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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下划拨土地缴纳耕地占用税吗?

145****5878 | 2019-09-05 20:51:07

已有3个回答

  • 152****5873

    要交,免税的只有以下情况:
    第八条 下列情形免征耕地占用税:
      (一)军事设施占用耕地;
      (二)**、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
      第九条 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根据实际需要,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并报国务院批准后,可以对前款规定的情形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
      第十条 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农村烈士家属、残疾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缴纳耕地占用税确有困难的,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
      第十一条 依照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后,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情形的,应当按照当地适用税额补缴耕地占用税。

    查看全文↓ 2019-09-05 20:51:52
  • 148****1913

    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查看全文↓ 2019-09-05 20:51:47
  • 133****3229

    1 耕地占用税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条例所称建房,包括建设建筑物和构筑物。
      农田水利占用耕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第三条 占用园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视同占用耕地征收耕地占用税。
      第四条 经申请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的建设用地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的,纳税人为用地申请人。
      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实际用地人。
      第五条 条例第四条所称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包括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和未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占用税的平均税额,按照本细则所附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表》执行。
      县级行政区域的适用税额,按照条例、本细则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条例第七条所称基本农田,是指依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内的耕地。

    查看全文↓ 2019-09-05 20:51:43

相关问题

  • 根据耕地占用税的相关优惠政策规定:(一)免征耕地占用税:1.军事设施占用耕地。2.**、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二)减征耕地占用税1.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根据实际需要,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并报国务院批准后,可以对前款规定的情形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2.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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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不得转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  划拨土地房产过户操作方案  方案一:依照《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确需转让的,转让方应当书面提出申请,由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审批。转让方在向所在地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再到土地所在地的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然后,分别到房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转让变更登记手续,**后办理房屋所有权处分登记变更登记房屋所有权处分登记。变更登房屋所有权处分登记  方案二:持县级以上国土部门批准转让文书,及相关材料至房管 部门办理登记,目前,《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等对其行政主体和执法主体(批准主体)规定明确,即县级以上土地对其行政主体和执法主体(批准主体)规定明确,对其行政主体和执法主体管理部门,管理部门,但没有详细的法律法规规定房屋登记部门在划拨土地上形成房产处分的明确审查责任。因此根据其出具的批准转让文书,可视为允许其上市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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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地使用权划拨能买卖可以购买。土地属于划拨方式的房子首次上市交易时,应当补缴土地出让金。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如果合同无特别约定,土地出让金应由买方缴纳。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条件是什么?依照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一般不得进行转让,但经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符合下列条件者,可进行转让:1、土地使用者是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2、领有国有土地使用权;3、对土地上的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拥有合法的产权;4、依照《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以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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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可以抵押,但需要相关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未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使用者,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土地使用者需要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的,必须持国有土地使用证以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产权证明等合法证件,向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除出让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各种方式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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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产的土地性质分为出让和划拨,唯一的区别在于是否缴纳了土地出让金,划拨性质的土地证可以做抵押贷款,但是因为没有缴纳过出让金,所以银行在跟你确定贷款额度时需要多打折,一般情况下土地性质是出让的住房打7折,而划拨性质的只能打6折。至于利率问题另当别论,这只是每个银行对信贷政策把握的一个标尺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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