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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租房收回给钱吗?该怎么交易呢?

134****4879 | 2019-09-21 10:53:34

已有5个回答

  • 143****1471

    这样的情况你应该去当地社区居委会咨询一下让工作人员告诉你,对于这样的情况各地有各地的规定不是统一的,所以你应该去当地社区居委会咨询一下。

    查看全文↓ 2019-09-21 10:54:01
  • 146****9619

    户口转走了,之前的廉租房会收回的。
    依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二十五条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不得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违反前款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
    (二)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查看全文↓ 2019-09-21 10:53:58
  • 133****3261

    廉租房给别人住本身就违规了,廉租房是指政府以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的方式,向符合城镇居民**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廉租房转租,改变用途,无正当理由空置,不缴纳租金都是违规行为,一经发现,严肃查处。

    查看全文↓ 2019-09-21 10:53:52
  • 146****4862

    触犯刑法人员,国家不会收回其廉租房的。
    依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第二十五条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不得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违反前款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
    (二)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第二十六条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未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的,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未退回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采取调整租金等方式处理。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拒绝接受前款规定的处理方式的,由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者具体实施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查看全文↓ 2019-09-21 10:53:47
  • 154****7989

    根据楼主提问的问题,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专门针对这种情况作了明确的规定,法律条文如下,供参考

    第二十六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查看全文↓ 2019-09-21 10:53:43

相关问题

  • 不可以的。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一)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二)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三)租赁期内,承租或者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的。承租人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为其安排合理的搬迁期,搬迁期内租金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缴纳。搬迁期满不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确无其他住房的,应当按照市场价格缴纳租金;承租人有其他住房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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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西安公租房是不可以购买的。西安市住房保障中心表示,公租房(廉租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户型面积、供应对象和租金标准的保障性住房,只租不售,不存在入住五年后可购买产权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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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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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理论上可以住到承租人死亡。只要你符合条件,没有发财都可以住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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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租房目前正在改革,部分地区部分房源可以进行出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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