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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廉租房水电费有优惠政策吗?谁知道呢?

142****1319 | 2019-09-21 09:22:57

已有3个回答

  • 133****3221

      1、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其中至少有一人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3年以上;
      2、家庭人均每月可支配收入400元以下(含);
      3、家庭现无房(无自有产权房并未承租公有住房)。
      满足申请条件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需准备住房保障申请书、家庭户口簿、家庭成员身份证、家庭无房证明材料、家庭成员收入证明;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的,须出具相关证件或证明材料。需申请廉租房配房租赁的家庭可到户口所在地街道办申请,申请受理截止日期为12月5日。
      此次7500套廉租房分布地如下:
      江岸区:东勤佳苑、晟蓝花园;江汉区:君安花园、香缇美景、颐和家园;硚口区:紫润明园、古田帝园、汉口城市广场(部分供江岸、江汉区);汉阳区:桥机嘉园、十里和府、龙江庭院、锦华华庭、黄金口岸、赛博园;武昌区:堤东花园;青山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洪山区:军威苑(部分供武昌区)、东方雅园(部分供青山区)。

    查看全文↓ 2019-09-21 09:23:17
  • 134****1346

    各区房产局、房改办,各有关开发建设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确保经济适用住房优惠政策落实到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特制定《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核准工作暂行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工作,保障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印发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4〕77号),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规定适用于购买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投资建设、面向中低收入家庭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

    第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核准实行申请、公示、核查制度,由各区房产局(房改办)负责组织实施,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中心负责指导与监督。

    查看全文↓ 2019-09-21 09:23:12
  • 151****7202

    申请廉租房是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的:
    1、具有本地非农业常住户口(含非农业城镇集体户籍);
    2、家庭上年人均月收入低于1260元(含);获得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保持荣誉)人员的家庭、获得市级以上见义勇为荣誉称号人员的家庭和“三属”家庭,上年年收入低于4.5万元(含);
    3、家庭人均认定住房使用面积低于9平方米(含);
    4、家庭人均财产低于5万元(含);
    5.未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含取得住房保障资格)。
    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且符合上述条件的,可申请廉租租房。

    查看全文↓ 2019-09-21 09:2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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