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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社村怎么还不交房子好呢?谁能说说呢?

144****3692 | 2019-09-06 15:38:49

已有5个回答

  • 151****2128

    要看购房合同上市什么时间交房,光人家说是没有用的。

    查看全文↓ 2019-09-06 15:39:18
  • 142****6452

    不能按时交房的违约责任作为必备条款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
    看合同约定该违约责任是否构成退房的条件,如果成就可以退房并要求赔偿损失

    查看全文↓ 2019-09-06 15:39:12
  • 157****6173

    这个时间你要具体咨询开发商才行
    具体的房屋交付使用时间在买卖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里应该有明确的约定日期的,可以翻看购房合同里的具体约定时间。该合同约定的日期具有法律效力的。
    如果开发商如期未交付使用的话,开发商属于违约行为。

    查看全文↓ 2019-09-06 15:39:09
  • 152****6980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业主可以因开发商逾期不交房而要求其解除合同,但前提是必须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开发商仍未履行的,还有,需要注意的是,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
    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可通过与开发商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或是不愿协商的可通过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查看全文↓ 2019-09-06 15:39:06
  • 145****8840

    交房时间你要具体咨询开发商或者售楼处
    具体的房屋交付使用时间在买卖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里应该有明确的约定日期的,可以翻看购房合同里的具体约定时间。该合同约定的日期具有法律效力的。
    如果开发商如期未交付使用的话,开发商属于违约行为。

    查看全文↓ 2019-09-06 15:38:57

相关问题

  • 所谓“交房时间”,是指出卖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使房屋达到合同约定的交付使用条件,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通知买受人办理房屋交接手续,买受人在通知所确定的期限内办理完毕房屋交接手续的过程。二、交钥匙能否算交房**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明确规定,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因此,人们常说的“交钥匙”就算交付使用。**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说,审判实践存在着许多当事人因对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房屋交付使用”理解不同而发生的争议。房地产开发企业往往认为“房屋交付使用”就是“交钥匙”,而买房户则认为,“房屋交付使用”不仅是领取房屋钥匙,还应同时办理交付房屋的所有权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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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双地铁口物业、惠深合作示范区、双城第一站,距深圳1.5公里。 2. 小空间全世界、百变灵动空间 3. 免一年月供,免一年管理费,免一个车位的一年使用权。 4.复式公寓37-74㎡享超值.百变2房至5房准现房,折后单价只需4100元/平方,平层52-58平方,1房变2房,72平方,2房变3房,均价5500元/平方。 5. 小区引进智能中端,实现深圳、惠州唯一一家全智能社区,实现功能如:通过手机控空调开关及调温功能、家居灯光开关及调光控制、还能用手机或互联网实现远程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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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动产的转移是以登记为公告方式,也就是说如果第三人支付了合理的对价,并办理的过户手续,那么你只能向开发商主张违约责任。具体还是要看您与开发商签订的合同,如果合同并确定具体的交付房屋,则你方仍有权要求开发商交付同类房屋。因为您的问题并不完整,只能回答到这个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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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可以的,只要合同生效即需要按照合同偿还房贷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条件:1、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2、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同时具有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能力;3、具有所购住房全部价款20%以上的自筹资金,并保证用于支付所购住房的**款;4、具有银行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偿还贷款本息、并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5、具有购房合同或协议,所购住房价格基本符合银行或银行委托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的评估价值;6、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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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 (一)正常延期交付的处理 正常延期交付主要指由于施工迟延、相关政府手续办理迟延、市政配套迟延等导致的房屋交付逾期。这种情况下,业主完全可以选择等待,并要求开发商按合同承担延期交付房屋的违约责任,这里提醒业主,如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不能弥补你的经济损失(以房屋的正常市场租金作为参照),你可以要求开发商赔偿你的经济损失。 (二)非正常延期交付的处理 非正常延期交付主要指由于开发商经济实力、相关政府手续违法且无法办理等,如不幸发生上述情况,建议业主立即退房,如开发商负债已经超过其资产,业主还可以向法院申请开发商破产,以**大限度的保护业主的利益。 (三)买受人的合同解除权 出卖人延期交房,属于《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中“当事人一方延期履行主要债务”的情形。按照该条第三项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延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高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解释》第十五条进一步对“合理期限”进行了明确。按照**高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出卖人延期交房的,经买受人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延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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