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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业主委员会的物业合法吗?能不能成立?

154****3380 | 2019-10-29 18:39:41

已有3个回答

  • 148****0377

    可以不成立业主委员会,如果物业公司未按照物业管理合同履行相应的义务的话,业主在已经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前提下,可以按照《物业管理》的相关规定实行业主自制或者是通过招投标重新选定物业公司。

    查看全文↓ 2019-10-29 18:40:07
  • 139****9131

    业主委员会没有成立,物业费暂时不交,肯定是不合法的,交物业管理费与业主委员会没有成立没有直接的联系。物业公司提供了服务就有权利向业主收取物业费,很多新建小区,业主收房后就开始接受物业公司的服务,如小区安全保卫、小区公共区域卫生、绿化维护以及电梯、楼梯的保洁等等,小区的业主不能以自己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为由,拒绝交纳已经接受物业服务所应当支付的对价,如果对其提供的物业服务认为存在瑕疵,那么可以以次抗辩物业费用的收取降低或者减少;
    如果小区的业主认为支付的物业费用过高,,可以通过物价部门投诉的方式来降低收费。

    查看全文↓ 2019-10-29 18:40:03
  • 132****4078

    可以的。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一条

    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临时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建设单位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查看全文↓ 2019-10-29 18:39:59

相关问题

  • 业主委员会的委员是业主本身,如果没有人愿意受累不讨好,当然没有人当委员了,所以会导致成立不起来。尽量还是多跟邻居们沟通,这样别人会有出头的,你跟谁都不熟,同样他们也是谁跟谁都不熟,不会有人愿意当业委会委员的,再有,大爷大妈们对物业什么也不懂,很容易被忽悠的。年轻人又会觉得没时间管这事,真管这事了又会让别人觉得他在这里挣钱了。总之,除非有几位及其正派的党员,街道力度再大也成立不起来。成立业委会靠的是业主团结,团结的业主没有成立不了的业委会。我接触过街道不给成立业委会,**后业主官司打赢了才成立的,你们业主如果不团结,就是想给你成立也成立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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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没有业主委员会可以组建嘛,只要有三分之二业主同意就可以成立业主委员会(需要去房管局备案),然后业主委员会就可以通过招标招聘方式更换物业公司。以没有业主委员会作为理由拒交物业费是不合适的,物业公司提供了服务,交物业费是应当应份的。事实上一个新小区开始由于业主是陆续入住的,都得先有一个物业公司提供服务。若确实对物业公司的服务不满意,建议推动成立业主委员会,再由业主委员会招聘招标物业公司承担小区物业服务,但是目前的物业费还是交了好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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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能成立,房产证是指地面上房屋产权属人所有,只要这片小区房占地有审批手续,不属违章建筑。那么就能成立业主委员会。因为土地是国家所有,使用权归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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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业主大会由业主自行成立,但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依法设立,同时要接受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后,应在30日内向区、县小区办备案。因此,关键在于业委会设立程序是否遵守了法律规定的程序,由此才能判断合不合法。附:业主大会的开会要求和表决方式的主要规定:1.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2.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1/2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加。3.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4.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必须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1/2以上通过。业主大会作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续筹方案的决定,必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5.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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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何成立业主委员会 为了维护住宅小区内全体业主和住户的合法权益,成立业主委员会是非常必要的。 一、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条件: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业主担任。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会同住宅出售单位组织召开第一次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1、公有住宅出售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三十以上; 2、新建商品住宅出售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 3、住宅出售已满两年。 二、成立业主委员会后要办理登记手续 业主委员会自选举产生之日起十五日内,持下列文件向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1、成立业主委员会登记申请书; 2、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 3、业主委员会章程。 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登记工作,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成立的业主委员会不予登记,并用书面通知申请人。 三、业主委员会应当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1、召开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2、选聘或者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与物业管理企业订立变更或者解除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3、依照本条例设立物业维修基金的,负责该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4、审定物业管理企业提出的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计划、财务预算和决算; 5、听取业主和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 6、监督公共建筑、公共设施的合理使用; 7、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8、业主委员会应当定期召开会议,会议必须有过半数委员出席有效,作出决定应当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四、业主公约的效力 1、业主公约是有关物业使用、维修和其他管理服务活动的行为规范,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使用人应当遵守业主公约。 2、业主公约自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业主委员会应当自业主公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业主公约报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4、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使用人具有约束力。 5、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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