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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的要求,政策?

154****9685 | 2014-01-20 18:38:39

已有9个回答

  • 148****9566

    出租管理

    第十三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市内六区、环城
    四区公共租赁住房:
    (一)具有本市市内六区、环城四区非农业户籍,符合廉租
    住房实物配租补贴、廉租住房租房补贴和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条
    件且尚未租赁住房的家庭。已领取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或廉租
    住房租房补贴或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且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未到
    期的家庭不得申请。
    (二)具有本市市内六区、环城四区非农业户籍,上年人均
    年收入3万元(含)以下、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2平方米(含)以
    下且尚未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的家庭(包括年满18周岁以上单
    人户)。上年人均年收入、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标准根据社会经
    济发展情况适时调整。
    (三)经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类型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
    家庭,包括外地来津工作的无房人员。
    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同等条件下,申
    请人本人、配偶或与其共同申请的其他家庭成员连续缴存住房公
    积金1年(含)以上的家庭优先租赁。
    第十四条家庭人口为2人(含)以下的,租赁一室户型房
    屋。家庭人口为3人(含)以上的,租赁二室户型房屋。享受廉
    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的家庭,租赁标准仍按照本市廉租住房实物
    配租的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五条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初次承租期不超过3年。租
    赁期内,可根据届时市发展改革委核定的租金标准调整公共租赁
    住房租金。租期届满,经审核符合届时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条件的
    原承租人可以续租,每次续租期限不超过1年,续租期间租金按
    照届时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缴纳。
    第十六条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准入制度。市国土房管局根据
    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供应情况,指导区房管局调控受理申请家庭范
    围和数量。
    对已通过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廉租住房租房补贴和经济
    租赁房租房补贴资格审核尚未租赁住房的申请人,直接获得承租
    公共租赁住房资格,由发放补贴资格证明的区房管局组织申请换
    证工作。
    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条件的其他申请人到户籍所在地的区
    房管局提出申请,区房管局会同区民政局、街道办事处(乡镇人
    民政府)进行初审、审核、公示,审核合格的申请人获得承租公
    共租赁住房资格。
    第十七条产权单位可以通过招标确定或指定具有房屋管理
    经验和良好社会信誉的单位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的经营单位(以下
    简称经营单位),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经营和管理。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分阶段出租。第一阶段,向符合本办法第
    十三条第(一)项规定条件的家庭出租;第二阶段,向符合本办
    法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条件的家庭出租;第三阶段,向符合
    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条件的家庭出租。
    第十八条除不可抗力外,获得承租公共租赁住房资格的申
    请人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视同放弃承租资格,1年内不接受重
    新申请:
    (一)未按规定选定住房的;
    (二)已选定住房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
    (三)已签订租赁合同未在30日内办理入住手续的;
    (四)其他放弃承租资格的情况。
    第十九条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应交纳租房保证金。符合廉
    租住房租房补贴和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条件的家庭,按照建筑面
    积每平方米100元的标准交纳租房保证金;符合廉租住房实物配
    租补贴条件的家庭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其他家庭按照建筑面积每
    平方米200元的标准交纳租房保证金。租房保证金标准可适时调
    整。租房保证金由市国土房管局所属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单位专户
    存储,按照同期银行1年定期存款利率为承租人计息,未满1年的,

    按照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息。承租人腾退住房时,租房保证

    金可由产权单位用于抵扣承租人欠缴租金和违约赔偿,退还保证

    金剩余本息。
    第二十条租赁合同期限届满,承租家庭须退出公共租赁住
    房。需继续承租的,应在租赁合同期限届满的3个月前,向经营
    单位申请续租。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可以续签租赁合同,按届时
    租金执行;不符合条件的,承租人应自行腾退住房。腾退的住房
    继续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按规定出租,经营单位做好租赁衔接工作。
    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期间,承租家庭原房屋实施拆迁且符合经
    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可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符合限价商品住房条件
    的可申请限价商品住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的,
    承租家庭应在所购住房交付使用后2个月内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租赁合同解除。
    承租家庭购买其他住房,不再符合承租条件的,应在其签订
    房屋买卖合同或协议后2个月内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解
    除;承租家庭成员接受赠与或者继承住房,不再符合承租条件的,

    应在其办理房屋接受赠与或继承手续后2个月内退出公共租赁住

    房,租赁合同解除。

    第四章租赁管理

    第二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和楼层、朝向调剂系数
    按照房屋租赁市场租金水平确定和调整。具体项目的租金标准结
    合同等地级、同类房屋租赁市场价格,参照项目所在区域的房屋
    租赁市场指导租金确定和调整,由市国土房管局提出、市发展改
    革委核定。每套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由经营单位按照核定的项目
    租金标准和楼层、朝向调剂系数确定。
    第二十二条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符合廉租住房实物配租
    补贴、廉租住房租房补贴、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条件的,按照规
    定标准申领租房补贴。租房补贴根据租赁合同约定可由承办银行
    按月代发代扣至产权单位或经营单位租金收入账户。承租家庭缴
    存住房公积金且符合规定提取条件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
    付租金。
    第二十三条公共租赁住房出租人和承租人签订书面租赁合
    同,合同示范文本由市国土房管局制订。租赁合同联网打印,载
    明租金水平、租赁期限,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承
    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约定及时缴纳租金和其他费用,合理使用
    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出租人可以委托银行代收租金。
    第二十四条承租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共租赁住房出
    租人有权依法单方解除与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并收回出租房屋,

    同时,承租家庭应承担相应责任:
    (一)将承租住房转借、转租、空置的;
    (二)擅自改变承租住房居住用途、原有使用功能和内部结
    构的;
    (三)欠缴租金累计满3个月的;
    (四)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且所购住房已交付
    使用满2个月的;
    (五)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五条政府征收、征用公共租赁住房或者因不可抗力
    情形致使该房屋无法继续出租的,租赁合同终止,承租家庭退出
    公共租赁住房。
    第二十六条租赁合同解除或终止,承租家庭应及时退出租
    赁房屋;逾期不退出的,经营单位可向房屋所在地的区人民法院
    提起民事诉讼,解除租赁合同至腾退住房期间的房屋使用费,按
    照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计收。承租家庭购买保障性住房但未
    退出公共租赁住房或未补齐欠缴租金及相关费用的,不予办理所
    购住房入住手续。
    承租人发生违反租赁合同的行为,以及逾期不腾退住房的,
    其不良信用记录纳入天津市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系统,并禁止承租
    人及其配偶5年内再次申请住房保障。
    承租人欠缴租金累计满3个月的,可以从其租房补贴、共同
    申请家庭成员住房公积金、租房保证金及利息中直接划扣,也可
    以通报其所在单位,从其工资收入中直接划扣。
    第二十七条租赁管理相关规定:
    (一)小区管理。公共租赁住房由所在区人民政府按照新建
    住宅小区管理要求纳入管辖范围,并组织区民政、房管、公安、
    市政、市容园林、环卫等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按照各自管理职责,对公共租赁住房小区实施社区综合管理。公
    共租赁住房小区须纳入社区居民委员会管理。
    (二)产权单位可以委托经营单位管理公共租赁住房。产权
    单位与经营单位应签订委托管理协议,明确租金收缴、房屋修缮
    养护、房屋腾退等管理服务内容和标准。产权单位、经营单位不
    得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经营性配套公建的规划使用用途。
    (三)租金和销售收入管理。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销
    售收入和经营性配套公建的租金收入专门建账,全部存入项目资
    金监管账户,用于偿还贷款本息、投资及其收益,支付维修管理
    费用、垫息和筹集房源款项等。
    (四)使用和维修管理。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期间发生的物业
    管理服务费以及承租家庭使用公共租赁住房发生的水、电、气、
    热、通讯、有线电视等费用由承租家庭承担。符合廉租住房实物
    配租补贴条件的家庭,按本市廉租住房管理相关规定担负物业管
    理服务费,在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期间的物业管理服务费与廉租住
    房小区物业管理服务费的差额,由住房保障资金支付,拨付给产
    权单位或经营单位。公共租赁住房的维修养护、日常管理、设备
    更新所发生的费用,由产权单位承担。公共租赁住房小区实施物
    业管理的,参照本市物业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五)保障对象的管理。经营单位应建立住户、住房档案,
    并将住户入住情况登记造册,及时了解和掌握公共租赁住房使用
    情况,发现违反规定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等情况,及时报告住房保
    障管理部门。承租人有义务配合经营单位、街道办事处(乡镇人
    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公共租赁住房使用情况的核查工
    作。
    (六)指导和监督。区房管局对本辖区经营单位的经营管理
    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八条享受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优惠政策筹集的公
    共租赁住房出租一定年限后,经市公共租赁住房工作主管部门批
    准可以出售。公共租赁住房出售管理办法由市公共租赁住房工作
    主管部门制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颁布施行。

    第三十二条滨海新区、武清区、宝坻区、蓟县、静海县、
    宁河县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制定
    实施办法,报市公共租赁住房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11年3月15日起施行,2013年3月14
    日废止。

    我找了很久才找到 记得给分

    查看全文↓ 2014-02-14 10:52:48
  • 156****5528

    之前在政府的大门内有张贴,你要注意观察,这些一般都不会大张旗鼓的宣传,我也不知道为什么会这样,各部门信息不畅,如果诸如此类的 告示、通知,能汇总到一个统一的对外宣传展示窗口或者网站就好了。
    一有啥子消息和政策,老百姓打开 网站 一目了然,多好哟。政务公开多年了,还是不能实现各部门联动,我们要给站长提意见,要求县委县政府规定各部门以后要出个啥子通知、公告什么的,都必须给 这个网站传一份,以便张贴在网站上,方便群众查阅。

    查看全文↓ 2014-01-23 11:59:23
  • 133****8957

    要看你是不是成都六城区户口,这是前提条件。

    查看全文↓ 2014-01-22 22:10:13
  • 144****3294

    要看你是不是成都六城区户口,这是前提条件。

    查看全文↓ 2014-01-22 12:25:11
  • 155****3409

    申请配租城市居民公租房,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本地户籍,并符合现行城市居民住房保障条件;(二)经过审查,已取得住房保障资格;(三)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未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和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含政府补贴购房);(四)政府和相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据了解,城市居民公租房优先供应的对象为,城市中等偏低收入当中的低收入无房家庭。

    申请承租城市居民公租房应当以户为单位。申请人已婚的,其配偶和未婚(35周岁以下)子女应当作为家庭成员同时申请。取得“住房保障资格”的家庭,符合申请配租城市居民公租房现行条件的,可凭“住房保障核准通知单”到各区住房保障办公室(设在各区住建局)办理申请配租城市居民公租房的确认登记手续。

    区住房保障办公室和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对申请家庭的住房情况进行审核确认,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并适时配租。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将根据房源情况和各类申请家庭的数量等,及时制定并公布城市居民公租房批次的配租方案,并对拟配租对象的家庭情况进行社会公示。

    查看全文↓ 2014-01-22 09:04:31
  • 135****6470

    •成都公租房的保障对象(申请条件):
    主城六区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为中等及中等偏下收入无房家庭、单身无房职工和农村进城务工人员。
    (1).中等及中等偏下收入无房家庭:家庭年收入在7万以下和7万-10万(含10万)两档;家庭人口两人以上(含两人),申请人必须具有五城区及成都高新区正式户口。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抚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配偶、子女、父母等。申请人已婚的,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必须作为共同申请人;无自有产权住房或未承租公房。
    (2)单身无房职工:
    个人年收入在3.5万以下和3.5万-5万(含5万)两档;具有五城区及成都高新区正式户口,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3年以上(含3年);在五城区及成都高新区就业,并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无自有产权住房或未承租公房。
    (3).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家庭或个人年收入在规定的收入标公共租赁房是解决新就业职工等夹心层群体住房困难的一个产品。公共租赁住房不是归个人所有,而是由政府或公共机构所有,用低于市场价或者承租者承受起的价格,向新就业职工出租,包括一些新的大学毕业生,还有一些从外地迁移到城市工作的群体。准以内;具有本市户籍;在五城区及高新区及成都高新区就业,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连续缴纳综合社会保险或城镇职工社会保险2年以上(含2年);在五城区及成都高新区无自有产权住房或未承租公房。
    需要的资料:《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身份证或户口薄复印件;
    •工作单位提供的工作收入证明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住房情况证明;
    •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查看全文↓ 2014-01-21 22:44:37
  • 135****4537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昨日发布通知,就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政策 进行明确。通知表示,对公租房建设用地及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同时免征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建造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
    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 该政策政策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执行期限暂定三年,政策到期后将根据公租房建设和运营情况对有关内容加以完善。
    通知明确,对公租房建设用地及公租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造、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建造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造、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
    通知同时明确,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契税、印花税;对公租房租赁双方签订租赁协议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公租房租金收入与其他住房经营收入应单独核算,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营业税、房产税优惠政策。 通知明确,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公租房是指纳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批准的公租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按照建保[2010]87号文和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的公租房。
    不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公租房不得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 对于这一政策,业内人士称对开发环节影响并不大,但可以有效降低持有方的成本。这一系列措施将促进公租房制度的完善,但在开发环节的优惠力度仍很小,不足以吸引开发商建设公租房。 中原地产研究部高级经理刘某认为,公租房建设**大的问题是资金投入和管理,税收优惠可以减轻公租房经营过程中的成本,显示出配套政策正在完善,但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通知》中对于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可以说是**主要的优惠措施,但这一块优惠,和土地成本、建设成本等大的投入比起来,还是比较低的。

    查看全文↓ 2014-01-21 21:37:22
  • 148****0361

    ?成都公租房的保障对象(申请条件): 主城六区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为中等及中等偏下收入无房家庭、单身无房职工和农村进城务工人员。
    (1).中等及中等偏下收入无房家庭:家庭年收入在7万以下和7万-10万(含10万)两档;家庭人口两人以上(含两人),申请人必须具有五城区及成都高新区正式户口。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抚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配偶、子女、父母等。申请人已婚的,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必须作为共同申请人;无自有产权住房或未承租公房。
    (2)单身无房职工: 个人年收入在3.5万以下和3.5万-5万(含5万)两档;具有五城区及成都高新区正式户口,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3年以上(含3年);在五城区及成都高新区就业,并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无自有产权住房或未承租公房。
    (3).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家庭或个人年收入在规定的收入标公共租赁房是解决新就业职工等夹心层群体住房困难的一个产品。公共租赁住房不是归个人所有,而是由**或公共机构所有,用低于市场价或者承租者承受起的价格,向新就业职工出租,包括一些新的大学毕业生,还有一些从外地迁移到城市工作的群体。准以内;具有本市户籍;在五城区及高新区及成都高新区就业,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连续缴纳综合社会保险或城镇职工社会保险2年以上(含2年);在五城区及成都高新区无自有产权住房或未承租公房。需要的资料:《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身份证或户口薄复印件;?工作单位提供的工作收入证明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住房情况证明; ?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查看全文↓ 2014-01-21 17:16:44
  • 156****5984

    申请配租城市居民公租房 必须同时具备四项条件 申请配租城市居民公租房,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地户籍,并符合现行城市居民住房保障条件;
    (二)经过审查,已取得住房保障资格;
    (三)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未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和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含**补贴购房);
    (四)**和相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据了解,城市居民公租房优先供应的对象为,城市中等偏低收入当中的低收入无房家庭。 申请承租城市居民公租房应当以户为单位。申请人已婚的,其配偶和未婚(35周岁以下)子女应当作为家庭成员同时申请。取得“住房保障资格”的家庭,符合申请配租城市居民公租房现行条件的,可凭“住房保障核准通知单”到各区住房保障办公室(设在各区住建局)办理申请配租城市居民公租房的确认登记手续。

    查看全文↓ 2014-01-20 19:05:20

相关问题

  • 公租房是国家的,是不可以买卖的。因为公租房要解决的就是夹心层人群的住房问题。根据规定,凡年满18周岁,有稳定就业和收入来源,有租金支付能力,本市无住房或住房面积低于城市住房保障标准的,都可以申请,不受户籍限制。建造公租房的土地一般是可以免征收土地税的。在其他住房项目中建设公租房的,出示相关的材料就可以享受一定的优惠政策。对于公租房的经营单位可以免征印花税。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的,可以免征契税。对于一些企业或者社会团体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的,可以应纳税中扣除一些额外的费用。如果公共租赁房屋的收入与其他房屋收入同时计算时,则不能享受免征营业税的优惠。享受优惠政策的公租房团体是指纳入省市等计划内的,超出计划范围的就不想有上述的税收优惠政策了。

  • 2020年公租房新政策包括二人及二人以上家庭人均年收入3.2万元以下(含)、单身家庭年收入4.8万元以下(含),家庭总财产58万元以下(含)的几类人员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国家的保障性住房政策一直都有很大的优惠,对于单位公租房来说,众多优惠政策中**为显著的是,公租房经营单位买公租房的话,可以不用征收契税和印花税,而且公租房的房东和租客不用缴纳住房协议相关的印花税;社会团体和企业如果把老房子当做公租房售出的话,只要所得的金额减去原价不超过原价的百分之二十,那么就可以不用上缴土地增值税;如果是低收入家庭,能够从当地拿到住房补贴,那么可以不用上缴个人所得税;还有就是公租房不用交房产税。这一系列政策都保障了城市里较低收入的人群的住房,设定公租房政策是非常亲民的举措,它成为了我们国家住房保证系统的一个核心成分,该政策的概念是由我国的各个团体通过建房或者转变房型或是其他方式,给低收人群保障住房。单位公租房的政策如上所述,它是我国保障住房的核心组成。

  • 2015年11月23日,我们从合肥市法制办等部门了解到,为进一步加强公租房依法管理,合肥市日前正式出台市本级财政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严控新建的成套公租房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以内,明确承租人签订的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高不超过3年。 据介绍,公租房是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建设内容之一,主要解决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等群体住房难问题。 根据合肥市出台的市本级财政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该市的市级公租房房源可以通过新建、改建、收购和在市场上租赁等方式多渠道筹集,但对新建的成套公租房设定“红线”,即新建的成套公租房建筑面积以4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 另据办法规定,承租人签订的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不超过3年,合同期满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可续租。

  • 公租房政策解读3.公租房有哪些申请方式?申请人可以家庭、单身人士、多人合租方式申请公租房。(1)家庭申请的,需确定1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配偶和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共同居住生活人员为共同申请人。(2)单身人士申请的,本人为申请人。(3)多人合租的,合租人均需符合申请条件,且人数不超过3人,并确定1人为申请人,其他人为共同申请人。公租房政策解读4.哪些人可以作为单身人士申请? 未婚人员、不带子女的离婚或丧偶人员、独自进城务工或外地独自来渝工作人员可以作为单身人士申请。

  • 公租房补贴政策目前,已开工建设的公租房交房标准为:1、水、电、气表安装到户;2、统一安装入户防盗门;3、客厅及卧室地面采用玻化砖,墙面、天棚刷乳胶漆。厨房、卫生间地面、墙面均采用防滑地砖、墙砖,天棚采用塑钢扣板;4、卫生间安装吸顶灯、换气扇、蹲便器、成品立柱盆,厨房安装吸顶灯、抽油烟机、成品橱柜、淘菜单盆。承租人只需自己配上家具、电器等即可直接入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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