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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土地用途该怎么办理手续?

144****1070 | 2019-11-06 15:46:24

已有3个回答

  • 156****2963

    变更土地登记手续:

    1. 因土地征用、划拨引起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的,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在土地征用、划拨批准后三十日内,持土地征用、划拨批准文件共同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权属变更登记。

    新建设项目用地的土地使用者,在土地征用、划拨批准后先办理预登记手续,待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三十日内,再正式申请土地权属变更登记。

    2.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在缴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十五日内,持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金缴付凭证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变更土地登记。

    3. 因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或因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引起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土地使用权转让人和受让人在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持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共同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权属变更登记。

    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或因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涉及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的,须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后,再申请土地权属变更登记。

    4. 因单位合并、分立、企业兼并等原因引起宗地合并或者分割的,有关各方在主管部门批准后三十日内,持批准文件及有关合同、协议共同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变更土地登记。

    5. 依法继承土地使用权的,继承人在合法继承权确定后三十日内,持有关证明文件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权属变更登记。

    6. 因处分抵押财产而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抵押人、抵押权人和新的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在土地权利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合同、抵押合同、处分抵押财产的证明资料共同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抵押注销登记和土地权属变更登记。

    7. 交换、调整土地的,交换、调整土地的双方在交换、调整协议批准后三十日内,持协议和批准文件共同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权属变更登记。

    8. 出租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在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持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合同、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共同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他项权利登记。

    9. 抵押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在抵押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持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合同、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共同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他项权利登记。

    一宗地多次抵押的,处分抵押财产时的偿还顺序以申请他项权利登记的时间顺序为序。

    10. 因土地权属变更引起他项权利转移的,由土地所有者或土地使用者同他项权利者,在申请土地权属变更的同时申请他项权利登记。

    11. 土地所有者、使用者、他项权利者更改名称或通讯地址的,土地所有者、使用者、他项权利者在变更发生后三十日内,持有关证明资料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更名或更址登记。

    12. 登记的土地用途发生变更的,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在变更批准后三十日内,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用途变更登记。

    查看全文↓ 2019-11-06 15:47:02
  • 152****5106

    一、办理部门
    1、主办部门:地籍(测绘)管理科
    2、协办部门:土地规划利用科、财务科
    二、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土地管理法》;
    2、《土地登记规则》;
    3、《城镇地籍调查规程》
    4、《云南省土地登记办法
    三、工作时限总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四、申报资料与标准
    1、原国有土地使用证;
    2、规划批准通知书和定点图;
    3、改扩建后变更的提交改扩建用地通知书;用途变更提交规划部门批准用途改变文件,划拨用地应有土地管理部门的用途变更文件;出让用地应提供重新签订的出让合同。
    4、改建后的房产证明或其他权属来源材料;
    5、权利人身份证明和印章;单位法人身份证明和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或单位证明;
    6、改扩建超出原土地面积的,经依法处理后重新履行地籍调查手续;
    7、其他材料。
    五、办理结果经**后审核合格后,给申请办理登记的用户发给权属证书。

    查看全文↓ 2019-11-06 15:46:56
  • 147****0575

    申请办理变更土地登记时,应根据发生变更的不同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当地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土地变更登记申请书;
    (2)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个人身份或者户籍证明;
    (3)土地证书或他项权利证明书;
    (4)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权属证明;
    (5)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如委托办理变更土地登记应提交土地登记委托书和委托人、委托代理人双方的身份证明等。由于变更内容不同,要求提交的文件资料也不一样。因此,除上述基本资料外,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还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项目。

    查看全文↓ 2019-11-06 15:46:52

相关问题

  • 划拨地改变用途经批准改变划拨土地用途,改变后的用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经批准可以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办理相应的划拨用地手续,换发新的《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改变后的土地用途不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具体可分两种情况:1.地方法规或行政规定明确划拨土地改变用途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或者《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明确改变用途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应当由市、县人民政府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依法有偿供应,属于经营性用地的,应当依法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2.地方法规、行政规定没有明确,《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也没有约定的,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第十七条规定,经批准可以办理协议出让手续,但应当按照土地市场价格补缴土地出让金。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额=新用途的出让土地市场价格-原用途的划拨土地市场价格。出让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土地使用者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经批准改变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应根据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分两种情况处理:1.出让合同和地方法规、行政规定中明确约定或规定土地使用者改变土地用途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应当由市、县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对出让土地使用权人给予相应补偿,补偿金额根据余期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确定)后,依法重新公开供应。2.出让合同和地方法规、行政规定没有约定或明确规定的,土地使用者应当按规定报经出让方(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批准后应当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对原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出让年期、出让金额等进行相应调整,重新核定。出让年限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城市规划对土地使用有特殊限制或土地使用者有特殊要求的,土地使用年限可以按照原用途剩余使用年限甚至更短期限确定;没有特殊限制的,为便于土地利用,一般情况下都应当按照新的土地用途重新核定使用年限,但不得超过法定**高土地出让年限。土地用途和出让年限确定后,就可根据新旧土地用途、出让年限和批准时的土地市场价格水平确定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额。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额=批准时新用途、新出让年期下的土地市场价格-原用途在批准改变用途时剩余年期下的出让土地市场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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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地证的更名和过户的流程都是一样的,要先把土地证对应的房产证先进行过户或更名后,再办理土地证的过户或更名。办理土地证相关程序如下:一、土地证的办理程序①土地登记申请②地籍调查③权属审核④注册登记⑤核发或者更换、注销土地证书二、所需申报的材料①土地登记申请书;②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各级政府批准使用土地的批文文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有效证明文件);③图件(征用土地图件,有关地籍证明);④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或户籍证明,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资格证明;⑤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⑥需提交的其他有关材料。三、土地登记发证的办理期限材料齐全,经地籍调查、权属审核符合发证标准条件的:初始登记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土地其他权利登记及变更登记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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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出让土地改变用途办理出让手续的原则(一)申请和报批出让土地申请改变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的,应当报经出让方和规划管理部门审查。(二)分类确定办理方式根据审查结果,分别按以下两类情形办理: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明确约定土地使用者改变土地用途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或者法律、法规、行政规定明确改变土地用途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应当由市、县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依法重新公开供应。土地使用权收回时,应当对出让土地使用权人给予相应补偿,补偿金额根据余期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确定。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没有约定,法律、法规、行政规定也没有明确规定必须收回土地使用权的,经出让方(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即对原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出让年期、出让金额等进行相应调整,重新核定。(三)确定出让年限出让年限应根据下列两类情况具体确定:1.城市规划对土地使用有特殊限制或土地使用者有特殊要求的,土地使用年限可以按照原用途土地剩余使用年限甚至更短期限确定;2.没有特殊限制的,为便于土地利用,一般情况下都应当按照新的土地用途重新核定土地使用年限,但不得超过法定**高土地出让年限。(四)调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用途和出让年限确定后,可根据新旧土地用途、出让年限和批准时的土地市场价格水平,确定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额。具体可按下式确定:应当补缴的土地出让金额=批准改变时的新土地使用条件下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批准改变时原土地使用条件下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五)签订出让合同原出让土地使用权人可以与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重新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六)补缴出让金,办理土地登记原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重新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及时补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并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需要指出的是,如果原土地使用权人未向出让方和城市规划部门申请或虽申请未经出让方和规划部门同意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的,属于违法违规行为,违反了《城乡规划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规定,应当首先由城市规划部门对其违反《城市规划法》的行为进行查处。城市规划部门责令改正或拆除多建部分的,违法责任人应当自行改正或拆除;城市规划部门处罚后同意改变用途或提高容积率的,应当告知出让方。出让方接到规划部门通知后,应当要求土地使用权人补交土地出让金差价,土地使用权人应当与出让方签订出让合同补充协议或重新签订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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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办理变更土地登记时,应根据发生变更的不同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当地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资料:(1)土地变更登记申请书;(2)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个人身份或者户籍证明;(3)土地证书或他项权利证明书;(4)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权属证明;(5)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如委托办理变更土地登记应提交土地登记委托书和委托人、委托代理人双方的身份证明等。由于变更内容不同,要求提交的文件资料也不一样。因此,除上述基本资料外,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还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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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要当然是土国土资源局,规划局。1、改变土地用途的单位提出申请,填写用地申请表; 2、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初审,决定是否受理; 3组织进行地界、权属调查; 4对改变用途的土地使用权委托进行地价评估; 5拟定变更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核算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有关税费; 6会审、拟文上报、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申报资料: 1、用地单位提出的改变土地用途申请;2、市规划局颁发的《规划用地许可证》;3、原用地批文或土地使用证书;4、改变用途土地勘测定界图;5、需提交的其他有关材料。 承诺时限: 5天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 收费标准: 土地出让金: 1、原划拨用地的土地出让金: 评估标定地价的40%以上。 2、原出让土地的土地出让金: 补交不同用途和容积率的土地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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