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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位知道农村宅基地如何买卖?

155****3212 | 2019-09-14 00:28:28

已有5个回答

  • 131****2558

    农村宅基地是归集体所有,是不允许买卖的,包括宅基地上的村集体成员的财产,也不允许卖给村集体以外的人员的,如果你买了扒走可以,再建或居住(村集体以外成员)都不可以。

    查看全文↓ 2019-09-14 00:29:05
  • 156****3068

    农村宅基地买卖3大原则

    1、农村宅基地买卖需进行权利(使用权)主体变更登记

    《宅基地使用证》和《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是农民合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重要凭据,如果宅基地房屋通过买卖转移宅基地使用权(使用权主体发生变化),应当依照规定进行审查、批准,完成权利主体的变更登记。

    需要注意的是宅基地房屋买卖,除了要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还要进行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变更。如果不进行宅基地使用权的变更,房屋根本就没有发生转移。

    2、宅基地购买者的资格有限制

    宅基地使用权主体应是该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与成员有直系亲属等身份或其他规定的身份。因经济发展、人口流动等,原使用权人不再使用宅基地,依法可以转让,但宅基地使用权的购买者(受让主体),有资格限制。

    宅基地使用权只可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自由转让,如果转让给城市居民或其他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将不符合法定的条件。解决方法:转让时,购买者已经将户口迁入本乡或本村,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

    3、转让后原则:“一户一宅”

    《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宅基地遵守“一户一宅”的标准。双方进行宅基地买卖是,应该满足这个标准的限制。

    如果宅基地数量超标,以后进行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或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超过部分需归还集体经济组织。

    查看全文↓ 2019-09-14 00:29:00
  • 141****4922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农民宅基地使用权由于是村民基于其身份而无偿取得的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是联系在一起的。
    在一定程度上,宅基地具有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的功能。所以,农村房屋宅基地可以在本村村民之间互相买卖流转,卖给非本村人的属于无效的买卖。

    查看全文↓ 2019-09-14 00:28:54
  • 147****7806

    根据我国《物权法》和《**高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的指导》规定,我国农村宅基地的买卖是被允许的,但又有诸多的限制条件。具体的买卖效力如下:
    1、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有下列转让情况之一,应认定无效:
    (1)城镇居民购买;
    (2)法人或其他组织购买;
    (3)转让人未经集体组织批准;
    (4)向集体组织成员以外的人转让;
    (5)受让人已有住房,不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
    2、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转让人拥有二处以上的农村住房(含宅基地);
    (2)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转让;
    (3)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
    (4)转让行为征得集体组织同意;
    (5)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地随房一并转让。

    查看全文↓ 2019-09-14 00:28:47
  • 138****0725

    不能进行买卖,因为农村的房屋宅基地是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只有本村经济组织成员之间才可以使用,本村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农民、城镇居民都不是合法的购买主体。
    也就是说,只有本村村民之间的购买协议才是有效的,其他都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

    查看全文↓ 2019-09-14 00:28:41

相关问题

  • 房子可以买卖,但宅基地是不可以买卖的,如果那户村民本来没有宅基地,经村委会同意,可以作为那一户的宅基地使用,那么那一户可以享受那块宅基地的权益,如果那户本来有的话,那么那份协议关于宅基地的部分是无效的。现在在农村这一类的买卖事实上有很多,也有诉讼到法院的,各地的法院对这种情况的处理也不尽相同,有的地方是作无效判决,即认定协议无效,由卖方退还买方的价款及同期银行利息,所有物返还卖方,如北京、河南等地;有的地方是判决“合同无效,有效行为”,即认定协议无效,但所产生的后果有效,买方享有该地块的相应权益,如浙江等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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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宅基地不能买卖。但是,宅基地上面的房屋可以买卖。所以,当双方的合同只涉及房屋买卖而不涉及宅基地使用权的时候,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但是要记住,由于房屋没有过户,你尚未获得房屋产权,而且也没有宅基地使用权。当土地被征用的时候,你不能获得任何宅基地补偿,也不能够获得该房屋补偿。只能够按照房屋租赁的方式,按照合同金额,扣除房屋的租金后,剩余部分返还给你。例如,合同金额2万元购买了房子,当地房租2000元/年,居住2年后,房屋宅基地被征用,政府补偿10万元。这10万元属于业主的,你只能获得2万-2×2000=1.6万元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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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以下12种情况宅基地不能确权:(1)主动放弃二轮承包经营权未承担农业税费义务的按无田户处理,不予确权登记。(2)农村二轮承包时,没能力种田没承包的孤寡、单身户、五保户,按无田户处理,不予确权登记。(3)农村土地二轮承包时,户口外迁不在册或按当时政策不符合分田条件的人员,目前户口仍在外地或已回迁,要求分田的,暂不处理。(4)农村土地二轮承包时,未承包到户的土地原则上暂不确权登记,归集体所有。(5)在承包土地上未批先建、改变用途的不予确权。(6)承包农户代种他人承包地的,现代种户要求确权的,原则上不予确权。(7)承包地已被依法征占,并已得到相应补偿,确权登记时要从承包地块面积中减除,进行变更登记。(也就是说被依法征占且得到补偿的这部分地块不予登记)(8)承包户的承包地被全部征收、征用、占用,导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全部丧失的不再确权发证。(9)机动地、经济地、荒地已纳入承包地管理的继续作为承包地管理;未纳入承包地管理的,不再进行确权登记。(10)家庭承包人员死亡的,家庭承包户没有消亡,还按原承包土地确权登记;家庭承包户消亡的,原家庭承包土地不予确权登记。(11)退耕还林领取了林权证的,本次不予确权登记颁证。如果没有领取林权证,但领取了退耕还林补贴,应尊重农户自己的选择。(12)法律法规规定限制土地权利的,不予确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补充:农村宅基地不予确权登记将被回收,对于有宅基地需求的农户可以重新给予分配宅基地,具体处置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村集体组织成员间有偿流转。(2)对于荒废的闲置宅基地,村集体可以收回并重新分配。(3)对于没有确权且原使用人不退出宅基地的,不准再翻建、修补房屋,待房屋消亡后由村集体收回。(4)鼓励超占、多占宅基地的农民家庭有偿退出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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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农村宅基地确权有纠纷的**终怎么解决?我国《土地管理法》中对宅基地纠纷的解决办法,主要有三种:1、协商解决。《土地管理法》第16条第1款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据此规定,公民之间发生的宅基地纠纷,应当先通过协商的方式加以解决。2、行政解决。《土地管理法》第16条第2款规定:“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该法还规定,侵犯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犯、赔偿损失。3、司法解决。《土地管理法》第16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这表明公民之间就土地的使用权和所有权发生的纠纷,只与按照《土地管理法》第16条和第53条的规定,先经过有关行政机关的处理,对于处理决定不服,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农村宅基地确权有纠纷的**终怎么解决?教你几个很简单的方法农村宅基地遇到纠纷处理原则有哪些?实践中,因宅基地使用权而发生的纠纷在民事纠纷中比较常见。对宅基地使用权纠纷应按下列原则妥善处理:原则1:依法保护国家、集体的宅基地所有权。我国土地分别属于国家和集体所有。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土地改革前的旧契约不能作为土地权属的依据。处理宅基地(土地)纠纷,应切实保护国家和集体的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宅基地,集体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原则2: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犯。农村居民建住房,应当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原则3:宅基地使用权随房屋转移的原则。农村房屋发生买卖、继承、赠与等法律事由的,其所占宅基地的使用权随房屋所有权而转移。1984年**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公民在城镇依法买卖房屋时,该房屋宅基地的使用权应随房屋所有权一起转归新房主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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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农村的房子有宅基地证但不可以抵押贷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百八十四条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三十七条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本法第三十四条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  (三)**、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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