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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出让手续有什么呢?

131****8934 | 2019-08-23 10:3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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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42****3740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向国家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国家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的年限内让予以土地使用者的行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协议、招标、拍卖。
    出让转让
    (一)主体不同。
    出让主体:国有土地所有者,即国家,由法律授权的县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具体实施;
    转让主体: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
    (二)行为性质不同
    根据物权理论,出让,他物权设定;转让:他物权转移。
    (三)转移条件与程序不同
    出让条件无限制,签订出让合同,缴出让金,即可办证;转让条件有限制,转让须经申请、审批或补办出让手续,缴纳税费,方可登记过户。
    (四)交易市场不同
    出让,一级市场,即国家作为国有土地所有者垄断;转让:二级市场,即符合法定条件的自由转让。

    查看全文↓ 2019-08-23 10:33:51
  • 138****8550

    国土资源部《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规定

    原划拨、承租土地使用权拟申请办理出让手续的,应由原土地使用权人持下列有关材料,向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1) 申请书;

    (2) 《国有土地使用证》、《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国有土地租赁合同》 ;

    (3) 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产权证明;

    (4) 原土地使用权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5) 改变用途的应当提交规划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6) 法律、法规、行政规定明确应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注意事项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使用是有期限的,其专业性也较强,因此在出让过程中出让方和受让方须注意相关事项,避免产生纠纷和诉讼。

    一、国有土地的权属调查

    出让合同签订之前,要对出让方的出让主体资格进行核实,确认出让方有资产处分权。

    二、土地出让须符合政府规划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否则会出现出让行为因违反政策无效等情形。

    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方式

    对于商业、旅游、娱乐、住宅及工业用地依法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出让,其他性质用地的可以采用协议方式出让。

    四、土地使用权出让的签订形式

    1、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书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同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2、出让合同应该包括地块位置、面积、用途、容积率、土地开发程度、出让年限、投资强度(工业用地)、动工及竣工时间、支付出让金的时间、违约责任等内容,条款内容须清晰、具体。同时,土地用途及相关条件能否变更、变更程序及费用负担应在转让合同中约定清楚。

    五、出让价格

    1、注意无论是通过招拍挂取得的土地还是协议出让的土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同类用地的**低价标准,否则就属于违背行政法规禁止规定的无效条款。

    2、如果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同类用地的**低价标准,出让方或者受让方可以请求按照订立合同时的市场价格交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如果受让方不同意按照市场评估价格补足出让金,受让方有权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出让方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按过错承担责任。

    六、合同公证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专业性较强,为了确保签订合同的双方履行合同条款,避免产生纠纷和诉讼,对合同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签订合同的双方代表是否具备合法资格等进行公证。

    七、注意收回土地条件和时限

    1、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明确规定收回土地的条件,即使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没有明确规定收回土地的条件,政府仍然可以依据法定条件收回闲置土地。

    2、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

    ①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

    ②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③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因此,受让方应注意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开发时间,避免因自身原因延期开工造成土地闲置,达到收回土地的法定条件,导致政府无偿收回土地行为的发生。

    查看全文↓ 2019-08-23 10:33:45
  • 133****8900

    申请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需提交的资料
    一、土地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为单位的:
    年检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人身份证明书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地籍调查需提供指界委托书原件及指界人身份证复印件)。
    申请人为个人的:
    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共有权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或者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办理以下登记事项除提交上述资料外还需分别提交下列资料: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办理转让批复、登记:
    1、转让方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
    2、持已变更的房产证及共有权证原件提交复印件。
    3、分割转让的提供建筑总面积(房屋测绘报告或竣工验收单或备案表复印件)。
    4、相关图件(建筑总平面图、分户图复印件)。
    5、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原件。
    6、分割转让的面积分摊证明(土地局办理)。

    查看全文↓ 2019-08-23 10:3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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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向国家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国家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的年限内让予以土地使用者的行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协议、招标、拍卖。出让转让(一)主体不同。出让主体:国有土地所有者,即国家,由法律授权的县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具体实施;转让主体: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二)行为性质不同根据物权理论,出让,他物权设定;转让:他物权转移。(三)转移条件与程序不同出让条件无限制,签订出让合同,缴出让金,即可办证;转让条件有限制,转让须经申请、审批或补办出让手续,缴纳税费,方可登记过户。(四)交易市场不同出让,一级市场,即国家作为国有土地所有者垄断;转让:二级市场,即符合法定条件的自由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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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土资源部《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规定原划拨、承租土地使用权拟申请办理出让手续的,应由原土地使用权人持下列有关材料,向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申请:(1) 申请书;(2) 《国有土地使用证》、《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国有土地租赁合同》 ;(3) 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产权证明;(4) 原土地使用权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5) 改变用途的应当提交规划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6) 法律、法规、行政规定明确应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注意事项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使用是有期限的,其专业性也较强,因此在出让过程中出让方和受让方须注意相关事项,避免产生纠纷和诉讼。一、国有土地的权属调查出让合同签订之前,要对出让方的出让主体资格进行核实,确认出让方有资产处分权。二、土地出让须符合政府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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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下列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必须在土地交易机构公开进行:①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公有经济成分占主导地位的公司、企业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含以土地使用权为条件进行的合营合作建房);②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转让;③为实现抵押权而进行的土地使用权转让;④判决、裁定需要拍卖的土地使用权转让。2、不属于上述须以公开方式转让范围的,可以协议方式进行转让。以协议方式进行转让的公司、企业需提供《股东登记手册》或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股东组成成份,若无法证明该公司是非国有经济成份占主导地位的,则按公开方式进行交易。主要政府对土地使用证的审批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出让的方式,即使用者全额交付出让金领取使用者。一种是划拨,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进行划拨。对于两种都不适用的土地还可以使用协议的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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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用地也有区别的,1988年1月3号之后,凡通过有偿方式与国土局签订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的土地,其土地使用**高年限按国家规定执行。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体育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综合或者其它用地5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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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地出让年限,一般指出让土地使用权的**高使用年限,就是法律规定的一次签约出让土地使用权的**高年限。土地使用权年限届满时,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请续期,具体由出让方和受让方在签订合同时确定,但不能高于法律规定的**高年限。考虑到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过程中的一系列变化的因素,《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对土地使用权出让**高年限仅作了授权性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高年限由国务院规定”。据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2条按照出让土地的用途不同,规定了各类用地使用权出让的**高年限:(1)居住用地70 年;(2)工业用地50年;(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5)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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