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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一房两卖会怎样? 想问一下,开发商把一房两卖,我该怎么办

135****3110 | 2019-10-21 00:19:33

已有3个回答

  • 157****8246

    你和他签了房屋买卖合同后,然后就去预告登记,物权法20条,大意就是说,你只要预告登记了,然后就算中介一房多买,那也是不成立的,就算他去登记了,他也拿不走房子,要是打官司也是你胜,要是你先让他登记或者预告登记了,那么房子就是他的了,除非你可以证明他明知你买了这个房子!
    欢迎交流

    查看全文↓ 2019-10-21 00:19:48
  • 139****6046

    开发商方面:如果开发商一房两卖,购房者已经支付相关费用的,依据**高法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购房者可要求开发商支付已付购房款两倍的赔偿。
    对中介机构方面:如果你有证据证明中介知悉开发商一房两卖之事实并对你进行隐瞒,你可以合同欺诈为由向中介提起诉讼,要求中介承担违约责任。
    但是在实践中,想获得中介知悉并隐瞒事实的证据是很难获得的。
    建议你向当地律师作具体咨询

    查看全文↓ 2019-10-21 00:19:45
  • 137****1313


      去年9月,在上海工作的刘小姐和丁小姐,看中了杭州某楼盘,决定在杭州买房。一个为了落户,一个为了投资。可没想到,接下来的一连串遭遇,让她们很是崩溃,不但户口没了着落,买房子的钱也迟迟要不回来。




    ◆ ◆ ◆ ◆

    在宣传上看到可以落户

    她专门跑来杭州买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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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小姐是湖北人,在上海工作,由于各种原因,一直没有办法在上海办理落户,这也成为她多年来的心病。








      去年一次机缘巧合,刘小姐在朋友圈看到有中介在推介杭州的一个楼盘。在宣传中,有一句话让她眼前一亮,就是可以办理落户,“这一点蛮吸引我的,我想想,杭州离上海那么近,上海户口办不下来,落户在杭州也挺好的。”刘小姐说。



      去年9月16日,刘小姐就叫上了自己的好朋友丁小姐一起,跑到杭州来买房子。买房时,刘小姐还再三和销售员强调,必须要保证能落户,否则这个房子对她来说没有任何意义。“销售当时就向我保证,绝对没有问题。”



      听完介绍后,同行的丁小姐也心动了。很快,两人都决定买房,并且当场支付了各五万元的定金。



      丁小姐告诉钱报记者,各种优惠算下来,实际的成交价格是14000多元/平方米,“我买的这套总价也就100多万元,还是可以接受的,就当投资吧。”



      过了一个多星期,9月25日,刘小姐又和丁小姐一起,跑到该楼盘售楼处去付房子的**,并且签订了购房合同。“我们当时的**是三成,我一共付了40万出头一点。”丁小姐说,“当时我们签的是一份纸质的合约,我记得当时他们说日期到时候会统一来填写的。销售人员还说,当天不能办理网签,也没有说明具体原因,就说他们是统一办理网签的,会集中在一起后,一个月内去操作,我们也就没再多问。”




    ◆ ◆ ◆ ◆

    没及时网签

    两套房就这么“被调控”了

    ◆ ◆ ◆ ◆



      买完房子,刘小姐和丁小姐就回上海去了。让她们没想到的是,几天后,她们就接到了销售人员的电话,差点崩溃。



      “销售人员和我们说,因为杭州刚刚出台了房产调控政策,之前我们**是三成,现在需要提高到五成,要求我们补足两成的**差额。”刘小姐说。



      刘小姐当时就懵了,明明几天前就已经签了购房合同,而房产调控政策是后来才出来的,为什么自己被调控了呢?“我们只知道签完合同,就已经是买了房子,因为没有及时办理网签,而导致被调控,这完全是开发商的责任呀。”



      后来,刘小姐和丁小姐斟酌再三,向开发商提出退房的要求。








      “开发商和我们说,如果要退房的话,之前支付的五万元定金是不能退还的。”丁小姐觉得很不合理,“经过艰难的沟通,他们才表示把**款全额(含5万元定金)退换给我们,退房协议是去年11月16日达成的。按照协议,开发商在一个月内,就要把全部**款退还给我们。”



      而直到现在,刘小姐和丁小姐依然没有收到一分钱退款,“现在三个月过去了,打过至少十几次电话,他们就是各种理由搪塞。有时候,连电话都不接。”



      丁小姐说,她们后来通过各种渠道了解到,开发商当时之所以没有及时办理网签,是因为他们销售的房子当时是抵押给银行的,“银行那边的抵押手续没有解除,所以无法办理网签,估计他们本来是想打一个时间差。”

    查看全文↓ 2019-10-21 00:19:42

相关问题

  •   依照现行法律规定,房屋属于不动产,只有进行了产权过户登记才发生所有权转移的效力。购房人在与出卖人(不限于开发商)订立买卖合同后,如果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但他仍没有实际取得房屋的所有权。而且,购房人仅能依据《合同法》请求出卖人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所以,购房人无法防止出卖人将房屋以更高的价格出卖给他人的情形发生。同时,为保护第二买受人的权益,根据物权优先原则,购房者已无法获得指定的房屋,而只能追究出卖人的违约责任,要求损害赔偿。但现实情况往往是出卖人已挥霍或转移了财产,购房人的合法权益**终还是会落空。  “一房两卖”的救济途径: 1、合同当事人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可以限定登记期限。即在合同签订后尽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合同登记手续,并应尽早催促开发商交付房屋,促使合同尽早履行。2、《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它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第九十七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它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所以说,只要签订了合同,开发商和买受人就有了合同关系,由于合同是有效合同,合同当事人可以向违约方按约追究违约责任。如果无法交付房屋,无法实现房屋产权的转移,开发商和买受人的债权债务关系就依然存在,开发商必须履行赔偿义务。3、《**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买受人的合法权益可以进一步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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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责任的,可以找当地的相关管理部门来进行投诉,不要遗失借款合同和借据。申请房屋按揭贷款,银行与您签订的借款合同和借据都是重要的法律文件。由于贷款期限**长可达30年,作为借款人,您应当妥善保管您的合同和借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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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商品房或二手房买卖中,由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和办理产权过户会存在一定的时间差,有些不良房产商或房东就一房多卖,**后也许只有出价**高的买受者得到了产权证。《物权法》为防止这种情况发生,规定了预告登记制度。   《物权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这就极大地保护了购房人的权益。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比如解除买卖合同)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未申请不动产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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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开发商一房多买,其实这种现象我们并不难看到。那么我们该如何防止开发商一房多卖呢?遭遇一房多卖购房者又该如何维权呢?小编在这里为大家搜集了一些资料,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商品房买卖行为适用的法律有《民法通则》、《合同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由于商品房交易行为比较复杂,**高人民法院在2003年3月24日发布了《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专门针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房屋出卖方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行为进行规范处理。为了保证买受人对其所购房屋拥有依法受保护的所有权,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了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也规定,房屋所有权的取得应当以房屋产权登记为标准。但在实际的商品房买卖过程中,由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付款与办理产权登记之间存在一定的时间差,不良房产商在此期间可能会一房多卖,**后也许只有出价**高的买受者得到了产权证,买受人的利益因此受到极大损害。为防止这种情况的发生,《物权法》第20条规定了预告登记制度,即买受人只要和开发商签订了预售买卖合同,即可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保证将来获得对于不动产的所有权。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遭遇一房多卖购房者如何维权?遭遇一房多卖时购房者首先可以确定购房合同是否有效,能否取得房屋所有权要看合同签订的时间。出卖人将商品房数次出卖所签订的合同,只要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无效情形,均应认定为有效合同。不能履行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在此情形下,先办理商品房登记手续的买受人取得商品房的所有权;未进行房屋产权登记但开发商已交付的,已经合法取得商品房的买受人取得商品房的所有权,但出卖人和买受人之间恶意串通的除外。既未登记,又未合法占有商品房的,依法支持买卖合同成立时间在先的买受人履行合同的请求。所以能否取得房屋所有权要区分所有购房人签订合同的时间顺序,以及是否有购房人已经办理房屋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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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房二卖是指出卖人先后或同时以两个买卖合同,将同一特定的房屋出卖给两个不同的买受又称房屋的二重买卖不论是个体卖家,还是房产公司,亦或者是房产中介来说,一房两卖都是属于欺骗行为,情节严重的属于诈骗行为。那么一房两卖有什么后果呢?(1)对于买家来说,任何一个签过售房合同的有效用户都有权利向房产公司让其交付房屋。而**公平合理的角度来说的话,房产公司应该对其第1有效者进行服务和售出,而对其他买受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具体而言,根据《司法解释》第八、九条规定,未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要求房地产开发商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要求房地产开发商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2)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具有撤销权的买受人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一房二卖情况之日起一年内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合同,并根据《司法解释》第九条规定,要求房地产开发商承担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及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3),对于合同无效的当事人,当事人可以请求法律或者相关部门取消其无效合同。根据《司法解释》第九条规定,要求房地产开发商承担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及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房地产开发商存在一房二卖的情形时,应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房产公司故意进行一房两卖,在主观上存在欺诈的故意,所以并不构成法律诈骗罪。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各种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而房产公司并没有虚假构造事实而是将一个现有的物品出售给了两人或者多人。一房二卖是否构成诈骗行为,真不好说,或者说其在一定程度上对开发商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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