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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转让合法吗?有什么作用吗?

153****8723 | 2019-09-18 09:22:02

已有3个回答

  • 132****6147

    原因:
    1、法规定土地国有。单位及农村集体有使用权。
    2、可以转让,但须同村转让宅基地使用权,本村村委会有管理权。
    关于集体土地:
    1、集体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也称作是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土地,集体土地是中国土地所有制的一种形式。
    2、中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土地的所有制形式包括国家所有(全民所有)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二种形式。
    3、集体土地具有一定的生产力,可以生产出人类需要的某种植物产品和动物产品。2013年十八届三中全会,集体土地入市吹响集结号,而关键要突破既得利益者阻力。

    查看全文↓ 2019-09-18 09:22:22
  • 148****6299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贪污申请使用国有土地。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方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有关条款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查看全文↓ 2019-09-18 09:22:18
  • 141****6955

    关于你购买本集体其他19名成员的土地问题,实质是你购买了他们的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按照国家《土地管理法》的规定, 农村土地在承包期内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委会会议2/3以上成员或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和县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但是这样你虽然能得到**有保障的承包经营权,却还要经过一系列繁琐的手续,还要经过村委会乡里的通过县里的批准, 耗时耗力未必能成。还有一个办法就是你可以与村里其他19家签订承租土地的协议,租期30年,租金一次付清,数额就是你已经付给他们的买地数额。租地合同一样合法有效,受到法律保护,这样一来你就剩了找关系花冤钱的事。至于你提到的承包经营期限不可能是无限期的,国家规定耕地承包经营的期限**长30年,草地承包期30-50年之间,林地30-50年。所以和集体签合同时因定要写清楚具体承包多久,否则,一旦到**长期你们的过多投入就打了水漂,何况**危险的是集体随时可以以不定期合同可随时单方解除为由,终止你们的承包合同。

    查看全文↓ 2019-09-18 09:22:11

相关问题

  • 现行农村土地使用权的流转是在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前提下,由承包方将其拥有的土地使用权,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通过转包、转让、互换、入股等形式,流转给发包方或其他单位及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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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地管理法》第63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才旦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转移的除外。”根据这一规定,农民集体土地的使用权,原则上不允许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只有一种情形可以例外,就是对于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原因使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情形。这种情形是指乡镇企业破产、兼并,企业的资产(包括厂房等)发生转移而导致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如果土地上没有建筑物等设施,集体土地的使用权将不允许转让,也不得转让用于非农业建设。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8条规定:“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该幅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方可有偿出让。 依据规定,土地的所有权是不能转让的,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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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个人因工作调动或改善居住条件而转让原自用住房,经向税务机关申报核准,凡居住满五年或五年以上的非普通标准住宅(120平方米以上含120平方米),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满三年未满五年的,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未满三年的,按规定计征土地增值税。同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210号文件规定,对居民个人拥有的普通住宅(120平方米以下),不论何时在其转让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土地使用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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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城镇住房用地登记发证的范围包括城镇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商品房和其他住房用地,它是房屋所有权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后的变更土地登记,发证对象为拥有房屋所有权的住房产权人。 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和土地是不可分割的整体,只有进行发证登记并且两者权利主体一致,房屋产权人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有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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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第八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2、在集体土地的经营管理方面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3、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4、集体土地的征收和征用。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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