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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税是按年征收吗?应该怎么办呢?

152****4676 | 2019-09-25 17:00:20

已有4个回答

  • 157****2313

    土地使用税是从哪一年开始征收通常是看合同不看土地证。你先查一下你们的土地出(转)让合同,按照上面约定交付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如果没约定交付土地时间,就是签合同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规定:“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至于缴多少,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规定税额对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其税额标准按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分别确定,在每平方米0.6元至30元之间。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各地的标准不一致,具体事宜请您咨询您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

    查看全文↓ 2019-09-25 17:01:00
  • 142****5022

    长沙市地税局昨日公布了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市区范围内的应税土地,按其经济繁华程度、交通便利条件、市政设施建设、城市发展规划以及土地价值的高低等因素划分为6个等级,**高税额为20元/年平方米,**低税额为4元/年平方米,税额标准提高到原来的3倍。外国企业、外资企业被新纳入了征税范围,在2008年11月20日前,需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土地情况登记手续。
      新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城镇土地使用税是按年计算,分季缴纳,今年前三季度的税款,计划在年底之前全部补缴完毕。2007年,长沙市征收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达1.2亿元,新税额标准实施后,预计每年可增加税收2亿元左右。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的征税对象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长沙市依法规定的免缴对象包括: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五年至十年;个人自用居住房屋及院落所使用的土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单位及个人兴办的各类**、医院、敬老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土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查看全文↓ 2019-09-25 17:00:55
  • 158****2944

    这个各个地区都不相同的,浙江地区是按季申报缴纳,所以具体要咨询你们当地的地税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缴纳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查看全文↓ 2019-09-25 17:00:51
  • 148****7057

    单位的房产税是按年计征的,如分期缴纳,比如按半年缴纳,则以年应纳税额除以2;按季缴纳,则以年应纳税额除以4;按月缴纳,则以年应纳税额除以12。
    征税的对象是房地产,即以房子的形式表示的财产。 独立于房屋的建筑物,如栅栏、烟囱、水塔、室外游泳池等。都不是房地产,财产税的范围是城市、县、镇和工矿区的财产。
    企业房产税是以企业房屋和收入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查看全文↓ 2019-09-25 17:00:48

相关问题

  • 第一条 为了合理利用和节约城镇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加强土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缴纳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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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国的土地是国家拥有土地的所有权,因此任何单位企业或者个人来使用土地的时候需要向国家进行缴纳一定的税务,具体的税务标准是按照相关法规来定的,不同的地区有着不同的标准,同时缴纳税务也有一定的期限,通常有按季度也有按年缴纳,那土地使用税按季度申报还是按年?下面就详细介绍。一、土地使用税如何缴纳季报还是年报1、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是按年征收按季申报;2、具体申报时间和缴纳时间:每季的征期内,即每年的1.1-1.15、4.1-4.15、7.1-7.15、10.1-10.15申报和缴纳上一季度的房产和土地使用税。二、土地使用税的征收标准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定额税率,即采用有幅度的差别税额,按大、中、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分别规定每平方米土地使用税年应纳税额。具体标准如下:(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大、中、小城市以公安部门登记在册的非农业正式户口人数为依据,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城市规划条例》中规定的标准划分。人口在50万以上者为大城市;人口在20万至50万之间者为中等城市;人口在20万以下者为小城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市政建设情况和经济繁荣程度在规定税额幅度内,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上述规定**低税额的30%.经济发达地区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报财政部批准。三、土地使用税的减免规定按照税法规定,施工企业可以享受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优惠包括:(一)按照《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88)国税地字第015号等文件的规定,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税5年至10年。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以土地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为依据确定;具体免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确定。(二)企业办的**、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事业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三)按照规定,对于企业征用耕地,凡是已经缴纳了耕地占用税的,从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后开始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在此以前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但是征用非耕地因不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的应从批准之次月起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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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开征范围的土地为征税对象,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标准,按规定税额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行为税。 征税范围   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国家所有、集体所有的土地。   从2007年7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在华机构的用地也要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计税依据   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 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地区幅度差别定额税率。   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定额税率,即采用有幅度的差别税额。按大、中、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分别规定每平方米城镇土地使用税年应纳税额。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标准具体规定如下   1.大城市l.5~30元;   2.中等城市1.2~24元;   3.小城市0.9~18元;   4.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1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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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于中国土地税制的界定,学术界有各种不同的说法。比如有的学者把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房产税、农业税和土地增值税等五个典型的税种称为“土地五税”;有的学者把上述税种都归为土地税费。中国土地税制的构成可分为主体和附属两部分,主体是针对土地及其附着物征收的税,主要包括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契税、房产税和土地增值税;附属主要是包含在其他各类税种中主观上虽没有针对土地征收,但客观上起到了调节土地资源作用的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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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中"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的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把握的关键就在于土地必须是"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而非他用,不符合这个用途规定的则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2、房产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具体征税范围解释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9]44号)鉴于经济发展及城镇建设已发生很大变化,规定对农林牧渔业用地和农民居住用房屋及土地,不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这里同样强调的是"对农林牧渔业用地". 3、印花税。财税[2008]81号文件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这里需要区分的是社内、社外及农业产品、非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非农业生产资料等,符合条件的免税,不符合条件的征税。4、耕地占用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前款"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规定的农用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了条例第十四条所称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是指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而建设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具体包括:储存农用机具和种子、苗木、木材等农业产品的仓储设施;培育、生产种子、种苗的设施;畜禽养殖设施;木材集材道、运材道;农业科研、试验、示范基地;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的设施;专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灌溉排水、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基础设施;农业生产者从事农业生产必需的食宿和管理设施;其他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因此,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占用农用地从事上述生产设施建设的,不征耕地占用税,否则则应照章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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