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业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第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协议; (二)招标; (三)拍卖。 依照前款规定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具体程序和步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全部3个回答>问一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是啥意思?
134****5074 | 2019-11-06 12: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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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3284
国有建设用地是指国家所有的用于建设的土地,不是小产权,土地使用证是红本。
查看全文↓ 2019-11-06 12:02:03
根据我国的《土地管理法》第四条 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具体登记发证机关,由国务院确定。 -
135****4625
这种房子一般是划拨性质的房子,比如房改房,经济适用房。类似土地没有交过土地出让金,但是一样可以卖,只要补交土地出让金就可以了。土地年限共补交土地出让金开始计算,住宅就是那个时间开始70年。
查看全文↓ 2019-11-06 12:01:59
房产证上写:
1、权属性质:国有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2、使用权取得方式:出让。
凭这两点,即可确认你的房屋所有权是指通俗说的“大产权房”,“小产权房”是指在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即不能上市,不能分割,具有限制产权。
居住用地的土地出让**高年限为70年,一般在取得土地时未必是按**高年限取得,而且从建设到出售须要一段时间。
从我本地来看,开发商取得开发用地用于建造房屋的多为50年,减去从开发到出售用去的年限,到过户给你时,土地使用权一般不满5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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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1359
房产证上土地国有是指开发商是通过交纳土地出让金的方式取得国有土地的使用权,而这种土地一般是住宅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条 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
查看全文↓ 2019-11-06 12:01:55
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百分之三十上缴中央财政,百分之七十留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都专项用于耕地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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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房子一般是划拨性质的房子,比如房改房,经济适用房。类似土地没有交过土地出让金,但是一样可以卖,只要补交土地出让金就可以了。土地年限共补交土地出让金开始计算,住宅就是那个时间开始70年。房产证上写:1、权属性质:国有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2、使用权取得方式:出让。凭这两点,即可确认你的房屋所有权是指通俗说的“大产权房”,“小产权房”是指在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即不能上市,不能分割,具有限制产权。居住用地的土地出让**高年限为70年,一般在取得土地时未必是按**高年限取得,而且从建设到出售须要一段时间。从我本地来看,开发商取得开发用地用于建造房屋的多为50年,减去从开发到出售用去的年限,到过户给你时,土地使用权一般不满5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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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的都是集体土地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可以包括宅基地使用证。厂房、村办企业的建的的房屋的地下的土地不能叫宅基地使用证,可以叫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而宅基地使用证泛指集体组织成员的人(也就是本村农户的人)建的住宅房屋地下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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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办理,可以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由土地使用权人提出申请,也就是由土地使用人在向有关登记机关提出登记申请时,提交土地使用权登记申请书、个人身份证明或者户籍证明、土地使用权来源证明;由土地管理机关进行权属审核,包括初审、公告、复审、批准登记等步骤;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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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可以,一般开发商都会抵押给银行贷款的依照物权法第180条和第182条的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现有的建筑物一并抵押,抵押人未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建筑物视为一并抵押。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抵押人仍然有权依法对该土地进行开发,建造建筑物。那么,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是否属于抵押财产?需要拍卖建设用地使用权时,应当如何处理这些新增的建筑物?本条为解决这些问题作出了特别规定。 对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由于其不在抵押合同约定的抵押财产的范围内,因此不属于抵押财产。 为了实现抵押权,需要处分抵押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时,如果该土地上已存在建筑物,一般来讲,只有将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才能实现建设用地使用权现实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这就是为什么我们在实践中要遵循“房随地走”的原则。因此,本条规定,处分抵押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虽然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仍可以将其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处分后,由于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处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没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只能作为普通债权人行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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