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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大家讲讲房产证七十年后怎么办?

145****4792 | 2019-08-22 00:39:51

已有3个回答

  • 148****3407

    70年是从何而来的呢?上海研究房地产政策的有关专家解释说:(70年)这个规定的依据当时并没有解释,出来后大家也都接受,基本没有人问过这个问题,中国的这个规定可能主要考虑的是,房子一般在70年之后基本上价值就会折旧到零。
    房子70后的归属问题,的确是一个很大的问题。如果70年后,房子真的不再属于你,租房的确要比买房子划算。这样说,并非故弄玄虚,是有一定道理的。房屋产权是物权之一种,按理说,这是一种永恒的权利,并不存在过期之说。问题是房子不像你的手表一样,放在哪儿都行,它必须建在土地上。与土地比较起来,房子只是土地上的附着物。因此,70年后,房子下的土地使用权没了,必然危及房子,不能排除失去房子的可能。这实在很有意思。一方面,法律宣布对公民私人合法财产进行绝对保护。比如说房子,它是公民**重要的个人财产之一。按理说,只要这个房子不倒,公民对这个房子就有绝对的权利:占有、使用、支配、处置。但是,另一方面,法律又规定,土地是国有的,土地的**长使用期限是70年。70年后,哪怕这个房子非常结实,还是要面临何去何从的问题。这里面显然存在着矛盾。有专家认为,在我国可以采取三个方式来解决这一问题:第一,允许延长土地使用权期限。可以由房屋业主联名提出,补交土地出让金,这个价格应该低于同类的土地出让金的价格,类似于成本价和市场价的差额。
    至于再次申请的期限,不应该超过30年。第二,国家收回土地和地上建筑物,对业主进行补偿。第三,用类似拆迁安置的办法解决。但这三种方式都有不尽人意之处。补交土地出让金的办法,实质上是加重购房的负担。当下,用来做房地产开发的土地都是开发商从政府那里高价“拍”来的。消费者化高价不仅买下了房子,还包括房子下面的土地的使用权。70年后,房子好好的,又让他们重新再买一次“土地使用权”。购房者反复掏钱,必有另一个主体反复受益,这种做法是不是太有失厚道?国家收回土地和地上建筑物,对业主进行补偿和用类似拆迁安置的办法解决。
    本质上没有什么太大的区别。这种方法,总让人感觉难以实现。一个城市,除了公共建筑之外,全是个人建筑,这么大的规模,政府怎么收回?收回时,这些人将上哪儿去住,即使能办到,工作量之大不亚于迁移一个城市,将对社会造成怎样的冲击?举个例子说:有一个城市,居民房大多数是80到90年代建的,其中居住的人口,少说也有上百万。
    如果按这个办法实行,10年间要让这上百万的人离开原来的家,重新找住所,社会怎么承受得了?再加上写字楼什么的,政府又哪来这么多资金进行收回?房子七十年后怎么办?这终究是一个问题,必须进行解决。

    查看全文↓ 2019-08-22 00:40:28
  • 159****1360

    我国《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题者所问应该属于小产权房,按照上面的规定,小产权房是不受《物权法》保护的。一旦发生纠纷,当事人只能通过《合同法》等规定维护自身权益,因为房屋价值的变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很可能得不到充分的保护。

    建议谨慎购买小产权房

    关于房产证登记的期限到期后如何处理,目前法律尚未统一规定,可以参考《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少数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问题的复函》。

    国土资厅函〔2016〕1712号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关于如何处理少数住宅用地使用权到期问题的请示》(浙土资﹝2016﹞64号)收悉。经认真研究并征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同意,现将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物权法》第149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中发﹝2016﹞28号)提出,“研究住宅建设用地等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续期的法律安排,推动形成全社会对公民财产长久受保护的良好和稳定预期”。在尚未对住宅建设用地等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续期作出法律安排前,少数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可按以下过渡性办法处理:

    一、不需要提出续期申请。少数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权利人不需要专门提出续期申请。

    二、不收取费用。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收取相关费用。

    三、正常办理交易和登记手续。此类住房发生交易时,正常办理房地产交易和不动产登记手续,涉及“土地使用期限”仍填写该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原起始日期和到期日期,并注明:“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少数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16﹞1712号)办理相关手续”。

    查看全文↓ 2019-08-22 00:40:19
  • 131****2845

    房子是个人的,70年产权只是说土地使用权限为70年,70年后土地由国家收回,但房子肯定还是你自己的,继续居住该房子,需要想国土局申请并缴纳一定费用后可以延伸土地使用年限。

    查看全文↓ 2019-08-22 00:40:11

相关问题

  • 我国《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题者所问应该属于小产权房,按照上面的规定,小产权房是不受《物权法》保护的。一旦发生纠纷,当事人只能通过《合同法》等规定维护自身权益,因为房屋价值的变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很可能得不到充分的保护。建议谨慎购买小产权房。关于房产证登记的期限到期后如何处理,目前法律尚未统一规定,可以参考《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少数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16〕1712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如何处理少数住宅用地使用权到期问题的请示》(浙土资﹝2016﹞64号)收悉。经认真研究并征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同意,现将有关问题答复如下:《物权法》第149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中发﹝2016﹞28号)提出,“研究住宅建设用地等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续期的法律安排,推动形成全社会对公民财产长久受保护的良好和稳定预期”。在尚未对住宅建设用地等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续期作出法律安排前,少数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可按以下过渡性办法处理:一、不需要提出续期申请。少数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权利人不需要专门提出续期申请。二、不收取费用。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收取相关费用。三、正常办理交易和登记手续。此类住房发生交易时,正常办理房地产交易和不动产登记手续,涉及“土地使用期限”仍填写该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原起始日期和到期日期,并注明:“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少数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16﹞1712号)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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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产权年限是指房屋建筑产权的归属年限,包括:民用住宅建筑,商用建筑,工业用建筑。产权年限是从开发商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当天开始计算时间的。2、按建筑用类型有所不同,一般民用住宅建筑权属年限为70年,商用房屋建筑权属年限为40年。综合用地性质的建筑产权年限是50年。这个要具体看该项目的土地性质是属于什么性质的就清楚了,在国有土地使用证上是有具体的时间显示的。3、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自动续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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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70年产权到期后,如果政府有新的规划,将拆除房屋,如果没有规划,可缴纳一定的土地出让金,继续使用。但是目前并没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房屋产权到期后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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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7年10月1日起实行的《物权法》对此问题给了购房者一颗定心丸,该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这对有房者来说是一个极大的利好消息,解除了商品房所有者心头的一大顾虑,即七十年土地使用权到期后,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是不会被国家收回的。这也将促进二手房的流转,有利于提高房屋和土地的利用效率。但是,值得购房者注意的是,《物权法》只是规定了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自动续期,在届满续期时或后是否应当支付土地使用费的问题并未提及。显然,如土地使用权期满不需再支付使用费,实际上等同于购房时已将土地所有权转于购房者名下,这**起码与现行《土地管理法》对土地所有权所作的原则性规定相违背的。因此,购房者在以怎样的价格下单买房时,对此应作谨慎的考虑。无论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七十年到期后是否要支付土地使用费,但七十到期后土地使用权自动续期这一点是可以肯定的。由此看来,包括吴先生在内的购买者不必担心七十年后房屋和房屋占用的土地使用权的归属问题了。“有恒产者有恒心”,公民的房屋所有权与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将得到充分的保护和尊重,有利于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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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续交土地出让金就可以了!费用不多几千块的样子!主要看你分摊面积和土地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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