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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怎样把按揭房判给别人?没有钱,可以贷款买房子吗

148****1000 | 2019-09-20 01:20:33

已有4个回答

  • 152****7766

     已经办理了抵押登记,第三人不可以善意取得房屋产权,所以你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实现担保物权。
      《担保法》第三十三条 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

    查看全文↓ 2019-09-20 01:20:50
  • 131****2698

    法院一般将税费均算入交易价格中,
    若没有算交易价格,
    会找你执行相关税费。

    查看全文↓ 2019-09-20 01:20:47
  • 155****6225

    只要是合法合理的判决都没有问题 如果有异议可以上诉 申诉

    查看全文↓ 2019-09-20 01:20:44
  • 145****5382


    01▶

    问题概述


    按揭贷款合同》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银行在参与诉讼中未提出诉讼请求,请求购房者与开发商共同承担还款责任,此时法院是否应当在判决中判令购房者承担还款责任?


    02▶

    基本案情


    1、2015年8月12日,王忠诚与越州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王忠诚购买越州公司开发的66-16号商业用房,付款方式为**款+按揭贷款支付。

    2、2015年8月14日,借款人王忠诚与贷款人建行青海分行、保证人越州公司签订《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王忠诚向建行青海分行借款7397万元用于支付案涉房款;越州公司提供阶段性担保。

    3、2015年8月14日,借款人、抵押人王忠诚与抵押权人建行青海分行、建设单位越州公司签订《房地产抵押合同》约定,由王忠诚将其购买的66-16商业用房提供抵押担保。合同签订后办理了预告登记。

    4、上述合同签订后,王忠诚向越州公司支付**款。建行青海分行借款向越州公司支付购房款7397万元。

    5、现开发商越州公司未按合同约定交付房屋,王忠诚向法院起诉解除《商品房预售合同》和《借款合同》,要求开发商向银行返还剩余贷款本息同时免除自己向银行的还款义务。

    6、庭审中,建行青海分行的诉讼地位为被告,并未提出反诉。


    03▶

    争议焦点


    诉讼中银行并未提请诉讼请求要求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法院是否应当对《借款合同》解除后借款人对银行的还款责任进行评价?


    04▶

    裁判观点


    就《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本义来说,并没有免除购房者(同时又是借款合同的借款人)的还款义务。《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之所以做这样的规定,是考虑到按揭合同的特殊性,因商品房出卖人直接接受了银行支付的贷款,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和贷款合同都解除后,就没有必要由商品房出卖人将银行支付的贷款先归还给购房者,然后再由购房者归还给银行,而是应当直接由商品房出卖人归还给银行。因此,原审判决越州公司承担对建行青海分行剩余贷款本息的还款责任正确,但免除了《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借款人王忠诚的还款责任错误。本院认为,对王忠诚免除自己对建行青海分行剩余贷款本息的还款责任这一诉讼请求,依法应予驳回。鉴于建行青海分行在一审中的诉讼地位是被告,其没有对王忠诚提出诉讼请求,根据民事诉讼不告不理原则,王忠诚应当怎样承担责任,本院不予审理。



    05▶

    经典案例


    (2017)**高法民终683号

    06▶法律依据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 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应予支持。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


    07▶

    法理分析


    在按揭买房关系中,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被解除后,《个人住房贷款合同》是否应当被解除的问题我们已经讨论过了,有兴趣的读者可以参考作者发布的前一篇文章。本文讨论的是两合同被解除后的法律后果,主要讨论的三方之间诉讼请求的列明问题。

    首先该文讨论的主要情形时,开发商构成违约后,购房人起诉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个人住房贷款合同》的这种情形,购房者的诉讼请求一般为以下几个:1、请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个人住房贷款合同》;2、请求开发商返还已支付的**款及已偿还按揭贷款本息;3、请求开发商赔偿违约所造成违约损失;4、请求开发商向银行返还已支付的剩余贷款本息。

    根据购房者上述诉讼请求,银行一般会强调关于剩余贷款本息,购房者与开发商均应当承担还款责任。为保障此项权利的实现,我们认为银行应当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作为第三人)或者反诉(作为被告),如果银行在诉讼中未提出诉讼请求,法院根据“不告不理”的审判原则,一般不会判令购房者承担责任。因为在银行未提出诉讼请求的时候,此时的关系仅为购房者与开发商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关系,仅对购房者与开放商之间的权利与义务进行裁判,而购房者与银行的权利义务显然不在此列之中。对于购房者所提出的诉讼请求“请求开发商向银行返还已支付的剩余贷款本息”是购房者委托开发商向银行偿还贷款的行为,是购房者对于其与开发商之间的权利的自有处分,且有**高院的“政策法规”支持(注:《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查看全文↓ 2019-09-20 01:2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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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你这种不属于过户,属于析产。拿着离婚证和法院判决书到房管局人工柜台办理就可以了。很简单,没你想的这么复杂。如果你还要支付女方已婚后的财产分配费用。单独支付,也不需要其他方式过户。直接可以析产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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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算,商用房不在限购之列。但如果你的商用房是贷款买的,买住宅也贷款,那么贷款算二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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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贷款付**。1. **必须在申请贷款前要实际付款就是付现金,至于**款的来源是贷款,借款还是自己的钱都无所谓,但**款是不可以用所购房贷款的。你可以用其他有形资产去贷款,这样就可以交**,剩下的可按贷款形式月供。这样就是两份合同了,但是这样你要面临按揭和**的贷款,会使你的生活压力很大的;2. 你可以先办理抵押贷款,或其他类贷款。然后将贷款拿到的钱作为**再去贷款。但是这是两份合同,不能是一份。也就是说,先用其他方式贷款,把钱拿到手。然后再去房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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