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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土地使用权有发票吗?应该怎么办呢?

135****0525 | 2019-09-25 14:58:18

已有5个回答

  • 142****0286

    土地使用权可以买卖;
      土地使用权买卖是土地使用权人以获取价款为目的将自己的土地使用权转移给其他公民或法人,后者获得土地使用权并支付价款的行为。
      变更登记:
      l、借款合同、(**高额借款抵押合同有借款内容的,不必单独提交借款合同)、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含**高额借款抵押合同,在此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土地使用证、地上物权属证明材料和《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债务人属单位的要提交营业执照和法人证明、《土地登记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属个人的要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或户口簿;委托代理的,需提交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委托书。共同共有的土地,在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时,共有人应共同申请或委托代理人申请。
      3、土地评估报告书或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对标的物价值证明:出让用地的评估报告需提供抵押权人的认可书。

    查看全文↓ 2019-09-25 14:58:42
  • 137****9548

    买卖土地双方买卖的是使用权。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任何集体和个人不准买卖。

    查看全文↓ 2019-09-25 14:58:36
  • 136****1057

    可以购买,但是要慎重,因为国家实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各地必须使用建设部统一制作的房屋权属证书,其他部门和单位制作的类似证书均无效,不受国家法律保护。
    房屋所有者凭证管理和使用自己的房屋。房产证包括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共有权证,在通常意义上,房产证是房屋所有权证的简称,是由不动产登记机关发放的证明房屋所有权归属的书面凭证。
    购房者从开发商手中领取房屋钥匙后,并不等于已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只有当购房者取得自己的房产证时,才能真正享有自己所购房屋的所有权,即依法对自己所购房产享有完全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力。

    查看全文↓ 2019-09-25 14:58:32
  • 143****4512

    国家规定土地出让金一般为出让价格的40%(但地方区域的差异各不相同,据我所知有的地方达70%,有的甚至只5%。请你去你所在城市的国土部门咨询一下)。
    使用年限建议你办理**少30——50年。
    请注意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土地管理法》及其你所在省、市、县相关的法律、法规(因省、市、县的不同差异较大)。

    查看全文↓ 2019-09-25 14:58:28
  • 141****5923

    土地是可以买卖的,即土地使用权的转让。
    双方以合同的形式交易,但**好有土地证,持合同和土地证到国土局办理土地证过户手续。
    建筑物(住房厂房商业用房等)凭房产证到房管局办理产权过户。

    第一步要办理过户手续,把土地证变更到自己害敞愤缎莅等缝劝俯滑名下,由于你拍卖所得的土地是划拨的,所以在这一步你要补缴出让金。第二步,根据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你可以向原出让方(土地局)和规划部门申请用途变更,如果他们都同意,原出让方就会要求你重新签订出让合同,补缴不同用途出让金的差额。接着就达到你的目的了。
    目前对于改变用途用于经营性的根据法律都是收回后重新公开出让,鉴于你是买了一栋楼中的几层,收回后重新出让不具有可行性。应该可以按上面的方法进行用途变更。

    查看全文↓ 2019-09-25 14:5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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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单位土地使用权先由当地市政府收回,再由政府以土地“招、拍、挂”的形式出让给开发公司。因此,我单位与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签订《xx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同时收到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支付的收购金额500万元。请问,此行为是否属于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需缴纳营业税吗?【解答】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国税发[1993]149号)第八条第一款规定:“转让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77号)规定:“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时,只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无论支付征地补偿费的资金来源是否为政府财政资金,该行为均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不征收营业税。”因此,你单位将土地归还给代行政府职能的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所收到的收购款,不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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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地使用用权属于无形资产类,不属于固定资产类,按规定是没有残值一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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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地所有权是指土地所有者依法对自己的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土地所有者这种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是土地所有制在法律上的体现。在我国,土地所有权的权利主体只能是国家和农民集体,其它任何组织和公民个人都不享有土地所有权,这是由我国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决定的。土地所有权的四项权能即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农民集体和公民个人,以及三资企业,凡具备法定条件者,依照法定程序或依约定对国有土地或农民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利用、收益和有限处分的权利。土地使用权是外延比较大的概念,这里的土地包括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使用权。土地使用权是中国土地使用制度在法律上的体现,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国有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并取得收益的权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有划拨、出让、出租、入股等。而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是指农民集体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并取得收益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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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土地证的就需要,没有土地证的当然就不需要了。现在很多新开发的商品房就没有土地证,简化手续,两证合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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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可以 工业用地转让有新标准根据国土资源部近日发布的《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低价标准》,从今年起全国范围内的工业用地分为十五等,每个等级均有一个**低出让价格。厦门市海沧区、湖里区、思明区、集美区等都属于四等,每平米工业用地**低价格480元。据悉,此《标准》是市、县人民政府出让工业用地,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时必 须执行的**低控制标准。低于**低价标准出让工业用地,或以各种形式给予补贴或返还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标准》对全国各市、县都划分了等级,其中只有北京和上海的部分地区属于一等工业用地,每平米**低840元;而新疆和宁夏的部分地区属于十五等,**低每平米60元。此外,《标准》还规定,工业用地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其出让底价和成交价格均不得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的**低价标准。以土地取得来源不同、土地开发程度不同等各种理由对规定的**低价标准进行减价修正的行为都属于违规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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