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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转让需提交哪些材料?

152****7172 | 2018-07-12 17:40:23

已有4个回答

  • 142****772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个人因工作调动或改善居住条件而转让原自用住房,经向税务机关申报核准,凡居住满五年或五年以上的非普通标准住宅(120平方米以上含120平方米),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满三年未满五年的,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未满三年的,按规定计征土地增值税。同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210号文件规定,对居民个人拥有的普通住宅(120平方米以下),不论何时在其转让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土地使用权转让

    查看全文↓ 2018-07-12 17:42:41
  • 151****0385

     土地转让有两种方式:一是土地使用人将土地使用权有偿或无偿地转移给他人;二是在土地家庭承包经营的情况下,土地转让指承包人自找对象,由第三者代替自己向发包人履行承包合同的行为。那么,土地转让需要哪些材料?找法网小编接下来为您分析。

    土地转让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一、转让方须报材料

      1、原土地证或土地证明材料

      2、原土地出让合同

      3、上缴税务局的土地增值税证明材料

      4、土地评估报告

      5、图件资料

      6、土地转让专项审计报告

      7、营业税上缴证明材料

      二、受让方须报材料

      1、项目批复原件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材料等

      3、上缴财局契税证明

      4、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的符合规划的图件资料

      三、双方共同提供的资料

      1、土地转让申请

      2、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四、如改变土地用途,由受让方重新评估,补交差额部分的出让金,契税并办理相关手续。

    以上就是土地转让需要材料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查看全文↓ 2018-07-12 17:42:04
  • 134****9755

    国有土地转让需要提交的材料有哪些?
      1、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申请审批表(4份);
      2、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4份);
      3、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
      4、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和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验原件);
      5、用地批文、出让合同、出让金交纳单据复印件(验原件);
      6、立项批复、投资估价报告;
      7、土地转让协议、转让土地估价报告;
      8、强制性转移的,提供判决书、调解书或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
      9、转让方为个人的,提交转让人身份证、户口薄或结婚证复印件及共有人同意转让的书面证明,离婚证或未婚证明(验原件);为单位的,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营业执照副本、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属国有资产的,需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同意转让的证明;属有限责任或股份制企业的,提交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及其成员名单(工商部门出具证明);属集体企业的,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10、受让方为个人的,提供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为单位的,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11、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12、勘测定界图4份;
      13、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审批程序
      申请受理——审查审批
      (三)承诺时限
      20个工作日
      (四)收费标准
      不收费

    查看全文↓ 2018-07-12 17:41:28
  • 131****8745

    房屋转让过户的规定 投入使用的房地产买卖双方,应当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合同文本可以使用房屋土地管理局制定的示范文本,也可使用自制合同。使用自制合同的,当事人在过户申请前应委托经市房地局认定的法律服务机构进行预审,法律服务机构对符合规定的自制合同,提出预审合格意见。市、区、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受理过户申请后,应对买卖双方提供的申请过户资料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如下:
    一、当事人提供的材料是否合法、有效;
    二、申请书填写的内容与提供的材料是否一致、无误;
    三、房地产的权属是否清楚,有无权属纠纷或他项权利不清的现象,是否属于《房地产转让办法》规定不得转让的范围;
    四、受让人按规定是否可以受让该房地产;
    五、买卖的房地产是否已设定抵押权;
    六、买卖已出租的房地产,承租人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
    七、买卖共有的房地产,共有人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
    八、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认为应该审核的其他内容。 买卖双方当事人对于市、区、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作出的不予过户决定有异议,可向市房地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的手续和费用: 1、5年内的房屋过户,需要由卖方交纳个人所得税。5年以前的不需交。
    2、第一次过户要交纳1.75%的讫税(财政部门收取) 3、6元/平方米的手续费(房管局收)
    4、房屋评估费按评估后总价的5‰收(评估事务所收)
    5、公证费**高300元 根据以上各项费用您自己一算便知。 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应缴税费
    一、买卖: 除所得收益缴纳外,以成交价(或评估价)为计(费)基数按下列规定缴纳税费
    (一)土地出让金:按国家、省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让金和收益分配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所得收益缴纳(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出售免缴):由卖方缴纳。按成交价扣除当地政府公布的同期经济适用住房平均单价、原支付超过住 房面积标准的房价款和卖方按本规定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印花税、监证费 后的净收益,按超额累进比例缴纳。成交价高于当地同期经济适用住房平 均单价50%以下的部分,按20%缴纳所得收益,80%归卖方;成交 价高于当地同期经济适用住房平均单价50%以上的部分,30%缴纳所 得收益,70%归卖方。超过住房面积标准的净收益全额缴纳。
    (三)印花税:0.1%,买卖双方各承担一半;
    (四)契税:1.5%,由买方缴纳;
    二、出租:
    (一)土地收益:按出租建筑面积每平方米0.5元征收,由出租方缴纳;
    (二)营业税、房产税、教育费附加、社会事业发展费、基础设施建设附加费、城市维护建设税、个人所得税:按租金收入10%的综合征收 率征收,由出租方缴纳;
    (三)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按现行规定征收;
    三、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房产过户的费用有下列几项,但各地可能有出入:
    一、政策性收费:
    1、契税:普通住宅:评估价*1.5%;非普通住宅:评估价*3%
    2、个人收入调节税:(评估价-原购入价)*20%
    3、营业税:住宅购入不满两年的:评估价*5.55%;非普通住宅购入两年以上的:(评估价-原购入价)*5.55%;普通住宅购入两年以上的免交。
    4、房产交易费:房屋建筑面积*6元/平方米
    5、印花税:评估价*0.1%
    6、房产证工本费:85元
    7、土地证工本费:105元
    8、交易评估费:评估价*0.3%
    二、如果通过中介交易,应支付的中介费:
    1、交易中介费:成交价*1%
    2、房产权证代办费:每证100元 房屋转让过户的规定 投入使用的房地产买卖双方,应当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合同文本可以使用房屋土地管理局制定的示范文本,也可使用自制合同。使用自制合同的,当事人在过户申请前应委托经市房地局认定的法律服务机构进行预审,法律服务机构对符合规定的自制合同,提出预审合格意见。市、区、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受理过户申请后,应对买卖双方提供的申请过户资料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如下:
    一、当事人提供的材料是否合法、有效;
    二、申请书填写的内容与提供的材料是否一致、无误;
    三、房地产的权属是否清楚,有无权属纠纷或他项权利不清的现象,是否属于《房地产转让办法》规定不得转让的范围;
    四、受让人按规定是否可以受让该房地产;
    五、买卖的房地产是否已设定抵押权;
    六、买卖已出租的房地产,承租人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

    查看全文↓ 2018-07-12 17:4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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