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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送面积不写入合同怎么办?海南买房被"赠送面积"了 买房赠面积算不算业主的

148****9909 | 2019-09-24 06:47:08

已有5个回答

  • 144****7265

      这是正常的,赠送面积,不在房产证里体现,可以没有赠送面积合同的。
      赠送面积不需要交任何费用,但是面积是不记入房产证面积的,一般赠送是就是飘窗,半送面积就是这个赠送的是一半的面积,另一半是要交钱的,交一半钱,并且这一半面积计入房产证。
    比如半送面积是个空中花园,面积是2.8m*3m,也就是8.4个㎡,但是只有4.2㎡是计入产权面积的,不过还是要交费用的。
      比如全送面积飘窗,面积是多大就是多大,就得直接送不用花钱。
      但是要注意阳台,如果阳台是露天本来就是不计算面积的,这个有规定的,如果是半开的也就是记入一半,如果是全封闭的,是不可能送的,就是你要求,开发商也不会同意,所以要注意

    查看全文↓ 2019-09-24 06:47:34
  • 133****7142

    赠送的面积是不会写到合同里的,因为房产证上也不会注明赠送的面积

    查看全文↓ 2019-09-24 06:47:27
  • 144****7191

    “赠送面积”是一种常用促销手段,但很少写入购房合同和房产证中。

    查看全文↓ 2019-09-24 06:47:23
  • 141****8079


      “买房送花园”、“买房送地下室”、“买一层送一层”……不少房地产开发商打出这样的促销字眼,在房价高居不下的如今吸引众多购房者。看似捡到了大便宜,然而交房后赠送面积“缩水”的问题,让不少购房者闹心不已。园区张某原本冲着“送入户花园”买的别墅,院子被开发商砌墙隔断,硬生生少了30平方的面积。多次与开发商交涉无果,张某只得以房屋买卖纠纷为由,将开发商诉至园区法院。

      案例:2009年,张某看中了园区一套别墅,不论是整体结构、外观设计还是周边环境都很合张某心意。尤其开发商承诺赠送院子,面积还不小,在别墅一层的楼梯可以**,东西互通,形成整体亭院式格局,非常美观。张某当即与开发商签订合同,并全额支付房款,就等期房到手好好装修一番。

      谁知一年后交房时,房屋设计结构大变,一堵新砌的墙将张某别墅的东院隔断,并修改了楼梯朝向,院子减少了约30平米的面积。张某多次要求开发商恢复原状并解决问题,并在《房屋交接书》中注明了问题,开发商称赠送的面积并不属于产权面积,未写入购房合同,并且都是按照设计图纸交付,不存在任何问题,更以领导更换频繁无人主事等诸多理由予以拖延。

      眼看交涉无果,张某也无法使用东院,大大降低了别墅的整体使用价值和市场价值,张某只得将开发商告上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开发商赔偿损失30万元。

      庭审过程中,开发商辩称原告张某在《房屋交接书》中注明是房屋质量问题,而非院子面积缩水问题,但在法院规定限期内未能提交原告张某房屋维修的相关记录和院子、围墙等构建的相关设计图纸,且对自己的主张未提供相应的证据。

      开发商还称院子的面积是属于赠送面积,是由张某和邻居公用,未写入购房合同,面积的大小与房屋总价无关,被告作为开发商在法庭确定的举证期限内未能提交相应院子隔墙应予拆除的设计图纸。

      经审理,法院认为从合同诚实信用及房地产开发建设的规范出发,对于房屋及其院子等附属设施的交付应当依照建设图纸的设计进行,开发商无权在设计图纸之外对交付标准进行任意变更。结合现场勘查情况,法院认定开发商的交付不符合设计图纸的交付标准,并采信原告坚持的争议院子应为其独用的主张。

      **终考虑到房屋及院子的现状及格局,不适宜将争议院子划归至原告的院内,以免新的邻里纠纷产生,园区法院根据院子的市场价值酌定由被告开发商赔偿原告张某损失16万元。

      法官提醒:

      开发商基于吸引购房者的目的,抓住购房者“免费的不要白不要”心理,以赠送面积为噱头做宣传并无不可。但是既然已经做出承诺,应做到诚实守信,交房与承诺、设计图纸一致,减少纠纷,促进房地产市场的良性发展。此外,购房者也应做到理性消费,警惕开发商面积误差设陷阱,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一定要注

    查看全文↓ 2019-09-24 06:47:20
  • 134****0340

    前些年,一些开发商在销售商品房时会使用“赠送面积”的营销手段,消费者怀着“不拿白不拿”的心理也乐于接受。然而,实际上商品房“赠送面积”这回事却没开发商宣传得那么美好。


    案例回顾——

    2015年12月,罗某和妻子到某售楼处看房,销售员带他们看了一套样板房。看房过程中,销售员着重强调了该户型房屋拥有赠送面积,赠送面积处贴有标识牌,罗某发现该赠送面积确实能带来极大的居住便利,和妻子商量之后购入了同户型的房屋。

    去年12月,罗某去收房时发现当初约定的赠送面积并不存在,该位置收房时处于悬空状态。


    罗某很是恼火,要求楼盘开发商A公司进行赔偿。但是A公司却认为,双方签订的《商品房屋买卖合同》对房屋的面积、大小等均有明确约定,但没有提及关于赠送面积的相关约定与承诺,合同附件图纸也没有规划要赠送的面积,而且测绘的实际面积与约定的面积一致,A公司已按合同约定交付与约定面积相符的房屋。至于样板房中存在的赠送面积标识牌仅针对样板房,而不适用于其他商品房,罗某无权向开发商主张赔偿。

    双方意见争执不下,罗某将A公司诉至法院,要求A公司对其损失进行赔偿。那么罗某的主张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呢?

    查看全文↓ 2019-09-24 06:4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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