形下,如果达到法定的解除情形,当事人可以通过行使解除权来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