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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沈阳怎么才能不交物业费吗?我可以少交物业费吗?

141****9873 | 2019-09-24 16:02:12

已有3个回答

  • 155****4273

    1、不叫物业费的定性:物业费是是业主与物管公司签订了的协议上明文规定了的事项,具有法律意义,所以如果业主不缴纳物管费严格的说是违法行为;



    2、即使业主在怎么对物管不满意,业主都不能不缴纳物管费,如果你不缴纳物管费,在协议上白纸黑字明文规定上,那你的行为就属于违约行为,情节严重物管会将你起诉告上法庭,即使物业本身没有做到它应尽的职责;



    3、但业主可以根据一些情况可拒绝缴纳物管费:物管公司没有与业主协商而随意增收物管费,这是自身的利益受到损伤,此时预祝可以拒绝缴纳物管费;

    查看全文↓ 2019-09-24 16:02:47
  • 142****9795

    根据你说明的情况,之前已经发生的可能很难减免了,除非你和物业公司的人能够达成一致的意见。可是目前就你的情况来看,和物业公司达成意见好像是不太可能,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到目前为止物业管理费是不能减免的,除非像楼主自己说的,提出物业公司因未提供合格服务而导致业主遭受损失的赔偿。
    现在能做的就是将楼主看到的现象进行记录(照片或视频等),以及和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一起去找物业管理部门(一般式房产局的物业管理科),要求他们能够督促物业公司降低物业管理费,这样做至少可以达到以后物业管理费降低的可能。

    查看全文↓ 2019-09-24 16:02:33
  • 157****8124

    说实话,责任在开发商,即便物业与开发商是一家但是他们是独立经营的。所以责任也是相分离的。
    所以这个事你找物业基本上作用不大,因为他们也要找开发商。你找开发商会更快,而且他们之前已经看过,也承认责任是他们,所以你只需要再努力一点去找开发商,应该可以解决,找物业就难说了。
    物业费是不能够以任何理由拒交的,除非和物业协商,以此方式来赔偿。
    至于维修把东西反修坏的你找当事人赔偿,如果不行你可以找物业,这个没的话说。

    查看全文↓ 2019-09-24 16:02:30

相关问题

  • 1、未签订物业合同可以拒交物业费吗?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在业主委员会依法成立后,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之间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如果业主委员会未与物业公司签订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但业主事实上接受了物业服务,业主则应按实际发生的服务价格向物业公司交纳相应费用,作为对其已提供服务的补偿。因此,未签订物业合同或物业公司未提供资质证明,业主也不可以拒交物业费。2、拒交物业费的情形只有出现以下情形,业主才可以不交或少交物业服务费用:(1)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之外,自行提供服务,未经业主委员会或业主认可的,业主或使用人可以不支付费用。(2)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项目,业主对超过指导价的部分可以拒交。(3)物业管理企业不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义务,业主可以不交或少交相应的物业服务费用。物业管理企业擅自提高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对擅自提高的部分业主可以不交纳。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先服务后收费的,在物业管理企业未提出相应服务的情况下,业主可以不交纳相应的服务费用。(4)物业存在霸王条款的,业主可以拒交。比如前期物业有没有经过与业主协商订立合同,还是自己单独订立合同。(5)物业没有履行合同的,比如没有按全同要求定期清理下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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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你说明的情况,之前已经发生的可能很难减免了,除非你和物业公司的人能够达成一致的意见。可是目前就你的情况来看,和物业公司达成意见好像是不太可能,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到目前为止物业管理费是不能减免的,除非像楼主自己说的,提出物业公司因未提供合格服务而导致业主遭受损失的赔偿。现在能做的就是将楼主看到的现象进行记录(照片或视频等),以及和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一起去找物业管理部门(一般式房产局的物业管理科),要求他们能够督促物业公司降低物业管理费,这样做至少可以达到以后物业管理费降低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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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需要交。虽然未办理入住手续,但是物业公共区域、公用设备设施及相关场地的维修养护管理,相关的保洁、绿化、秩序维护等都是客观存在的,这些服务对物业功能的实现及保值增值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因此实际上你仍然是享受了物业管理服务的。可以想象加入没有物业管理,你的房子将会变得:周围脏乱差,水电通不了……总之就是没法住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物业发生产权转移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第十六条规定: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开发商在将房屋交给你时已经结清物业管理费,接下来的就要你自己负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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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哪些情况能少交点或拒交物业费呢?《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明确规定: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是业主的一项基本义务。只有出现以下情形,业主才可以不交或少交物业服务费用:① 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之外,自行提供服务,未经业主委员会或业主认可的,业主或使用人可以不支付费用。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项目,业主对超过指导从的部分可以拒交。③ 物业管理企业不发行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义务,业主可以不交或少交相应的物业服务费用。④ 物业管理企业擅自提高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对擅自提高的部分业主可以不交纳。⑤ 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先服务后收费的,在物业管理企业未提出相应服务的情况下,业主可以不交纳相应的服务费用。需要指出的是,少交或拒交物业费并不是对物业费置之不理就行了,而是要通过合理的渠道来反馈诉求。这里就不得不提到“业主委员会”了。如果业主跟物业闹得不可开交了,业主委员会应主动站出来,要求物业整改或撤换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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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可以,不管你住与否。 例1: 著名歌手朱明瑛拖欠物业费一案在朝阳法院一审判决,朱明瑛被判向建国物业公司支付物业管理费2.2万余元,并赔偿延期付款滞纳金1200余元。 建国物业公司的代理人王贵明表示,2004年5月17日,因业主与物业管理委员会发生矛盾,朱明瑛所居住的朝阳区清境明湖花园小区原物业公司撤离。2004年5月21日,建国物业公司与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签订《临时托管协议》,当日,该公司进驻小区开始工作。王贵明称,朱明瑛作为业主之一,在建国物业工作期间接受了服务,但自2004年6月至2005年10月期间,却一直未交纳物业费及其他相关费用,请求法院判定其交纳物业费2.2万余元,并赔偿滞纳金1200余元。 法院认为,物业管理委员会是小区产权人大会产生的执行机构,其在小区无物业管理情况下与建国物业公司签订了《临时托管协议》,这一委托行为合法有效,要求业主支付物业管理费用并无不当。 例2: 张先生觉得自己住的小区管理不规范,就连续17个月不交物业费。在多次催要未果的情况下,物业公司将张先生告上了法庭。今年7月,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了判决:张先生需给付物业管理费2075元。 张先生住在和平区的南湖新园小区,从2003年8月起,他就没交物业费。物业公司几次催促其交费,但张先生都有自己的理由:“这费用我不能交。你看咱这小区管理多乱啊!好几家的自行车被偷了;电梯也不作定期检查,存在安全隐患;更让人不能容忍的是,居民楼下的歌厅、浴池和药房的噪音太大,业主的权益受到了侵害。” 而物业公司觉得张先生是强词夺理,并通知张先生拖欠的物业费必须交。但从2003年8月到2004年12月长达17个月的时间里,张先生坚持自己的看法,一直没交物业费。物业公司无奈将张先生告上了法庭,要求交纳拖欠的物业费管理费共计2075元。 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时认为:原告物业公司与张先生所在小区的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有效。被告张先生作为小区的业主,应受合同的约束。关于被告提出的,小区未规范管理发生住户被盗、车辆丢失等问题,因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歌厅、洗浴和药房的噪音、废气及扰民问题,属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监管范围,且上述问题是否给张先生造成了事实上的侵害,以及该侵害行为是否属于物业公司的过错,张先生的证据不足,故法院也不予支持。被告在接受原告提供的物业服务后,未履行支付物业管理服务费的义务,属违约行为。 物业官司多为业主输的多,就其原因,主要是业主举证难和物业管理条例不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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