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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经济适用房能出租吗?谁能说说呢?

131****2794 | 2019-09-19 14:48:16

已有3个回答

  • 134****7614

    经济适用房的申请手续如下:

    (一)申请人持本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向户口所在地的区房管局(申请人户口在马尾区的向马尾区建设局)申请办理经济适用住房申购登记手续,领取《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
    (二)申请人如实填写《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并备齐所需材料,向工作单位和主管部门办理收入和住房证明(无工作单位的向居委会和街道办事处办理证明)手续后,报区房管局审核后,由区房管局上报市房管局复核。对申请人住房情况的核实由市房地产档案馆出具证明;
    (三)市房管局按照规定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和评分后,在相关网站上公示15天。
    (四)市房管局根据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进度和申请人的评分情况,按批次批准购房申请,对经批准的同一批次申请人,通过公开摇号的方式,确定选房顺序。
    (五)申请人持批准的《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和选房顺序号,向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办理选房和购房手续。 按得分确定批准顺序 对符合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的申请人,由市房管局按照申请人家庭的现住房面积、落户时间以及困难情况等进行评分,以分数高低确定申购批准顺序。

    查看全文↓ 2019-09-19 14:48:33
  • 142****2171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不得擅自转租或转借他人居住。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
    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上述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合同中予以载明,并明确相关违约责任。 第三十三条 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查看全文↓ 2019-09-19 14:48:30
  • 135****2448

    《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2月29日市政府第10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使用规定)
    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购房人和同住人应当按照房屋管理有关规定和供后房屋使用管理协议的约定使用房屋,并且在取得完全产权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转让、赠与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二)擅自出租、出借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三)设定除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购房贷款担保以外的抵押权;
    (四)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第三十四条(上市转让和购买政府产权份额)
    取得房地产权证满5年后,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可以上市转让或者由购房人、同住人购买政府产权份额,但购房人、同住人拒不履行区(县)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有关房屋管理的行政决定或者有违约行为未改正的除外。上市转让或者购买政府产权份额后,住房性质转变为商品住房。

    查看全文↓ 2019-09-19 14:48:23

相关问题

  • 经适房政策1、经济适用房规定未满5年不得正式上市交易;经适房政策2、政策规定满5年后,补交土地出让金把经适房转为商品房后就可以合法销售;经适房政策3、目前还未满5年情况下,签署的买卖合同是无效的,不受法律保护。经适房政策一、如何出售已购买的经济适应房经适房政策二手经济适用房一般分两种情况处理:一种是已经住满5年,另一种是尚未住满年的。“住满5年”是以购房家庭取得的契税完税凭证的时间或者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所有权证的发证时间为准的。可由业主提供两个证件中的任一个来确定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的居住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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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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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经济适用房购买后可以的购买商品房,公租房不能购买商品房,否则会让你腾出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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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杭州经济适用房能不能落户,要看房屋所在区域,杭州各区规定略有不同,还需达到一定金额方可落户,具体相关政策如下:一、根据《外地人在杭购房入户试点办法的规定》(杭政办[2006]6号),外地人在杭购房入户,是指非杭州市户籍人员在杭购买住宅,达到一定购房价值和时限,并符合相关规定,经房管、公安等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可申请办理1户(夫妻以及未成年子女)杭州户籍。二: 办理购房入户手续需符合以下条件:(一) 滨江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下城区购买单套住宅房总价值80(含)万元以上;经济技术开发区(下沙)购买单套住宅房总价值60(含)万元以上;上城区和钱江新城区块购买单套住宅房总价值100(含)万元以上;(二) 购房入户付款方式实行一次性付款或采用抵押贷款购房,但申请入户时应还清全部贷款并办理他项权证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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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共有产权定义  指一家房地产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即共有人,在实践中又有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之分。前者是指共有人分别按自己所拥有的份额的大小,对共有房地产享有一定的利益,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后者是指两个以上权利人对全部共有的房地产享受同等的权利,并承担相等的义务。共有产权介绍  共有产权房全称共有产权经济适用房,简单来说,就是政府在出让土地之初,就在土地价格上作出一定让步,差价则作为政府收购共有产权房的资金。通常,一个楼盘预留5%-10%的共有产权房。   与经济适用房相同,购房者存在一定的条件约束。在其购买共有产权房后,仍有各种优惠。按照淮安的做法,购房者在5年内,可以按照原始价格购买政府拥有的产权,5年后按照市场价格购买。5年内,政府产权部分不收房租,5年后按照廉租房收取对应产权的租金。   共有产权的模式下,购房者拥有其所属产权的全部权利,可以抵押、转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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