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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谁讲下集体用地可以转让或出售吗?

157****5017 | 2019-10-13 23:42:57

已有3个回答

  • 158****5587

    集体土地的所有权是不能转让的,集体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查看全文↓ 2019-10-13 23:43:34
  • 158****0153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十八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村民会议每年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并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

    第十九条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一)乡统筹的收缴方法,村提留的收缴及使用;

    (二)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

    (三)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四)村办**、村建道路等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

    (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

    (六)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

    (七)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八)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查看全文↓ 2019-10-13 23:43:24
  • 138****3210

    集体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但仅能转让给本集体成员,且不可以转让用于非农业建设。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六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查看全文↓ 2019-10-13 23:4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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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集体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但仅能转让给本集体成员,且不可以转让用于非农业建设。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六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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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地租是你不付出让金,而是每年付费使用土地。 出让金其实可以认为是长期的租赁,因为中国土地出让是有年限的 土地转让当然要签订合同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了各类用地的**高年限,具体为: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我国国有土地分配和转让的基本方式有以下7种:(1)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国有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据国土资源部统计,1993年至2000年,全国共划拨土地1702157宗,面积708962.99公顷;2000年划拨土地宗数比1993年减少6406宗,年均减少915宗,面积减少9181公顷,年均减少1312公顷。 (2)出让。即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据国土资源部统计,1993年至2000年,全国共出让土地825228宗,面积为350751.9公顷;2000年出让土地宗数比1993年增加24674宗,年均增加3525宗,面积比1993年减少14293公顷,年均减少2042公顷。 (3)租赁。是国家作为土地所有者将土地使用权出租给使用者使用,由使用者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一年期的土地使用租赁合同,并支付租金的行为。据国土资源部统计,1999年至2000年,全国共租赁土地150717宗,面积134281公顷,年均增加75359宗,面积增加67141公顷。 (4)作价出资(入股)。是国家以一定年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作为出资投入改组后的新设企业,该土地使用权由新设企业持有,可以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关于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规定转让、出租、抵押。目前,采用此方式的主要是在境外上市的股份制企业。 (5)授权经营。国家根据需要,可以一定年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后授权给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国家控股公司,作为国家授权投资机构的国有独资公司和集团公司经营管理。 (6)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据国土资源部统计,1993年至2000年,全国共转让土地1096271宗,面积242934公顷;2000年土地转让宗数比1993年增加415591宗,年均增加59370宗,土地转让面积增加41349公顷,年均增加5907公顷。 (7)出租。是土地使用者作为出租人将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据国土资源部统计,1993年至2000年,全国共出租土地1397319宗,面积147861公顷;2000年土地出租宗数比1993年增加254948宗,年均增加36421宗数,出租面积增加26366公顷,年均增加3767公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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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能买卖。只有国有土地才能出让,也就是所有的买卖。而集体土地必须通过土地征用才能变为国有土地。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因此城镇户口居民不能购买土地,也不能够买农村土地上附着的房屋。虽然现在的确有不少买卖农村房屋的现象,也有村委会出具的所谓“房产证”,但都得不到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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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地流转:是对农村集体土地和人国有余地使用权的流转,包含以及流转和二级流转,不涉及所有权的转移,土地仍归村集体所有。即三权分置原则。流转面积一般较大,按法律规定,流转的农用地也只能用于农业开发,不能改做他用,每年向土地所有者缴纳租金或一次性付清多少年的租金。土地转让,是属于二级市场行为(再次流转)中的一种,是平等市场主体之间(限于个人和组织)发生的土地使用权的转移。国有土地的转让即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将合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以合同的方式再专题的民事法律行为,主要方式有买卖,互换,赠与等。承包地的转让主要指承包方将其拥有的未到期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的方式和条件转移给他人的行为,土地的发包关系随之发生变更,集体土地里转(即承包地流转)仅限于土地经营权的转移,农户保留承包权,土地的发包关系不变。土地出让,是国家按照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把国有土地以约定面积,价格,使用期限,用途等方式,让与土地使用者占有,使用,经营和管理,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一级市场转移(初次流转),即所有权(国家)将国有土地的用益物权已法定方式赋予使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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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规定,农村集体土地中的宅基地才可以建房。其他的集体土地如果要由开发商建房,必须先审批、征收后才可以作为商业用地建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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