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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贷无力偿还怎么办理合适呢?应该怎么做呢?

135****9983 | 2019-09-02 16:54:31

已有3个回答

  • 157****8988


    1、解除合同
    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如果借款人预期还款达到一定的次数,贷款行就有权解除合同。

    2、承担违约责任
    借款人如“停供”,除了需要偿还全部贷款本息、罚息、复利以外,还需支付诉讼费、律师费等全部费用。

    3、拍卖变卖房产
    如果借款人将房产**为抵押担保的,那么在贷款行屡次催缴情况下,仍不还款,银行可以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用于偿还贷款本息。

    4、开发商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开发商是借款人的保证人,那么其将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查看全文↓ 2019-09-02 16:54:48
  • 158****6030

      ①直接把房子卖掉
      从以上分析来看,处理“断供”**好的方式就是直接找到买主,然后用买主交来的购房款,还清银行贷款,再办理过户。但这种做法需要买主将全部房价款交给业主先还银行贷款。如果业主在还清贷款后不配合买主办理过户,买主是要承担很大风险的,实践中通过这种方式来交易成功的不多。
      从目前泉州市场的具体情况来看,很多人都把房子作为二手房交给中介公司,由中介公司寻找买主,然后签订一个买卖合同,并进行公证。
      ②转按揭降低损失
      一直以来,转按揭的处理被各界视为解决无力还款的**好方法。当购房者无法再偿还银行贷款时,将自己的房子卖给有能力还款的买家,并对余下部分贷款通过银行办理转按揭。通过转按揭,由买主和贷款银行建立新的借贷关系,避免了一次性将全部房价款交给业主偿还贷款的风险。这样,业主的经济损失将可以**大程度地降低,也可以避免买主的风险。但,目前泉州的房贷银行并未开展转按揭业务。
      ③调整贷款年限
      当购房者的还贷能力出现问题时,购房者可以要求银行调整贷款年限。比如,购房者当时申请的还款期限是十年,这时候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要求延长至二十年归还;同样的,如果购房人当初申请的还款期限是二十年,而后自己的还贷能力增强,即可要求银行缩短还贷时间。不过,不论是缩短或延长贷款年限,购房者只能要求银行变更一次。

    查看全文↓ 2019-09-02 16:54:44
  • 157****8259

    正常情况下,房子一直应该属于**状态,虽然你只买了一年。
    你可以将这房子卖了,将卖房款偿还贷款。
    当然,你需要要求买方**款至少付23万,这样你可以拿这笔款先去银行解压,这样就可以过户了,过户的同时让买方将余款付清就可以了。

    查看全文↓ 2019-09-02 16:5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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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般看你找哪家银行和你的贷款条件 现在快的话过户完5-7天内就会房贷了 特别是**近银行贷款比较松 所以贷款放款速度也蛮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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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从房屋质量瑕疵的角度看,开发商作为房屋的实际销售单位,理应保证所交付的房屋符合合同中约定质量要求,这种义务在民法理论上被称为瑕疵担保义务。但是对于交付的商品房存在裂缝、渗漏、门窗损坏等质量瑕疵,因其一般不会导致买受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除非买受人能够证明并说服审理法官接受“严重影响居住”,买受人不能由此拒绝接收房屋。但并不是说开发商交付这样质量瑕疵的房屋就无需承担责任,开发商对于交付质量瑕疵的房屋,应承担维修、更换、重作等违约责任,对于因此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开发商须向买受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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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可以借钱或者找人出资买下,替你还清房贷,然后办理完毕房产证,卖掉住房,过户他人,如果你一直不还钱,达到一定时间和金额,银行多次催缴之后,会起诉你,冻结住房产权,胜诉后,会拍卖住房抵债,你需要承担诉讼费和滞纳罚金,你的征信记录彻底完蛋,以后无法办理贷款买房或是做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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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按揭合同的法律属性。商品房的担保贷款,也就是人们所说的商品房“按揭”。按揭作为一种融资购楼方式,是英美法系中物的担保的一项基本制度,其本质与大陆法系中的让与担保制度相同,系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商品房的所有权转移于债权人而担保债权人的债权在约定的清偿期限内得到清偿的担保形式。我国现行法律中还找不到“按揭”这一概念,但这一概念在近几年的商品房买卖特别是各类报刊楼市信息中已得到广泛的引用。我国目前审判实践中遇到的按揭主要包括现楼按揭和楼花按揭两种。在现楼按揭中,买受人将所购房屋作为抵押物向银行抵押贷款,当其不履行债务时,银行既可以将该房屋折价、拍卖或变卖,以该房屋的价款优先受偿;也可以事前与出卖人签订回购条款,当买受人不履行债务时,要求出卖人回购。因此,现楼按揭可归属于不动产抵押。而在楼花按揭中,买受人其实是将其享有的根据购房合同取得房屋的期待权作为抵押物向银行提供担保,属于权利抵押即准抵押的范畴,与将房屋作为抵押物向银行提供担保基本相同,一旦买受人取得房屋所有权后,权利抵押就会转变为不动产抵押。因此,我国内地的按揭其法律属性仍为抵押,其内涵与英美法系和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按揭及大陆法系中的让与制度不同。事先转让财产的所有权是英美法系中按揭的基本特征,也是该制度与抵押、质押的根本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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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面对这种情况,银行暂时也不会收回贬值的楼房,如果到不可调解的地步,银行只能查封来拍卖,所得的钱用来抵债,有点类似于"次贷危机".贬值了傻瓜才会供房.**多被拉入银行黑名单.不许再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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