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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拿不到房产证可以退房吗?办不到房产证可以要求开发商退房吗?

152****1752 | 2019-09-24 10:12:48

已有3个回答

  • 146****5653

     通常交房以后,三个月不办理房产证,可以要求开发商退房的。  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将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买受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  由于开发商的原因造成购房者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取得房产证;
    或者期房预购人在房屋交付之日起90日内未取得房产证或者已竣工商品房的买受人自订立合同之日起90日内未能取得房产证的,开发商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查看全文↓ 2019-09-24 10:13:16
  • 147****8088

    这要看是合同协议内容,如果合同有开发商代为办理房产证(大多数开发商都有这个服务),现在肯定办不到房产证了,就可以要求退房。
    如果开发商不予退房,可以到法院起诉解决。如果正在办理中,只是因为某种原因一时办不到,这样就无法退房。

    查看全文↓ 2019-09-24 10:13:11
  • 139****7460

    交房三年拿不到房产证,购房人可以要求开发商解除合同,退房并赔偿损失。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第十九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查看全文↓ 2019-09-24 10:13:06

相关问题

  • 首先是按照你们双方所签订的合同来处理,如果不是正式合同的话,可以看你们的协议上是否有这一项约定.如果没有约定,一般法律规定也是可以退房的.现在,你**好是问清楚是什么原因没有办证.如果手续全的话,实际你自己也是可以办的.至于违约金,首先也是按双方约定来处理,实在无约定的,法律规定也可以得到同期银行存款的补偿.只是补偿的情况一般很少,还是以办证为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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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到当地建设局咨询一下

    全部5个回答>
  • 交房三年拿不到房产证,购房人可以要求开发商解除合同,退房并赔偿损失。《**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第十九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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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理论上是不可以 可以去起诉开发商 要求赔偿或者退钱 但是我认为退款可能不大 因为全款买房或者已经付清全款的情况下 开发商已经拿买房客户的名字去房管局备案了 备案之后下房产证之前 房子不能更名 要卖给别人也要等房产证下来才可以交易 除非开发商跟您签订合同收了钱 没去房管局备案 还只是一片空白 这样开发商退款的可能比较大 因为没去备案 完全可以卖给别人呀 现在出售的价格肯定是有一定优势的 因为拿不到房产证而要求退款 肯定距离签订合同已经很久了 开发商不去备案的可能微乎其微 当然确实您的要求也是合理的 您可以去试试 这种情况绝大多数是业主维权 让开发商去走程序早点下房产证 个人建议 难免偏激 祝您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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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首先,看你当初订立的购房合同中是否说明产权证书办理的期限.如果有,超过该期限的就有权利退房.其次,如果在购房合同中没有该条款的.可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之规定要求退房:十八条: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第十九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因此,你可以根据法律规定退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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