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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房产抵押新政策是怎么样的?

144****5861 | 2019-09-23 01:1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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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51****7514

    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地产抵押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抵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从事房地产抵押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地上无房屋(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及在建工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本办法所称抵押人,是指将依法取得的房地产提供给抵押权人,作为本人或者第三人履行债务担保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抵押权人,是指接受房地产抵押作为债务人履行债务担保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是指购房人在支付首期规定的房价款后,由贷款银行代其支付其余的购房款,将所购商品房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在建工程抵押,是指抵押人为取得在建工程继续建造资金的贷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
      第四条以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必须同时抵押。
      第五条房地产抵押,应当遵循自愿、互利、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设定的房地产抵押,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六条国家实行房地产抵押登记制度。
      第七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抵押管理工作。
      第九条房屋权属登记分为:
      (一)总登记;
      (二)初始登记;
      (三)转移登记;
      (四)变更登记;
      (五)他项权利登记;
      (六)注销登记。
      第十条房屋权属登记依以下程序进行:
      (一)受理登记申请;
      (二)权属审核;
      (三)公告;
      (四)核准登记,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本条第(三)项适用于登记机关认为有必要进行公告的登记。
      第十一条房屋权属登记由权利人(申请人)申请。权利人(申请人)为法人、其他组织的,应当使用其法定名称,由其法定代表人申请;
      权利人(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使用其身份证件上的姓名。
      共有的房屋,由共有人共同申请。
      房屋他项权利登记,由权利人和他项权利人共同申请。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直管的公房由登记机关直接代为登记。
      第十二条权利人(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申请房屋权属登记。
      第十三条权利人(申请人)申请登记时,应当向登记机关交验单位或者相关人的有效证件。
      代理人申请登记时,除向登记机关交验代理人的有效证件外,还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权利人(申请人)的书面委托书。
      第十四条总登记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在一定期限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进行统一的权属登记。
      登记机关认为需要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权属证书进行验证或者换证。
      凡列入总登记、验证或者换证范围,无论权利人以往是否领取房屋权属证书,权属状况有无变化,均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登记。
      总登记、验证、换证的期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五条总登记、验证、换证应当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规定期限开始之日30日前发布公告。
      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登记、验证、换证的区域;
      (二)申请期限;
      (三)当事人应当提交的有关证件;
      (四)受理申请地点;
      (五)其他应当公告的事项。
      第十六条新建的房屋,申请人应当在房屋竣工后的3个月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并应当提交用地证明文件或者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房屋竣工验收资料以及其他有关的证明文件。
      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转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申请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提交用地证明等有关文件,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第十七条因房屋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划拨、转让、分割、合并、裁决等原因致使其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90日内申请转移登记。
      申请转移登记,权利人应当提交房屋权属证书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证明等文件。
      第十八条权利人名称变更和房屋现状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一)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者房屋名称发生变更的;
      (二)房屋面积增加或者减少的;
      (三)房屋翻建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申请变更登记,权利人应当提交房屋权属证书以及相关的证明文件。
      第十九条设定房屋抵押权、典权等他项权利的,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他项权利登记。
      申请房屋他项权利登记,权利人应当提交房屋权属证书,设定房屋抵押权、典权等他项权利的合同书以及相关的证明文件。
      第二十条房屋所有权登记应当按照权属单元以房屋的门牌号、幢、套(间)以及有具体权属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机关依法直接代为登记,不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一)依法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管的房屋;
      (二)无人主张权利的房屋;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权利人(申请人)申请可以准予暂缓登记:
      (一)因正当理由不能按期提交证明材料的;
      (二)按照规定需要补办手续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准予暂缓登记的。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一)属于违章建筑的;
      (二)属于临时建筑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因房屋灭失、土地使用年限届满、他项权利终止等,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注销登记。
      申请注销登记,权利人应当提交原房屋权属证书、他项权利证书,相关的合同、协议、证明等文件。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有权注销房屋权属证书:
      (一)申报不实的;
      (二)涂改房屋权属证书的;
      (三)房屋权利灭失,而权利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房屋权属注销登记的;
      (四)因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工作失误造成房屋权属登记不实的。
      注销房屋权属证书,登记机关应当作出书面决定,送达当事人,并收回原发放的房屋权属证书或者公告原房屋权属证书作废。
      第二十六条登记机关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7日内应当决定是否予以登记,对暂缓登记、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通知权利人(申请人)。
      第二十七条登记机关应当对权利人(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凡权属清楚、产权来源资料齐全的,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他项权利登记应当在受理登记后的30日内核准登记,并颁发房屋权属证书;注销登记应当在受理登记后的15日内核准注销,并注销房屋权属证书。
      第二十八条房屋权属登记,权利人(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交纳登记费和权属证书工本费。
      登记费的收取办法和标准由国家统一制定。在国家统一制定的办法和标准颁布之前,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办法和标准执行。
      第二十九条权利人(申请人)逾期申请房屋权属登记的,登记机关可以按照规定登记费的3倍以下收取登记费。
      第三十条从事房屋权属登记的工作人员必须经过业务培训,持证上岗。
      第三十一条房屋权属证书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或者《房地产权证》、《房地产共有权证》、《房地产他项权证》。
      第三十二条共有的房屋,由权利人推举的持证人收执房屋所有权证书。其余共有人各执房屋共有权证书1份。
      房屋共有权证书与房屋所有权证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十三条房屋他项权证书由他项权利人收执。他项权利人依法凭证行使他项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三十四条《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的式样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证书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制,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颁发。
      第三十五条房屋权属证书破损,经登记机关查验需换领的,予以换证。房屋权属证书遗失的,权利人应当及时登报声明作废,并向登记机关申请补发,由登记机关作出补发公告,经6个月无异议的,予以补发。
      第三十六条以虚报、瞒报房屋权属情况等非法手段获得房屋权属证书的,由登记机关收回其房屋权属证书或者公告其房屋权属证书作废,并可对当事人处以1千元以下罚款。
      涂改、伪造房屋权属证书的,其证书无效,登记机关可对当事人处以1千元以下罚款。
      非法印制房屋权属证书的,登记机关应当没收其非法印制的房屋权属证书,并可对当事人处以 1万元以上 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因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工作过失导致登记不当,致使权利人受到经济损失的,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直接经济损失负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滥用职权、超越管辖范围颁发房屋权属证书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第二条规定范围外的房屋权属登记,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查看全文↓ 2019-09-23 01:20:12
  • 157****8551

    房地产抵押登记的程序
    1、受理申请。
    房地产抵押登记应当由房屋所有权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规定:以共有的房地产抵押,抵押人应当事先征得其他共有的人的书面同意,即由共有人(包括所有权人为自然人时配偶间的共有)出具同意书。但是从实际工作中来看,如共有人不到场,登记机关很难确定这类同意书的真实性。因而,在很多城市,实际的做法是要求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这是一种较好的方法。
    2、登记时当事人要提交的要件。
    按提保法的规定,办理抵押物登记,应当向登记部门提供的文件(或复印件)为两项:一是主合同和抵押合同,二是抵押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在《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的规定中,应提供的文件中册去了主合同,但增加了“可以证明抵押人有权设定抵押权的文件与证明材料”以及可以证明抵押房地产价值的资料”。在其后颁发的《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应提供的文件为房屋权属证书和设定抵押权的合同书及相关的证明文件。2000年,建设部在《简化房地产交易与房屋权属登记程序的指导意见》中规定:对房地产抵押登记的必要收件是房地产抵押合同、房屋权属证书和土地使用权证书或用地证明 。
    房地产抵押登记的材料
    一、所需提交的证件:
    1、抵押权人:
    (1)营业执照、法人代表、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2)委托书一份;
    (3)抵押、借款合同各一份;
    (4)评估报告书一份;
    a、如我所评估另加评估费收据复印件一份;
    b、其它单位评估需抵押权人出示的评估报告书内容与该房产真实相符的证明书一份,或由我单位派人到实地核实;
    (5)如房产证与土地证地址不符、需到所在地居委会或村委会核实后出示证明;
    (6)多人抵押要分清产权;
    (7)委托人(银行信贷经办人)要在所有复印件上核准后签字;
    2、抵押人:
    (1)抵押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如遗失需出具有关证明;
    (2)房产证产权人身份证号与身份证号不相符者,需出示相关证明;
    (3)如不能亲自到我所办理有关手续而授权委托者需注意以下事项:
    a、内陆人士需公证书或律师见证书;
    b、港、澳人士需持我国司法部门认可授权的港、澳律师见证书;
    c、台湾同胞需到海协会出示的见证书;
    d、外藉人士请到该国中国大使馆或领事馆出示证明;
    (4)公司、企业要营业执照和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5)公司、企业做抵押如有上级部门需上级部门同意;
    (6)有限公司、合营公司等加收公司章程复印件和董事会决议,决议需半数以上董事或股东同意方可,并各附各董事、股东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如无固定董事或股东,例:换届改选等,需公司出示现任董事或股东身份证明);
    3、备注:
    (1)以上没有注明复印件的需提交原件;
    (2)有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众事业等不准抵押;
    (3)抵押审批书填一式两份;
    (4)以上证件如有过期者不可办理;
    (5)抵押期限不得超过营业执照期限;
    (6)抵押金额不得超过评估金额;
    房地产抵押登记的注意事项
    1、房地产抵押,抵押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
    2、房地产抵押之后,须到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抵押登记;
    3、房地产抵押之后,抵押人对房地产的处分权将在一定程度上受到抵押权人的限制;
    4、房地产被抵押后,当抵押权人的债权得不到清偿时,他拥有优先得到清偿的权利;
    5、以共有房地产抵押时,抵押人应当事先征得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
    6、以已出租的房地产抵押的,抵押人应当将租赁情况告知抵押权人,并将抵押情况告知承租人。

    查看全文↓ 2019-09-23 01:20:02
  • 134****2096

    房屋抵押贷款:
    房屋抵押贷款要求房屋的年限在20年之内;要有较强的变现能力。 房屋抵押贷款额度是房屋评估值的80%。 新房贷款的贷款期限**长不超过30年,二手房不超过20年。 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执行。 一般为“房龄+借款人年龄”不得超过70岁
    申请贷款的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持有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
    3、具有稳定、合法的收入来源;
    4、抵押房产有房地产证,产权明晰,可上市流通;
    5、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贷款的金额及期限:
    1、商品住宅的抵押率**高可达 80% ;
    2、写字楼和商铺的抵押率**高可达 60% ;
    3、工业厂房的抵押率**高可达 50% ;
    4、**长期限可达30年;抵押包括商铺、办公楼、住宅、别墅、厂房、仓库等等。
    房产抵押登记的操作流程:
    房地产抵押贷款登记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
    需提供以下证件资料:
    1、房屋所有权证;
    2、评估报告;
    3、房地产抵押银行贷款合同;
    4、抵押人身份证(留与原件核对无误的身份证);
    5、其它相关材料。
    办理流程:受理登记1天,初审2天,复审1天,审批3天,缮证1天,缴费、发证1天,归档

    查看全文↓ 2019-09-23 01:1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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