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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建房审批需要哪些程序?

146****1430 | 2019-09-27 12:0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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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46****9621

    申请建房农村村民向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建房申请。 村民委员会集体讨论建房申请,张榜公布,期满无异议后,村委会签署意见并盖公章,同时附原有住房(拆除、调剂)协议或无偿交由村委统一管理的协议(统一文本)报所在乡(镇)政府审核。
    乡镇政府在规定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审查意见,并进行公示。公示内容:申请建房家庭常住人口数;原有住房建筑面积和占地面积。公示后无异议的,分别报建设、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会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现场踏勘。对符合建房条件的,对拟安排的占地面积、土地坐落、原有住房拆除期限、新房建造时间等在所在行政村进行公示。
    公示后无异议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定工作日内作出规划审核意见,符合建房条件的,按程序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农村村民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使用建设用地建房审批手续,符合建房条件的,规定工作日内作出审核意见;
    申请使用农用地建房的,按农用地转用审批程序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用地批准后,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程序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农村村民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再委托有资质的勘测单位放样,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政府进行放样验线后,即可动工建设。

    查看全文↓ 2019-09-27 12:00:52
  • 152****2481

    一、农村新旧宅基地均应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登记造册,由县级人民政府发给《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并按国家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登记费,确认使用权。
    二、所谓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个人经依法批准,用于建造住宅(包括住房、厨房、禽畜圈舍、厕所和庭院等)的用地。
    三、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农村村民只有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四、农村村民每户只能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必须符合下列情况之一:
    1、现在住房影响乡(镇)村建设规划,需要搬迁重建的;
    2、农村村民户除身边留一子女外,其他子女确需另立门户而已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
    3、经主管部门批准,由外地迁入的农户无住房的;
    4、集体组织招聘的技术人员要求在当地落户且户口已迁入的;
    5、离休、退休、退职的干部职工,复退军人和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持合法证明回原籍定居,需要建房而又无宅基地的。

    查看全文↓ 2019-09-27 12:00:48
  • 136****3663

    一、农村新旧宅基地均应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登记造册,由县级人民政府发给《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并按国家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登记费,确认使用权。
    二、所谓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个人经依法批准,用于建造住宅(包括住房、厨房、...

    查看全文↓ 2019-09-27 12:00:45

相关问题

  • 一、农村新旧宅基地均应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登记造册,由县级人民政府发给《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并按国家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登记费,确认使用权。二、所谓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个人经依法批准,用于建造住宅(包括住房、厨房、禽畜圈舍、厕所和庭院等)的用地。三、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农村村民只有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四、农村村民每户只能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必须符合下列情况之一:1、现在住房影响乡(镇)村建设规划,需要搬迁重建的;2、农村村民户除身边留一子女外,其他子女确需另立门户而已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3、经主管部门批准,由外地迁入的农户无住房的;4、集体组织招聘的技术人员要求在当地落户且户口已迁入的;5、离休、退休、退职的干部职工,复退军人和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持合法证明回原籍定居,需要建房而又无宅基地的。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安排宅基地:1、出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现有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2、一户1子(女)有1处以上(含1处)宅基地的;3、户口已迁出不在当地居住的;4、年龄未满18周岁,又不具备分户条件的;5、虽在农村居住而户口未迁入当地的;6、其他规定不应建房和安排宅基地的。六、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村民委员会应将申请宅基地户主名单、占地面积、位置等张榜公布,听取群众意见,经审核同意后再张榜公布上报户主名单,由申请人填写(农村宅基地申请表)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七、农村宅基地审批程序:1、审批程序及要求。(1)申请。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向当地村委会提出书面用地申请。村委会应当在每一个季度集中申请材料,依法召开村委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进行审议,并张榜公布,在张榜公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本村村民未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上报给乡镇国土资源所初审。(2)现场勘查。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国土资源所进行现场勘查和群众调查,审查建房用地和建设申请条件,并制作勘查笔录和审查意见书。(3)填申请表。国土资源所初审合格后发放《农村村民住宅用地与建设申请表》。(4)村委会审查。村委会对申请人提交的《农村村民住宅用地与建设申请表》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证明申请人的原住宅用地情况和家庭成员现居住情况,由负责人签字,同时加盖村民委员会公章,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5)审核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在收到村委会上报的住宅建设用地申请材料后完成审核并现场确定规划用地范围,并报县国土资源局初审。县国土资源局对符合审批条件的上报县人民政府。(6)审批。县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由县国土资源局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7)放样。由国土资源所牵头协同乡镇政府人员根据《建设用地批准书》和《村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到实地放样,划定范围,填写《放样记录卡》,放样参加人应当在《放样记录卡》上签字。放样后,用地申请人方能动工建设。(8)验收发证。新建、改建、扩建农村村民住宅,应当自房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法申请办理土地初始登记或者变更登记手续和房屋产权登记手续,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书和房屋所有权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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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农村自建房需要土地使用证和城镇建设规划许可证。农村建房手续办理须知一、程序(一)户主申请(说明申请事由,用地面积和土地类型,家庭状况)村、社签字。(二)本户的户口簿复印件及户主身份证复印件。(三)规划内要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外要办理《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四)原《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五)建房户他处无宅基地的说明书,村主任、驻村干部签字。一户不能多宅。(六)分家无房产的应附分家协议原件。(七)在公路旁建房,必须要路政部门的明确意见。(八)涉及河道的,要有水利部门的明确意见。(九)地灾踏勘现场意见。(十)新开宅的农户,申请人同意退出原使用的住宅用地,并交付集体经济组织重新安排使用的承诺书(原地改建除外)。(十一)房屋买卖过户必须只有一宅,且搬迁到外地,由社、村镇出具签字才能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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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国《土地管理法》明确提出,农村村民住宅用地,需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像长沙就规定,城镇(含城市、县城、建制镇)规划范围内的村民申请宅基地的,应先期向所在地规划部门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同时持有《村民住宅建设用地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方可进行房屋建设。《村民住宅建设用地许可证》使用期限为2年,过期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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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农民自建住宅申报程序:一、已办《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的,向当地乡镇政府规划办报告,办理《规划许可证》即可建设。二、未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的:1、提供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原件核对);2、向村委会申请,村委会审核同意后分别报乡镇国土所和规划办,办理《规划许可证》和《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后方可建设。其中:在原有宅基地建房的需本组组长签字,新开基建房的,需本组三分之二以上农户签字(或按手印或盖章),并应缴纳耕地占用税。禁止非农人员购买农村土地建房,小产权属非法行为,不得登记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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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Q1:农民建房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一)规划先行的原则:农民建房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二)节约集约用地原则:严格控制农村居民点用地总量和增量;原有宅基地经批准异地再建新房的,原宅基地收回。充分利用现有宅基地、荒山荒坡集中建房。(三)一户一宅的原则:一户农民只能在本行政村申请一处符合面积标准的宅基地,禁止“一户多宅”。占用耕地的每户不得超过120平方米,占用原宅基地或空闲地的每户不得超过180平方米。每户建筑占地面积不超过总占地面积的70%。(四)先批后用原则: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的宅基地,必须做到先批后用,持证动工,未经批准不得动工建设。Q2:在哪些条件下可以申请审批建房?1、没有住房的农户;2、原有住房破旧需要改造或拆除建新;3、达到法定婚龄的农民分户后,没有住房;4、原有住房破旧需另选址新建住房,本人同意将原宅基地退还集体的;5、其它符合建房条件的。Q3:农民建房禁止的行为有哪些?1、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建房;2、不按县规划局、县新村办提供的或自选的新户型建房的;3、占用基本农田建房和“开天窗”建房;4、在公路红线范围内建房,即在省道两旁20米以内、县道15米以内、乡道10米以内、村道5米以内禁止建房;5、占用行洪河道建房,未经批准毁林建房;6、在地质灾害多发易发地段建房;7、城镇居民购置宅基地或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建房;8、不按程序办理有关手续的。农村建房Q4:农民建房的审批程序?1.符合条件的村民提出用地申请。2.村民小组、村委会通过(签署意见、村委盖章)。3.国土规划所派员现场选址勘察(签署意见并盖章)。4.镇分管土管领导审核(签署意见并盖章)。5.申请人提交相关申请材料。6.国土规划所会同相关部门、人员放线定界。7.复核验收、发放土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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