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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土地证可以公证吗?应该怎么做呢?

135****5792 | 2019-09-25 17:14:48

已有5个回答

  • 146****5770

    1、 根据《公证法》第十一条规定,参考公证实践经验,目前可以公证的房屋权利包括:城市商品房的买卖、租赁、继承、赠与、遗嘱公证以及委托、声明等公证事项;
      2、公有住房因承租人死亡而办理的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协议书及声明书等公证事项;
      3、经济适用住房的继承公证事项;购买限价商品房的亲属关系公证。
      涉及农村房屋事项一般不予公证,主要原因有两点:
      一是农村房屋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其取得通常需要经过行政审批程序,农民具有宅基地使用证,一般不具有房屋所有权证;
      二是随着我国小城镇建设的不断开展,农村房屋拆迁大量增加,违法买卖农村房屋、违规变更宅基地使用证等现象凸现出来并引发大量纠纷,以致部分地区相关管理部门冻结了农村土地和房屋的变更登记。

    查看全文↓ 2019-09-25 17:15:21
  • 144****8314

    如果只是农村宅基地,没有房屋是不允许过户的。
      如果有房屋,可以办理过户手续,也可以进行公证。
      协议由双方自行商定,然后到公证处公证即可。

    查看全文↓ 2019-09-25 17:15:17
  • 152****4951

    1、房产证是唯一合法的房产物权证明,产权人不是你,你就无权享有产权人应该的权利。以后拆迁时的被补偿人也就不是你。
    2、翻新房屋应该经过审批才会有合法的手续,这样才可以办理新的房产证。
    3、公证只能证明交易的真实性,你也可以得到全权代理的资格,但不能改变产权人。
    建议补齐改扩建房屋的手续,办理新的房产证并过户。

    查看全文↓ 2019-09-25 17:15:12
  • 133****9001

    农村宅基地是集体土地,你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土地是属于村集体的,如果您实买卖的话,,您本人必须是本村村民且必须是农户,可以到国土局区变更房本

    查看全文↓ 2019-09-25 17:15:07
  • 148****0171

    变更土地使用权,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才能产生法律效力,公证不是必须的。以下规定供您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 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变更,自变更登记之日起生效。
      依法改变土地用途的,必须持批准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变更登记。

    查看全文↓ 2019-09-25 17:1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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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农村土地使用证不能进行公证。

    全部3个回答>
  • 宅基地证,通称宅基证或集体土地使用证。但集体土地使用证具有更为广泛的定义,既包括宅基地使用权,还包括其他集体或集体内部成员所使用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如:村办**、办公室、村办企业等等。 依据国家法律,宅基地不能上市交易,所以集体土地证不能过户。它允许建房,但建房之前还需要提出申请,经批准以后,才能凭宅基地证和准建证去申请办理房产证。 宅基地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的确权问题,虽然《物权法》已有相关规定,可以办理房产证,但是,由于宅基地本身的使用限制和建筑物无法与土地分割的实施,造成宅基地相对应的房产证没有实际用途,无法像国有土地上的房产一样,可以抵押、出售以获得其实际收益。 房产证包括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共有权证,在通常意义上,房产证是房屋所有权证的简称,是由不动产登记机关发放的证明房屋所有权归属的书面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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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般是一个人的名字,具体可以咨询国土局。

    全部5个回答>
  • 根据国家关规定,目前我国颁发的土地证书主要有三种:1、集体土地权证。县级人民政府对农民集体的土地进行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权证,确认权。2、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县级人民政府对集体的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土地进行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3、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进行登记造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确认国有土地使用权。经依法批准的农村宅基地,房屋建成后,可以到当地国土部门进行土地初始登记,申领宅基地使用权证。如果是属于转让房产而隐形交易土地使用权的,要到国土部门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申领宅基地使用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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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地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所有的宅基地都在县级人民政府审批范围内,即随时可以重新审批,附带调查处理处罚相关的违规违法行为,公证部门不参与管理宅基地,他们需要避而远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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