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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谁讲讲房屋过户相关规定是怎样的?

158****0759 | 2019-08-21 21:22:21

已有3个回答

  • 155****5560

    过户住房,需要房主取得住房产权,贷款还清,有房产证,契税证明,出让性质土地证。
    由房产证登记人,住房共有人,买家当事人,一起持各自身份证,户口本,婚姻情况证明,住房以上证件,到住房登记所属的房管部门签署合同办理该住房过户手续。
    《房屋登记办法》:
    第十三条
    共有房屋,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
    共有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可以由相关的共有人申请,但因共有性质或者共有人份额变更申请房屋登记的,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
    第三十二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一)买卖;
    (二)互换;
    (三)赠与;
    (四)继承、受遗赠;
    (五)房屋分割、合并,导致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第三十三条
    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四)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前款第(四)项材料,可以是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受遗赠证明、继承证明、分割协议、合并协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查看全文↓ 2019-08-21 21:23:19
  • 152****7434

    二手房交易的费用可分为卖方和买方两种缴纳情况,具体费用如下:
    (1)买方二手房税费
    1、交易服务费:建筑面积(平方米)×3元
    2、交易印花税:成交价或评估价(高者)×0. 05%
    3、契税:成交价或指导价(高者)×1.5% (商用用房或大于144平米的税率为3%)
    4、产权转移登记费:50元(每增加1人加10元,买家为单位的80元)
    (2)卖方二手房税费:
    1、个人所得税:成交价或评估价(高者)×1%(房改房自用满五年,且是唯一生活用房的免征)
    2、营业税及附加税:成交价或评估价(高者)×5.5% (房产证或购买时契税完税证未满两年)
    3、交易服务费:建筑面积(平方米)×3元
    4、交易印花税:成交价或评估价(高者)×0. 05%
    5、土地出让金:成交价或评估价(高者)×1%
    二手房**比例规定如下:
    1、若卖房者尚未偿清还款,并要求购房者配合还贷:建议走资金监管程序,**3成。
    2、房子本身没有贷款,或者是卖房者已经完成抵押还款:如果购房者是首次购房,二手房贷款**低**是2成,可贷款80%。

    查看全文↓ 2019-08-21 21:23:13
  • 144****4784

    中华房买卖交易如果购买二手房不过户有多危险
    1、一方违约风险。在没过户之前,如果房价波动较大,买卖中的一方很可能会要求调整买卖价格。尤其是在房价上涨的情况下,卖家提出毁约,或者不再配合解决网签、所贷的款项、过户等手续,甚至转手另卖的情况特别多。
    2、原购商品房有问题,导致无法解决房产证。在所购房产为未取得房产证的商品房的情况下,如果该商品房项目手续有问题,作为商品房的一手买方,也是二次买卖的卖方来讲,自己都长期甚至根本无法取得房产证,更没法把房子过户给新的买方。
    3、有所贷的款项的房子,如原卖方不按时归还所贷的款项的风险。如果购买的二手房有所贷的款项,过户前应先还清所贷的款项。如果签约时明知过户时间会比较晚,注意要盯着卖方立即还清银行所贷的款项。否则将来如果卖方未按时归还所贷的款项,可能导致银行收房。
    4、卖方的其它债务和纠纷引发的风险。在签约付款至房产过户这段期间,如果卖方有债务等其它纠纷引起诉讼,债权人或相关权利人,可能会到法院申请查封、保全该房,一旦发生这样的情况,直接导致房产不能解决过户手续,甚至有被法院执行钱房两空的风险。
    5、政策变化风险。这些年无论是购房资格的政策还是所贷的款项政策,都经常发生变化,这些都不是买卖双方能控制的。很可能因为新政的出现,导致买方不具备购买资格或不符合原约定的所贷的款项条件,或者因政策变化等原因,导致税费数额发生变化,双方对增加的税费承担产生争议。

    查看全文↓ 2019-08-21 21:23:11

相关问题

  • 需住房贷款还清,有房产证,契税证,出让性质土地证。当事人持有住房时间,超过住房所在地区限售时间规定。双方当事人一起,持各自身份证,户口本,婚姻证明。以上住房证明,一起到住房所属房管部门签合同,申请办理过户手续。《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二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一)买卖;(二)互换;(三)赠与;(四)继承、受遗赠;第三十三条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四)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五)其他必要材料。前款第(四)项材料,可以是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受遗赠证明、继承证明、分割协议、合并协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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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买卖有哪些必须知道的法律法规:一、符合房屋现售条件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效力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即签订预售合同转让房屋,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房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可以认定为商品房现售,当事人以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二、预约合同的效力和履行当事人以出卖人在签订预购书、购房意向书等预约协议时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为由,要求确认预约协议无效的,不予支持,但预约协议被认定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的除外。预约协议订立后,当事人一方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守约方起诉要求法院强制违约方订立买卖合同的,一般不予支持。三、基于假按揭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当事人为套取银行贷款虚构房屋买卖事实订立买卖合同,双方并无买卖房屋的真实意思表示,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当事人尚未还清银行贷款的,对于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可以参照《**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的规定处理。四、房屋买卖中阳合同的效力当事人在房屋买卖合同(包括双方已经签字的网签合同)中为规避国家税收监管故意隐瞒真实的交易价格,该价格条款无效,但该条款无效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当事人以逃避国家税收为由,要求确认买卖合同全部无效的,不予支持。当事人对房屋买卖合同(包括双方已经签字的网签合同)的效力及履行存在争议,经审查其名为房屋买卖,实为赠与等其他法律行为的,应根据隐藏法律行为的性质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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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根据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将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否则开发商违约,业主拿产权证的时间会拖后。按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以及“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规定,预售合同购房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房产证;现房购房人自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房产证。《**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此规定中特别强调“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因此,关于产证的办理期限及违约责任问题,在法律处理上,以买卖双方合同约定为优先处理依据。建议您就房产证的办理期限及违约责任和开发商具体协商约定并反映到合同上,以作为产证办理的保障及相关纠纷处理的依据。合同是双方协商一致的产物,如果买卖双方不能形成合意,则合同无法成立,对于任何不利于购房者的条款,购房者有权拒绝。建议谨慎权衡。目前没有陕西西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相关信息,三桥周围的政策问题需要向相关部门咨询感谢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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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国关于房屋买卖的相关法律规定:1、《商品房买卖合同》(2003.4.28)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经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其中,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2001年4月4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发布,自2001年6月1日起施行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2、《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2004.7.20)《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是国家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的对于城市开发的商品房预售时的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1号颁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3、《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2001.3.14)《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为了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保障商品房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以下简称“建设部”)第38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1年4月4日由时任建设部部长 俞正声以建设部令第 188 号 文件形式发布,自2001年6月1日起施行。《办法》分为:总则、销售条件、广告与合同、销售代理、交付、法律责任、 附则,共7章48条(34条针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要求开发商自律,5条针对中介公司,1条针对政府管理部门,8条处于基本的立法程序 )。4、《**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3.24),各地的地方性法规等。《**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为正确、及时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的。已于2003年3月24日由**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6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2003年6月1日施行。目前,我国法律体系中没有一部专门法律来规范农民的房屋所有权,只是在一些行政规章中对农村房屋问题作了规定。如国务院办公厅1999年发布的《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土地炒卖的通知》(以下称《通知》)第二条第二款:“农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违法为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还如2004年11月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以下称《意见》)规定“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从这些规定中似乎可以看出城镇居民购置农村住宅是违法的。但是在一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颁布的基本法律中并没有严格的禁止农村房屋买卖,如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该规定表明法律并未禁止农民出租、出卖住房,而是在农村村民出卖住宅以后,农民丧失了再申请宅基地的权利。同时,《物权法》第155条规定“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消灭时,应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手续”,该条款也表明了宅基地是可以转让的。因此从上述的条款中可以看出我国的基本法没有禁止农村房屋的买卖。而且从法律的效力上看,《物权法》和《土地管理法》是基本法,属于上位法,上述的《通知》和《意见》是行政规章,是国务院的下属部门作出的规章,属于下位法,其效力远远不及基本法的效力,因此可以认为法律是允许农村房屋买卖。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对于农村房屋买卖合同认定无效的原因,在于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该问题的规定出现了不统一和不协调。目前,涉及到农民房屋所有权的法律只是零星的散落在《宪法》、《民法通则》、《物权法》和《土地管理法》中,而我国现有的用来规范房地产行业的法律如《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规划法》、《建筑法》等都是用来系统的阐述城市房屋所有权的问题。与此同时,散落在上述几部法中关于农村房屋买卖问题的法条也出现了冲突,例如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根据该条款,只有“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情况下,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才可以转让,因此可以认定农村村民不能处分自己的房屋。而《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依据该条款规定,法律又允许农民买卖自己的房屋。因此这种互相矛盾的法条导致了在处理同类案件时候,法官可以援引不同法律,甚至援引同一部法律的不同条文,也会作出截然不同的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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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没有甚么特别强硬的规定,但是查到也是会被收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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