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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土地出让**低价标准是如何的?

132****7613 | 2019-09-05 21:33:57

已有3个回答

  • 156****0279

    土地出让金是指各级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按规定向受让人收取的土地出让的全部价款(指土地出让的交易总额),或土地使用期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续期而向土地管理部门缴纳的续期土地出让价款,或原通过行政划拨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入股和投资,按规定补交的土地出让价款。
    土地出让金在财政收入中占据着相当大的比重,那么土地出让金标准是怎样的?如何来确定土地出让金标准?我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方式有三种:协议、招标、拍卖。
    在这三种方式中,招标和拍卖具有公开性、竞争性,一般不存在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现象;协议出让由于没有引入竞争机制,土地由谁使用,特别是土地出让金的确定,具有主观因素。非法低价(包括无偿)出让主要发生在以协议方式出让土地的行为上,因此规范协议出让**低价标准至关重要。区别是否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现主要依据以下规定:1992年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出台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区别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等不同方式,按标定地价的一定比例收取,**低不得低于标定地价的40%”;
    1995年又出台了《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低价确定办法》规定,协议出让**低价根据商业、住宅、工业等不同土地用途和土地级别的基准地价的一定比例确定,具体适用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确定协议出让**低价应当综合考虑征地拆迁费用、土地开发费用、银行利息及土地纯收益等基本因素。
    由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出让金不得低于协议出让**低价,协议出让**低价是衡量是否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标准。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出让土地类型、目的,取得土地利用状况等的差异,依靠以上原则确定的协议出让**低价标准来衡量是否低价出让国有土地已远远不够。
    一方面是可操作性低,出让土地有可能是新增建设用地直接协议出让;另一方面也有可能是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补交土地出让金;再者,还有可能是企业改制涉及的土地出让等。 不同情况地价内涵不一,缴纳土地出让金标准也应该有很大差异。首先,仅按不同用途基准地价的一定比例确定的协议出让**低价标准,无法满足不同土地情况出让地价的需要,难于操作,致使有些地方公布的协议出让**低价标准形同虚设。
    第二,具体出让地块地价内涵往往与协议出让**低价地价内涵不一致,二者不具有可比性,若以此确定协议出让土地出让金,既有可能导致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也往往会出现侵犯原土地使用者权益的情况。
    第三,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可作为企业权益计入企业资产,划拨土地需转为有偿使用土地的,按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与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差额部分核算出让金,这已不大适用于按上述文件规定确定的协议出让**低价标准。
    **低价确认方法协议出让**低价不能简单地由基准地价的一定比例确定,应分门别类针对具体出让土地类型及地价内涵制定标准。
    新增建设用地协议出让**低价确定。对于新增建设用地采用协议方式出让的,取得的土地形式有可能是生地、毛地或熟地。 生地主要是指已完成土地使用批准手续而未进行基础设施配套开发和土地平整的土地,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征地过程中发生的税费等土地取得费用由申请使用土地者支付。
    其协议出让地价的核定应该是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所产生的土地增值费,或称土地所有权收益、土地纯收益。当然,土地出让金与新增建设土地有偿使用费是不同的,土地出让金是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按规定的标准向国家缴纳的土地出让的全部价款。
    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是指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时,向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新增建设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收取的平均土地纯收益。
    虽然缴纳主体和性质不同,但由于新增建设用地征收标准的制定是由国土资源部按照全国城市土地分等和城镇土地级别、基准地价水平等情况确定的,其标准的制定办法与收取目的及土地出让金有相似性,因此,新增建设用地协议出让**低价的确定可以以此作为依据。
    根据《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确定,各地征收标准的制定以新增建设用地中依法纳入有偿供地的比例约为60%,从而确定均纯收益征收定额标准,因此协议出让**低价的确定可按以下公式计算:协议出让**低价=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60% 毛地和熟地具备建设条件的土地,其协议出让**低价的确定可以以基准地价和生地出让**低价加上相应的土地开发费等综合考虑。
    土地价格是一个有机整体,依据土地构成分离出土地出让金有其片面性,在使用上也有局限性,一般只适用于工业用地,用于商业、住宅等用地并不适用。
    但对于目前制定新增建设用地(工业用途)协议出让**低价标准,却不失为行之有效的办法。对于新增建设用地中用作商业、住宅用途的,其协议出让**低价的确定要以基准地价为准;以生地、毛地出让的,从基准地价中扣除相应的平均土地取得费、开发费等。企业改制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低价确定。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企业改制时,划拨土地需转为有偿使用土地的,按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与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差额部分核算出让金。
    据此核算出的土地出让金就有可能低于标定地价的40%,对于企业改制涉及的补缴土地出让金,不能按“不低于标定地价的40%”作为衡量低价出让国有土地的标准。
    相关阅读:广州土地出让金标准调整 算算你要补交多少钱?土地出让金的概念以及收取计算标准沈阳土地出让金标准 加强土地出让金的征收管理石家庄土地出让金的标准及土地出让的手续国务院规定的国有土地出让金标准以及**低价确认方法

    查看全文↓ 2019-09-05 21:34:50
  • 146****8084

    工业用地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其出让底价和成交价格均不得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的**低价标准。各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办理土地出让手续时必须严格执行《全国工业用地出让**低价标准》,不得以土地取得来源不同、土地开发程度不同等各种理由对规定的**低价标准进行减价修正。

    工业项目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对少数地区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低价标准的60%执行。其中,对使用未列入耕地后备资源且尚未确定土地使用权人(或承包经营权人)的国有沙地、裸土地、裸岩石砾地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低价标准的30%执行。对实行这类地价政策的工业项目用地,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对低于法定**高出让年期(50年)出让工业用地,或采取租赁方式供应工业用地的,所确定的出让价格和年租金按照一定的还原利率修正到法定**高出让年期的价格,均不得低于《全国工业用地出让**低价标准》。年期修正必须符合《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18508-2001)的规定,还原利率不得低于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5年期存款利率。

    为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地征地补偿费用提高的实际,进一步提高本地的工业用地出让**低价标准;亦可根据本地产业发展政策,在不低于《全国工业用地出让**低价标准》的前提下,制订并公布不同行业、不同区域的工业用地出让**低价标准,及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查看全文↓ 2019-09-05 21:34:38
  • 143****5421

    全国工业用地出让**低价标准

    广东省城市等别划分:

    三等:广州市(白云区、海珠区、荔湾区、萝岗区、天河区、越秀区)、深圳市(福田区、罗湖区、南山区、盐田区)

    四等:汕头市(金平区、龙湖区)、珠海市(金湾区、香洲区)、深圳市宝安区

    五等:东莞市、佛山市禅城区、惠州市惠城区、中山市、深圳市龙岗区、广州市黄埔区

    六等:佛山市(南海区、顺德区)、广州市(番禺区、南沙区)江门市(江海区、蓬江区)、汕头市濠江区、湛江市(赤坎区、霞山区、麻章区)

    七等:潮州市湘桥区、茂名市(茂南区、茂港区)、佛山市三水区、韶关市(武江区、浈江区)、阳江市江城区、肇庆市端州区、广州市花都区、湛江市坡头区

    八等:汕头市(潮南区、潮阳区、澄海区)、河源市源城区、惠州市惠阳区、揭阳市榕城区、开平市、梅州市梅江区、清远市清城区、汕尾市城区、台山市、增城市、普宁市、肇庆市鼎湖区、珠海市斗门区、江门市新会区

    九等:从化市、恩平市、佛山市高明区、高要市、鹤山市、惠东县、廉江市罗定市、云浮市云城区

    十等:博罗县、潮安县、电白县、佛冈县、高州市、海丰县、化州市、揭东县、乐昌市、雷州市、连州市、陆丰市、南澳县、南雄市、韶关市曲江区、四会市、吴川市、信宜市、阳春市、英德市

    十一等:德庆县、封开县、怀集县、惠来县、揭西县、连平县、龙门县、梅县、清新县、饶平县、遂溪县、新丰县、新兴县、兴宁市、徐闻县、阳东县、阳西县、云安县

    十二等:大埔县、东源县、丰顺县、广宁县、和平县、蕉岭县、连南瑶族自治县、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龙川县、陆河县、平远县、仁化县、始兴县、翁源县、五华县、阳山县、郁南县、紫金县、乳源瑶族自治县

    查看全文↓ 2019-09-05 21:34:31

相关问题

  • 1、是指无论是通过招拍挂取得的土地还是协议出让的土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同类用地的**低价标准,否则就属于违背行政法规禁止规定的无效条款。2、出让**低价不得低于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征地(拆迁)补偿费用以及按照国家规定应当缴纳的有关税费之和。有基准地价的地区,出让**低价不得低于出让地块所在级别基准地价的70%。3、低于**低价时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低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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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业用地出让**低价标准在现有基础上提高30%以上,雨花台区、栖霞区、江宁区、江北地区、两县工业用地**低价标准,分别提高至每亩42万元、40万元、38万元、23万元、16万元。除经市政府批准的特殊情况和科技含量高、成长性高的科技创业型项目外,不得给予地价优惠。经营性用地**低出让价标准分别提高至江南九区每亩120万元、江北地区每亩90万元、两县每亩60万元。以上标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禁止以任何形式返还土地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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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目前,我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方式有三种:协议、招标、拍卖。在这三种方式中,招标和拍卖具有公开性、竞争性,一般不存在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现象;协议出让由于没有引入竞争机制,土地由谁使用,特别是土地出让金的确定,具有主观因素。非法低价(包括无偿)出让主要发生在以协议方式出让土地的行为上,因此规范协议出让**低价标准至关重要。1992年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出台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区别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等不同方式,按标定地价的一定比例收取,**低不得低于标定地价的40%”;1995年又出台了《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低价确定办法》规定,协议出让**低价根据商业、住宅、工业等不同土地用途和土地级别的基准地价的一定比例确定,具体适用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确定协议出让**低价应当综合考虑征地拆迁费用、土地开发费用、银行利息及土地纯收益等基本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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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目前,我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方式有三种:协议、招标、拍卖。在这三种方式中,招标和拍卖具有公开性、竞争性,一般不存在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现象;协议出让由于没有引入竞争机制,土地由谁使用,特别是土地出让金的确定,具有主观因素。非法低价(包括无偿)出让主要发生在以协议方式出让土地的行为上,因此规范协议出让**低价标准至关重要。1992年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出台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区别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等不同方式,按标定地价的一定比例收取,**低不得低于标定地价的40%”;1995年又出台了《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低价确定办法》规定,协议出让**低价根据商业、住宅、工业等不同土地用途和土地级别的基准地价的一定比例确定,具体适用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确定协议出让**低价应当综合考虑征地拆迁费用、土地开发费用、银行利息及土地纯收益等基本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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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目前,我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方式有三种:协议、招标、拍卖。在这三种方式中,招标和拍卖具有公开性、竞争性,一般不存在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现象;协议出让由于没有引入竞争机制,土地由谁使用,特别是土地出让金的确定,具有主观因素。非法低价(包括无偿)出让主要发生在以协议方式出让土地的行为上,因此规范协议出让**低价标准至关重要。1992年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出台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区别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等不同方式,按标定地价的一定比例收取,**低不得低于标定地价的40%”;1995年又出台了《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低价确定办法》规定,协议出让**低价根据商业、住宅、工业等不同土地用途和土地级别的基准地价的一定比例确定,具体适用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确定协议出让**低价应当综合考虑征地拆迁费用、土地开发费用、银行利息及土地纯收益等基本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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