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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所有权证如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如何更换所有权人?

135****5180 | 2019-10-06 22:43:24

已有3个回答

  • 156****1418

    房产变更登记办理的内容如下:

    (一)名称变更应提交的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个人为身份证明,单位为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核原件收复印件);

    3、房屋所有权证;

    4、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工商局等机关出具的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的证明文件(核原件收复印件);

    5、单位代理人身份证明(申请人为单位的需提供);

    6、其他必要材料。

    (二)坐落变更应提交的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个人为身份证明,单位为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核原件收复印件);

    3、房屋所有权证;

    4、房屋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号等名称发生改变的证明文件(核原件收复印件);

    5、单位代理人身份证明(申请人为单位的需提供);

    6、其他必要材料。

    (三)房屋翻建、改建的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国有土地使用证(核原件收复印件);

    3、申请人身份证明(个人为身份证明,单位为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核原件收复印件);

    4、房屋所有权证;

    5、建设工地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

    (四) 同一所有权人分割、合并房屋的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个人为身份证明,单位为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核原件收复印件);

    3、房屋所有权证;

    4、房屋分割、合并的原因证明文件;

    5、房屋测绘报告和房屋测绘平面图。

    查看全文↓ 2019-10-06 22:44:06
  • 145****3295

    房产证更名流程

    1、直接添加。

    2、在婚姻存续期间添加配偶姓名可以直接添加。

    如果在婚姻存续期间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就算是房产证上只写一个人的名字也算是两人的共同财产。因此在婚姻期间,这类情况如需办理房产证增名手续,只需携带结婚证、房屋两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房产交易中心“变更登记”窗口办理即可。

    3、非婚姻存续期间:非婚期间房产证更名,不能直接添加配偶名字,只能以赠与的方式更名。

    4、赠与范畴包括非婚姻存续期间和亲戚朋友,即房产证上加子女、父母等亲属或朋友均可以赠与方式进行。

    5、以下是赠予的两种情况:

    (1)、有房有贷。

    一般房子贷款没有还清是不能更名的,若要更名有两种途径有两种途径,

    一是提前还清贷款,然后再进行更名。

    一是向银行申请,要求变更《借款合同》中的借款人和抵押人,获得银行批准后再到房管局办理相关更名手续。

    (2)、有房无贷,视做赠与。

    双方需要签订一份赠与合同,且赠与合同必须办理公证手续,公证费一般是赠与房屋价值的1%,除此之外还需要缴纳一定的个人所得税、契税等费用(直系亲属间赠与房产,免征营业税)。

    6、赠与手续:

    受赠房屋需提交房屋所有权证、赠与书和契证,到相关部门办理正式的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后,这种赠与行为才具有法律效力。具体步骤如下:
    (1)赠与人与受赠人订立关于房屋赠与的书面合同,即赠与书。
    (2)受赠人凭原房屋所有权证、赠与书,交纳契税,领取契证。
    7、办理公证。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查看全文↓ 2019-10-06 22:43:49
  • 143****1563

    需要材料:

    1、应当提交爷爷死亡证明材料或者遗嘱

    2、爸爸关于所有权转移的协议

    3、自己与爸爸、爷爷的亲属关系材料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

    第二十六条: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权利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一)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的;
    (二)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变更的;
    (三)不动产权利期限、来源等状况发生变化的;
    (四)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
    (五)抵押担保的范围、主债权数额、债务履行期限、抵押权顺位发生变化的;
    (六)**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高债权额、债权确定期间等发生变化的;
    (七)地役权的利用目的、方法等发生变化的;
    (八)共有性质发生变更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涉及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变更情形。

    查看全文↓ 2019-10-06 22:4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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