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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新房产继承政策是怎么样的?

152****7070 | 2019-08-23 00:03:07

已有3个回答

  • 152****6173

    房产继承
    房产赠与相比,房产继承没有营业税、个税和契税,只需要办理公证。但与赠与相比,房产继承的业务相对复杂,还存在一些问题。
    办理房产继承没有时间限制,从房屋所有权人死亡之日起,何时申办都可以。时间越久,办事的时候手续可能越麻烦,而且费用可能会增加。例如,继承人在遗产分割之前死亡,对于他应当继承的份额,他的继承人有权继承。多个子女共同继承,需要所有继承人到公证处申办继承公证,如果有人拖延,公证处就不能出具公证书。没有公证书,就不能在非诉讼的情况下办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尽量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考虑通过诉讼的方式由法院依法判决遗产的归属。但此办法影响亲情,费用也很高,应慎重考虑。

    查看全文↓ 2019-08-23 00:03:59
  • 151****3435

    继承房产,目前我国并未开征遗产税,所以不用交税。

    在“国税函20041036号”的通知中,国家税务总局对继承土地房屋权属征收契税问题做出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时,不征收契税。

    但在继承房子中有过户费用的产生,具体如下:

    1、继承公证费。按照评估价的2%或受益额的2%收取,低不低于200元。

    2、评估费用,一般100万以下部分 差额计费比率 大约是千分之五, 100万-1000万 是千分之2.5.

    3、房产继承过户费用, 100元登记费、5元的权证印花税。

    4、契税, 法定继承人继承房地产,免交契税; 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房屋权属的,需要缴纳契税1.5%。

    查看全文↓ 2019-08-23 00:03:55
  • 138****1803

    房产继承是指按照《继承法》的规定,是指依照法定程序把被继承人遗留房屋所有权及其土地使用权转移归继承人所有的法律行为。
    房产继承,是所有权及使用权继受取得方式的一种。我国的《继承法》中所列遗产的范围中有房屋。所谓房屋的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其房产归其遗嘱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所有。因此,只有被继承人的房屋具有合法产权才能被继承。当继承发生时,如果有多个继承人,则应按遗嘱及有关法律规定进行析产,持原产权证、遗嘱等资料到主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
    办理房产继承手续必须经过房屋评估、继承公证、申请产权登记等办理过程。凡领取 《房地产权证》的房屋,当房屋的权属人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就可以申请办理该房屋继承登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查看全文↓ 2019-08-23 00:0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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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产继承与房产赠与相比,房产继承没有营业税、个税和契税,只需要办理公证。但与赠与相比,房产继承的业务相对复杂,还存在一些问题。办理房产继承没有时间限制,从房屋所有权人死亡之日起,何时申办都可以。时间越久,办事的时候手续可能越麻烦,而且费用可能会增加。例如,继承人在遗产分割之前死亡,对于他应当继承的份额,他的继承人有权继承。多个子女共同继承,需要所有继承人到公证处申办继承公证,如果有人拖延,公证处就不能出具公证书。没有公证书,就不能在非诉讼的情况下办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尽量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考虑通过诉讼的方式由法院依法判决遗产的归属。但此办法影响亲情,费用也很高,应慎重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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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买房新政策20191、2019年楼市将要进入“冻房时代”,拿一线城市深圳来举例,深圳是上一波楼市上涨的领头羊,**了全国一年左右的时间。2019买房早在此前的几个月,业内就有关于深圳、北京等一线城市是否会推出限售政策的猜测,而2019年深圳出让的第一块普通住宅用地,加上了限售5年的条款。这说明近期楼市调控正在继续收紧。2、住建部负责人也明确表示,2019年的房地产调控要满足刚需、支持改善、遏制炒房。在今年国家调控收紧的环境下,首当其冲遭受打击的是炒房投资客们。我们都知道限售**主要的目的是抑制投机炒房。一旦房价上涨时机来临他们就会果断出手套现,对炒房客们来说持有时间越长风险和成本就越高。3、2019年房地产调控开局意义重大,不但为今年的调控定下主基调,还表明了国家对房地产调控的决心,很多人期待的调控并未松绑,而今年的调控仍将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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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城市一套房现在随便都是60 70万元,一个普通农村家庭没有什么事业有什么收入,在农村一年的收入3万左右,还没有算开支,父母50-60岁,身体都不这么好了可能都是经常吃药,还有爷爷奶奶都七老八十,能做什么,还要人照料,自己家里开支都不够,还想进城买房子?政府补补8万还有几十万去哪里找,就是找到了,房子买了,以后这么生活进了城,普通工人一个月就2千多点,有些还没有2千,什么东西要买,每天买菜 买米 每天水电气等等开支,在农村吃水不要水,吃菜自己可以种,做饭有柴,进城了每天都是钱!钱!钱!钱!其他不说了,太多事情不知道这么说。没有文化不知道这么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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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外地户口成都买房落户条件1、在成都区域内,购买建筑面积≥90㎡的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2、取得该房屋所有权证(房产证原件)3、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以及累积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二、外地户口成都买房落户所需资料1、《入户申请表》;2、户口本原件、户口本第一页及迁户人员页复印件3、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4、社保局打印的1年或以上“个人养老保险实缴信息单”加盖鲜章5、房产证、购房合同、房管局1月内打印的房屋信息摘要;6、房产所在小区物管、居住管辖社区或派出所,其中一者开具的“入住居住证明”加盖公章;7、申请配偶、未成年子女户口随迁的,还需提供:1)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2)子女出生证明。三、外地户口成都买房落户注意事项1、按揭买房必须在银行还款满6个月;2、同一套住房,权属未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只申请办理一次购房入户;3、购房迁入成都的人员,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以办理户口随迁。但成年子女和老年父母,必须本人落户成都5年后,才可以按相关政策申请投靠入户。4、2016年6月1日前购房落户政策房屋建筑面积需满70㎡,后经调整为90㎡。在执行之日前已购买的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可以根据“旧的购房入户”规定办理。四、成都落户新政策有哪些落户方式1、学历入户在我市中心城区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中级技术职称或技师以上职业资格的,在郊区(市)县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初级技术职称或高级技工职业资格的,以及因经济建设需要引进的各类人才,年龄45周岁以下(特殊人才年龄可适当放宽)并在我是一落实工作单位的市外人员。2、毕业入户非成都生源落户成都前提条件: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应/往届毕业生。(其中, 非正常情况(口袋户)落户成都——毕业后未办理上户手续,户口还滞留在**宿舍者。)成都生源落户成都前提条件:入学前户口所在地市成都。3、暂住入户在我市暂住满2年,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市外人员,可申请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的常住户口。4、投资入户在我市中心城区投资50万元以上,在区(市)县城投资30万元以上,在建制镇投资15万元以上的市外人员,可在本人合法固定住所所在地登记本人、配偶合未成年子女的常住户口。5、纳税入户在我市中心城区兴办企业,向本市税务部门连续俩年累计纳税达3万元或一年内纳税达2万元,可在本人合法固定住所所在地登记本人、配偶合未成年子女的常住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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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地产抵押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抵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从事房地产抵押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地上无房屋(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及在建工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本办法所称抵押人,是指将依法取得的房地产提供给抵押权人,作为本人或者第三人履行债务担保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抵押权人,是指接受房地产抵押作为债务人履行债务担保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是指购房人在支付首期规定的房价款后,由贷款银行代其支付其余的购房款,将所购商品房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在建工程抵押,是指抵押人为取得在建工程继续建造资金的贷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  第四条以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必须同时抵押。  第五条房地产抵押,应当遵循自愿、互利、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设定的房地产抵押,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六条国家实行房地产抵押登记制度。  第七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抵押管理工作。  第九条房屋权属登记分为:  (一)总登记;  (二)初始登记;  (三)转移登记;  (四)变更登记;  (五)他项权利登记;  (六)注销登记。  第十条房屋权属登记依以下程序进行:  (一)受理登记申请;  (二)权属审核;  (三)公告;  (四)核准登记,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本条第(三)项适用于登记机关认为有必要进行公告的登记。  第十一条房屋权属登记由权利人(申请人)申请。权利人(申请人)为法人、其他组织的,应当使用其法定名称,由其法定代表人申请;  权利人(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使用其身份证件上的姓名。  共有的房屋,由共有人共同申请。  房屋他项权利登记,由权利人和他项权利人共同申请。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直管的公房由登记机关直接代为登记。  第十二条权利人(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申请房屋权属登记。  第十三条权利人(申请人)申请登记时,应当向登记机关交验单位或者相关人的有效证件。  代理人申请登记时,除向登记机关交验代理人的有效证件外,还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权利人(申请人)的书面委托书。  第十四条总登记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在一定期限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进行统一的权属登记。  登记机关认为需要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权属证书进行验证或者换证。  凡列入总登记、验证或者换证范围,无论权利人以往是否领取房屋权属证书,权属状况有无变化,均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登记。  总登记、验证、换证的期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五条总登记、验证、换证应当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规定期限开始之日30日前发布公告。  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登记、验证、换证的区域;  (二)申请期限;  (三)当事人应当提交的有关证件;  (四)受理申请地点;  (五)其他应当公告的事项。  第十六条新建的房屋,申请人应当在房屋竣工后的3个月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并应当提交用地证明文件或者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房屋竣工验收资料以及其他有关的证明文件。  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转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申请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提交用地证明等有关文件,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第十七条因房屋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划拨、转让、分割、合并、裁决等原因致使其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90日内申请转移登记。  申请转移登记,权利人应当提交房屋权属证书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证明等文件。  第十八条权利人名称变更和房屋现状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一)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者房屋名称发生变更的;  (二)房屋面积增加或者减少的;  (三)房屋翻建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申请变更登记,权利人应当提交房屋权属证书以及相关的证明文件。  第十九条设定房屋抵押权、典权等他项权利的,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他项权利登记。  申请房屋他项权利登记,权利人应当提交房屋权属证书,设定房屋抵押权、典权等他项权利的合同书以及相关的证明文件。  第二十条房屋所有权登记应当按照权属单元以房屋的门牌号、幢、套(间)以及有具体权属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机关依法直接代为登记,不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一)依法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管的房屋;  (二)无人主张权利的房屋;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权利人(申请人)申请可以准予暂缓登记:  (一)因正当理由不能按期提交证明材料的;  (二)按照规定需要补办手续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准予暂缓登记的。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一)属于违章建筑的;  (二)属于临时建筑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因房屋灭失、土地使用年限届满、他项权利终止等,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注销登记。  申请注销登记,权利人应当提交原房屋权属证书、他项权利证书,相关的合同、协议、证明等文件。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有权注销房屋权属证书:  (一)申报不实的;  (二)涂改房屋权属证书的;  (三)房屋权利灭失,而权利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房屋权属注销登记的;  (四)因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工作失误造成房屋权属登记不实的。  注销房屋权属证书,登记机关应当作出书面决定,送达当事人,并收回原发放的房屋权属证书或者公告原房屋权属证书作废。  第二十六条登记机关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7日内应当决定是否予以登记,对暂缓登记、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通知权利人(申请人)。  第二十七条登记机关应当对权利人(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凡权属清楚、产权来源资料齐全的,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他项权利登记应当在受理登记后的30日内核准登记,并颁发房屋权属证书;注销登记应当在受理登记后的15日内核准注销,并注销房屋权属证书。  第二十八条房屋权属登记,权利人(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交纳登记费和权属证书工本费。  登记费的收取办法和标准由国家统一制定。在国家统一制定的办法和标准颁布之前,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办法和标准执行。  第二十九条权利人(申请人)逾期申请房屋权属登记的,登记机关可以按照规定登记费的3倍以下收取登记费。  第三十条从事房屋权属登记的工作人员必须经过业务培训,持证上岗。  第三十一条房屋权属证书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或者《房地产权证》、《房地产共有权证》、《房地产他项权证》。  第三十二条共有的房屋,由权利人推举的持证人收执房屋所有权证书。其余共有人各执房屋共有权证书1份。  房屋共有权证书与房屋所有权证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十三条房屋他项权证书由他项权利人收执。他项权利人依法凭证行使他项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三十四条《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的式样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证书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制,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颁发。  第三十五条房屋权属证书破损,经登记机关查验需换领的,予以换证。房屋权属证书遗失的,权利人应当及时登报声明作废,并向登记机关申请补发,由登记机关作出补发公告,经6个月无异议的,予以补发。  第三十六条以虚报、瞒报房屋权属情况等非法手段获得房屋权属证书的,由登记机关收回其房屋权属证书或者公告其房屋权属证书作废,并可对当事人处以1千元以下罚款。  涂改、伪造房屋权属证书的,其证书无效,登记机关可对当事人处以1千元以下罚款。  非法印制房屋权属证书的,登记机关应当没收其非法印制的房屋权属证书,并可对当事人处以 1万元以上 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因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工作过失导致登记不当,致使权利人受到经济损失的,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直接经济损失负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滥用职权、超越管辖范围颁发房屋权属证书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第二条规定范围外的房屋权属登记,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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