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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装修要交房产税吗?装修改造的房产还需要缴纳房产税吗?

148****1030 | 2019-10-13 17:48:40

已有3个回答

  • 147****0432

    好像不需要缴纳。
    税费计算
    买方
    1、契税:成交价或评估价(高者)×1.5% (商用用房,二次购房或大于144平米的税率为3%)
    2、交易服务费:建筑面积(平方米)×3元
    3、交易印花税:成交价或评估价(高者)×0. 05%
    4、产权转移登记费:50元(每增加1人加10元,买家为单位的80元)
    卖方
    1、交易服务费:建筑面积(平方米)×3元
    2、交易印花税:成交价或评估价(高者)×0. 05%
    3、土地出让金:成交价或评估价(高者)×1%
    4、解困房:成交价或评估价(高者)×1%
    5、商品房:土地出让金按基准地价× 3% × 未交土地出让金的建筑面积
    6、分摊费用:成交价/总面积×分摊面积×10%(10楼以下)成交价/总面积×分摊面积×20%(10楼以上)
    7、个人所得税:成交价或评估价(高者)×1%(房改房自用满五年,且是唯一生活用房的免征)
    8、营业税及附加税:成交价或评估价(高者)×5.5% (房产证或购买时契税完税证未满五年)

    查看全文↓ 2019-10-13 17:49:10
  • 145****9270

    税务部门提醒,对于房屋装修费是否计入固定资产原值缴纳房产税,应根据装修涉及的工程而定。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

    2、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对于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

    3、更新后不再计入房产原值”。如果在房屋装修过程中更换了上述文件列明的房屋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则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都要并入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查看全文↓ 2019-10-13 17:49:03
  • 158****2150

    《财政部、国度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第一条规定:“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依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其中,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六条规定:“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符合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的确认条件(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不符合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因此,应根据下列情形判断装修费是否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1)房屋改建、扩建支出,应该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2)新建房屋初次装修费用,应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3)经营性租赁租入房屋,由承租人承担的装修费用的,不计入房产原值不缴纳房产税;(4)旧房重新装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3号)第二条规定:“对于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入房产原值。”

    查看全文↓ 2019-10-13 17:4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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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目前没有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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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某公司有一套办公楼,近期准备开展办公环境的改造,工程较大,需要数月的时间才能装修完毕,装修完毕后才能进场办公,目前所有人员都在另外一个大楼租用办公室。现在正是房产税缴纳的时间。那么,房屋装修期间,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呢? 地税纳税相关人员解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839号)的规定,纳税人因房屋大修导致连续停用半年以上的,在房屋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免征税额由纳税人在申报缴纳房产税时自行计算扣除,并在申报表附表或备注栏中作相应说明。 地税提醒: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在房屋大修前应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交房屋大修计划,按规定办理备案登记。纳税人可通过各地方税务局门户网站进入“备案备查类减免税网上申报系统”,填写减免税费登记表并提交房屋大修计划。 房屋大修计划应包括如下内容:大修房屋的名称、坐落地点、面积、产权证编号、大修前的房屋原值、原房屋的用途(应注明工业或商业,自用或是出租)、房屋大修的原因、大修预计起止时间、预计的大修价款等;同时还要附上大修房屋的产权证和大修的施工合同或协议的复印件。纳税人在申报表的备注栏目应填写“大修房屋的房产原值或租金收入情况”、“房屋大修起止时间”、“大修期间可免征的房产税税额”等内容。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地字〔1989〕140号)第十条规定,关于对搬迁企业的用地应如何征税问题企业搬迁后,其原有场地和新场地都使用的,均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原有场地不使用的,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审批,可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939号)规定,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做好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的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对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国税地字〔1989〕140号)中第十条关于企业搬迁后原场地不使用的、第十二条关于企业范围内的荒山等占地尚未利用的,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审批,可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的规定作适当修改,取消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审批的内容。企业搬迁后原场地不使用的、企业范围内荒山等尚未利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免征税额由企业在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时自行计算扣除,并在申报表附表或备注栏中作相应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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