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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买卖政策

131****3537 | 2019-08-20 15:5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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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52****9682

    公租房是国家的,是不可以买卖的。因为公租房要解决的就是夹心层人群的住房问题。根据规定,凡年满18周岁,有稳定就业和收入来源,有租金支付能力,本市无住房或住房面积低于城市住房保障标准的,都可以申请,不受户籍限制。建造公租房的土地一般是可以免征收土地税的。在其他住房项目中建设公租房的,出示相关的材料就可以享受一定的优惠政策。对于公租房的经营单位可以免征印花税。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的,可以免征契税。对于一些企业或者社会团体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的,可以应纳税中扣除一些额外的费用。
    如果公共租赁房屋的收入与其他房屋收入同时计算时,则不能享受免征营业税的优惠。享受优惠政策的公租房团体是指纳入省市等计划内的,超出计划范围的就不想有上述的税收优惠政策了。

    查看全文↓ 2019-08-20 15:59:34

相关问题

  • 公租房是不可以上市买卖的。公租房以5年为为一个期限,租住者去购买改善住宅房的时候,能够退掉公租房。或者业主租住满5年后,能够以成本价+银行利购买购自住。购买时能够选择一次性付款或许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后不再支付房钱,分期付款时,未付款面积依照规则交纳房钱。公租房不可以上市买卖,采购人需求转让的,由公租房所在的单位组织回购,回购报价为原销售报价+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不会跟着房价的上涨而上涨。一旦发现用虚假信息骗得公租房租住的,将强制请求其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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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租房不可以卖买,只能租住。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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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年公租房新政策包括二人及二人以上家庭人均年收入3.2万元以下(含)、单身家庭年收入4.8万元以下(含),家庭总财产58万元以下(含)的几类人员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国家的保障性住房政策一直都有很大的优惠,对于单位公租房来说,众多优惠政策中**为显著的是,公租房经营单位买公租房的话,可以不用征收契税和印花税,而且公租房的房东和租客不用缴纳住房协议相关的印花税;社会团体和企业如果把老房子当做公租房售出的话,只要所得的金额减去原价不超过原价的百分之二十,那么就可以不用上缴土地增值税;如果是低收入家庭,能够从当地拿到住房补贴,那么可以不用上缴个人所得税;还有就是公租房不用交房产税。这一系列政策都保障了城市里较低收入的人群的住房,设定公租房政策是非常亲民的举措,它成为了我们国家住房保证系统的一个核心成分,该政策的概念是由我国的各个团体通过建房或者转变房型或是其他方式,给低收人群保障住房。单位公租房的政策如上所述,它是我国保障住房的核心组成。

  • 公租房政策解读3.公租房有哪些申请方式?申请人可以家庭、单身人士、多人合租方式申请公租房。(1)家庭申请的,需确定1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配偶和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共同居住生活人员为共同申请人。(2)单身人士申请的,本人为申请人。(3)多人合租的,合租人均需符合申请条件,且人数不超过3人,并确定1人为申请人,其他人为共同申请人。公租房政策解读4.哪些人可以作为单身人士申请? 未婚人员、不带子女的离婚或丧偶人员、独自进城务工或外地独自来渝工作人员可以作为单身人士申请。

  • 出租管理第十三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市内六区、环城四区公共租赁住房:(一)具有本市市内六区、环城四区非农业户籍,符合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廉租住房租房补贴和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条件且尚未租赁住房的家庭。已领取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或廉租住房租房补贴或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且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未到期的家庭不得申请。(二)具有本市市内六区、环城四区非农业户籍,上年人均年收入3万元(含)以下、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2平方米(含)以下且尚未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的家庭(包括年满18周岁以上单人户)。上年人均年收入、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标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情况适时调整。(三)经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类型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包括外地来津工作的无房人员。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同等条件下,申请人本人、配偶或与其共同申请的其他家庭成员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1年(含)以上的家庭优先租赁。第十四条家庭人口为2人(含)以下的,租赁一室户型房屋。家庭人口为3人(含)以上的,租赁二室户型房屋。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的家庭,租赁标准仍按照本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相关政策执行。第十五条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初次承租期不超过3年。租赁期内,可根据届时市发展改革委核定的租金标准调整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租期届满,经审核符合届时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条件的原承租人可以续租,每次续租期限不超过1年,续租期间租金按照届时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缴纳。第十六条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准入制度。市国土房管局根据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供应情况,指导区房管局调控受理申请家庭范围和数量。对已通过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廉租住房租房补贴和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资格审核尚未租赁住房的申请人,直接获得承租公共租赁住房资格,由发放补贴资格证明的区房管局组织申请换证工作。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条件的其他申请人到户籍所在地的区房管局提出申请,区房管局会同区民政局、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初审、审核、公示,审核合格的申请人获得承租公共租赁住房资格。第十七条产权单位可以通过招标确定或指定具有房屋管理经验和良好社会信誉的单位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的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经营和管理。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分阶段出租。第一阶段,向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条件的家庭出租;第二阶段,向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条件的家庭出租;第三阶段,向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条件的家庭出租。第十八条除不可抗力外,获得承租公共租赁住房资格的申请人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视同放弃承租资格,1年内不接受重新申请:(一)未按规定选定住房的;(二)已选定住房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三)已签订租赁合同未在30日内办理入住手续的;(四)其他放弃承租资格的情况。第十九条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应交纳租房保证金。符合廉租住房租房补贴和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条件的家庭,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0元的标准交纳租房保证金;符合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条件的家庭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其他家庭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0元的标准交纳租房保证金。租房保证金标准可适时调整。租房保证金由市国土房管局所属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单位专户存储,按照同期银行1年定期存款利率为承租人计息,未满1年的,按照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息。承租人腾退住房时,租房保证金可由产权单位用于抵扣承租人欠缴租金和违约赔偿,退还保证金剩余本息。第二十条租赁合同期限届满,承租家庭须退出公共租赁住房。需继续承租的,应在租赁合同期限届满的3个月前,向经营单位申请续租。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可以续签租赁合同,按届时租金执行;不符合条件的,承租人应自行腾退住房。腾退的住房继续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按规定出租,经营单位做好租赁衔接工作。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期间,承租家庭原房屋实施拆迁且符合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可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符合限价商品住房条件的可申请限价商品住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的,承租家庭应在所购住房交付使用后2个月内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解除。承租家庭购买其他住房,不再符合承租条件的,应在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或协议后2个月内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解除;承租家庭成员接受赠与或者继承住房,不再符合承租条件的,应在其办理房屋接受赠与或继承手续后2个月内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解除。第四章租赁管理第二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和楼层、朝向调剂系数按照房屋租赁市场租金水平确定和调整。具体项目的租金标准结合同等地级、同类房屋租赁市场价格,参照项目所在区域的房屋租赁市场指导租金确定和调整,由市国土房管局提出、市发展改革委核定。每套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由经营单位按照核定的项目租金标准和楼层、朝向调剂系数确定。第二十二条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符合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廉租住房租房补贴、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条件的,按照规定标准申领租房补贴。租房补贴根据租赁合同约定可由承办银行按月代发代扣至产权单位或经营单位租金收入账户。承租家庭缴存住房公积金且符合规定提取条件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租金。第二十三条公共租赁住房出租人和承租人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合同示范文本由市国土房管局制订。租赁合同联网打印,载明租金水平、租赁期限,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承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约定及时缴纳租金和其他费用,合理使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出租人可以委托银行代收租金。第二十四条承租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共租赁住房出租人有权依法单方解除与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并收回出租房屋,同时,承租家庭应承担相应责任:(一)将承租住房转借、转租、空置的;(二)擅自改变承租住房居住用途、原有使用功能和内部结构的;(三)欠缴租金累计满3个月的;(四)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且所购住房已交付使用满2个月的;(五)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第二十五条政府征收、征用公共租赁住房或者因不可抗力情形致使该房屋无法继续出租的,租赁合同终止,承租家庭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第二十六条租赁合同解除或终止,承租家庭应及时退出租赁房屋;逾期不退出的,经营单位可向房屋所在地的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解除租赁合同至腾退住房期间的房屋使用费,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计收。承租家庭购买保障性住房但未退出公共租赁住房或未补齐欠缴租金及相关费用的,不予办理所购住房入住手续。承租人发生违反租赁合同的行为,以及逾期不腾退住房的,其不良信用记录纳入天津市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系统,并禁止承租人及其配偶5年内再次申请住房保障。承租人欠缴租金累计满3个月的,可以从其租房补贴、共同申请家庭成员住房公积金、租房保证金及利息中直接划扣,也可以通报其所在单位,从其工资收入中直接划扣。第二十七条租赁管理相关规定:(一)小区管理。公共租赁住房由所在区人民政府按照新建住宅小区管理要求纳入管辖范围,并组织区民政、房管、公安、市政、市容园林、环卫等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管理职责,对公共租赁住房小区实施社区综合管理。公共租赁住房小区须纳入社区居民委员会管理。(二)产权单位可以委托经营单位管理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与经营单位应签订委托管理协议,明确租金收缴、房屋修缮养护、房屋腾退等管理服务内容和标准。产权单位、经营单位不得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经营性配套公建的规划使用用途。(三)租金和销售收入管理。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销售收入和经营性配套公建的租金收入专门建账,全部存入项目资金监管账户,用于偿还贷款本息、投资及其收益,支付维修管理费用、垫息和筹集房源款项等。(四)使用和维修管理。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期间发生的物业管理服务费以及承租家庭使用公共租赁住房发生的水、电、气、热、通讯、有线电视等费用由承租家庭承担。符合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条件的家庭,按本市廉租住房管理相关规定担负物业管理服务费,在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期间的物业管理服务费与廉租住房小区物业管理服务费的差额,由住房保障资金支付,拨付给产权单位或经营单位。公共租赁住房的维修养护、日常管理、设备更新所发生的费用,由产权单位承担。公共租赁住房小区实施物业管理的,参照本市物业管理相关规定执行。(五)保障对象的管理。经营单位应建立住户、住房档案,并将住户入住情况登记造册,及时了解和掌握公共租赁住房使用情况,发现违反规定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等情况,及时报告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承租人有义务配合经营单位、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公共租赁住房使用情况的核查工作。(六)指导和监督。区房管局对本辖区经营单位的经营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第二十八条享受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优惠政策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出租一定年限后,经市公共租赁住房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出售。公共租赁住房出售管理办法由市公共租赁住房工作主管部门制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颁布施行。第三十二条滨海新区、武清区、宝坻区、蓟县、静海县、宁河县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报市公共租赁住房工作主管部门备案。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11年3月15日起施行,2013年3月14日废止。我找了很久才找到 记得给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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