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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贷款不批怎么办?谁知道买房贷款不批定金退吗?

157****7736 | 2019-10-08 02:06:21

已有3个回答

  • 154****9339

    **近不少城市楼市交易火爆,购房人们为了买房又是加价、又是排队,买房是个辛苦的差事,难免会遇到突发情况,比如定金交了、购房合同也签了,结果贷款批不下来,违约责任算谁的,能不能退还定金、**款呢?

    实际上,根据造成贷款办不下来的原因不同,其违约责任划分,定金退还与否的结果也会不同。

    卖方原因

    1、开发商原因

    如果开发商销售没有预售许可的房子,银行在审查的时候会发现,将不予批贷,或者是开发商没有及时上交贷款材料导致房贷无法正常办理。

    这个时候属于开发商原因造成双方合同无法履行,购房者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并退还定金、**款。

    2、卖房人原因

    对于涉及到共有产权的房子,卖房人在隐瞒共有产权人的情况下,将房子卖给购房人,这个时候签订的购房合同是无效的,无法办理过户,也就无法办理按揭贷款了。

    这种情况是由于卖房人隐瞒共有人真实信息造成的违约,购房人可要求卖房人承担违约责任和违约金

    查看全文↓ 2019-10-08 02:06:59
  • 142****5448

    不能,原因如下:
    1、《担保法》第89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2、根据以上规定,定金是合同履行的一种担保方式,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这就是所说的定金罚则。订金一般没有惩罚功能,双方履行合同时,充作价款。

    查看全文↓ 2019-10-08 02:06:53
  • 157****6537

    您好,1、如果是银行原因,比如额度紧张无法放款,那么购房者可以和卖家协商解除购房合同,并且不必承担违约责任,卖家应该无条件退还购房**。
    2、如果是因为购房者自身原因,比如征信记录有污点或者还款能力不够而影响贷款审批,首先应该尽量解决,如找担保公司担保或者延长还款期限等。
    如果仍无法解决,那只能解除购房合同了。在这种情况下,购房者需要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给卖家,同时卖家应该返还**款。
    3、因此无论哪种原因使得贷款办不下来,购房**都是可以退的,区别仅在于购房者是否需要支付违约金。

    查看全文↓ 2019-10-08 02:0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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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开发商不傻。贷款购房,开发商一方面收取购房者的**低20%的**,另外80%是由银行给的,银行不放贷,开发商会想办法的,通过换行或其他办法,或者把房产转嫁给第三方,给您退款,我从来没有听过哪个开发商因为贷不下来款,购房者的**不给退的第二:贷款下不来,反正你已经签了购房合同,产权具有唯一性,每个地区的房管部门都有一房二卖的严格规定,没有几个开发商傻到给您签了一份购房合同再给别人签一份。换句话来讲,如果开发商不退**就留好合同,开发商如果一房二卖,他的责任那就大了。第三:反正您手里面有购房合同,贷款是开发商的事,又不是您的事,就在家等着吧,他比您着急的多,贷款批不下来房子只付二成你购大发了,不用着急,开发商会想法办给您办好的,就算办不好,开发商也会给您协调退房。如有帮助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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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这个问题主要就是看签订的购房协议上是怎么约定的。到底是“定金”还是“订金”,这两者区别很大的。  订金和定金的区别,详细如下:  首先,“订金”在法律上并没有严格的界定,从文字的理解上来说,“订”的含义是订立、预订之意。  而“定金”在法律上有比较严格的界定。定金依法律性质不同可以有多种分类,如证约定金、成约定金、违约定金、立约定金等。我国定金在《担保法》上是债的一种担保方式,在《合同法》上是承担违约责任形式之一,其基本法律性质是违约定金,并具有担保合同履行的性质。“定金”的作用有两种情形:  1、合同正常履行时,定金充作价款或由交付方收回;  2、合同不履行时,适用定金罚则:即交付方违约的,无权收回;接受方违约的,应双倍返还。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由此可见,买受方在签订“房屋认购书”时,要分清自己交纳的到底是“订金”还是“定金”,做到心中有数。  1、在“房屋认购书”中约定的为“订金”:《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2001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方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方返还所收费用;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此种情况下,买受人可与出卖人详细约定“订金”的性质,否则到时想要主张“定金”的权利的话,将不会被人民法院支持。  2、在“房屋认购书”中约定的为“定金”:《**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6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的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也就是说,买房人签订认购书、正式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如果因为买受人一方的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出卖人可以不退还定金。但是,如果因为买卖双方的原因,比如合同不能协商一致,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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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要弄清楚是贷款还没有放下来还是没有审批下来。1、如果是贷款是因为额度等银行审批问题而没有放下来,则你无需承担相应的责任;2、如是因为你个人的原因或者是因为国家政策调整,导致你的贷款无法审批,则一般合同中会有约定相应的违约责任。3、建议向银行及开发商核实具体的情况,以免造成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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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近不少城市楼市交易火爆,购房人们为了买房又是加价、又是排队,买房是个辛苦的差事,难免会遇到突发情况,比如定金交了、购房合同也签了,结果贷款批不下来,违约责任算谁的,能不能退还定金、**款呢?实际上,根据造成贷款办不下来的原因不同,其违约责任划分,定金退还与否的结果也会不同。卖方原因1、开发商原因如果开发商销售没有预售许可的房子,银行在审查的时候会发现,将不予批贷,或者是开发商没有及时上交贷款材料导致房贷无法正常办理。这个时候属于开发商原因造成双方合同无法履行,购房者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并退还定金、**款。2、卖房人原因对于涉及到共有产权的房子,卖房人在隐瞒共有产权人的情况下,将房子卖给购房人,这个时候签订的购房合同是无效的,无法办理过户,也就无法办理按揭贷款了。这种情况是由于卖房人隐瞒共有人真实信息造成的违约,购房人可要求卖房人承担违约责任和违约金。购房人原因房贷办不下来还有一种原因就是购房人自身的问题,如不能及时提供材料、或者提供材料不全、提供虚假材料致使银行按揭不能办理,**常见的要数征信问题了,如果借款人的信用不良记录是非恶意的,可以与贷款银行协商,或者去试试其他银行,每个银行的信用评分标准是不同的,会有一些银行相对宽松一些,只要信用记录不是很差,一般来说都能获得贷款。但是如果逾期很严重,比如信用卡连续3次,累计6次逾期,且逾期金额较大(一般500元以上),贷款肯定会被拒的。提供虚假材料、征信不良,这些是购房人的问题,需要其承担违约责任,无法拿回定金。非买卖双方的原因有一种情况,就是贷款已经通过了银行审批,但是还没放款,买卖双方只能耐心等待放款。如果因为政府或银行规定导致发生变化,如停止房贷业务,买卖双方可以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购房者可以到法院申诉,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要求解除购房合同并退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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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般当银行贷款失败时,当事人应当及时采取其他方式筹措资金履行付款义务。但是有时银行贷款会受到金融政策调整的影响,突然变更放贷成数或收紧放贷口径,当事人难以完全预见这种风险。对类似这样的情况,今年4月出台的《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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