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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土地用途该如何办理手续?

132****9174 | 2018-11-21 11:00:35

已有3个回答

  • 153****5504

    划拨地改变用途
    经批准改变划拨土地用途,改变后的用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经批准可以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办理相应的划拨用地手续,换发新的《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改变后的土地用途不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具体可分两种情况:
    1.地方法规或行政规定明确划拨土地改变用途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或者《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明确改变用途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应当由市、县人民政府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依法有偿供应,属于经营性用地的,应当依法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
    2.地方法规、行政规定没有明确,《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也没有约定的,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第十七条规定,经批准可以办理协议出让手续,但应当按照土地市场价格补缴土地出让金。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额=新用途的出让土地市场价格-原用途的划拨土地市场价格。
    出让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
    土地使用者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经批准改变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应根据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分两种情况处理:
    1.出让合同和地方法规、行政规定中明确约定或规定土地使用者改变土地用途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应当由市、县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对出让土地使用权人给予相应补偿,补偿金额根据余期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确定)后,依法重新公开供应。
    2.出让合同和地方法规、行政规定没有约定或明确规定的,土地使用者应当按规定报经出让方(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批准后应当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对原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出让年期、出让金额等进行相应调整,重新核定。
    出让年限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城市规划对土地使用有特殊限制或土地使用者有特殊要求的,土地使用年限可以按照原用途剩余使用年限甚至更短期限确定;没有特殊限制的,为便于土地利用,一般情况下都应当按照新的土地用途重新核定使用年限,但不得超过法定**高土地出让年限
    土地用途和出让年限确定后,就可根据新旧土地用途、出让年限和批准时的土地市场价格水平确定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额。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额=批准时新用途、新出让年期下的土地市场价格-原用途在批准改变用途时剩余年期下的出让土地市场价格。

    查看全文↓ 2018-11-21 11:01:14
  • 144****0379

    一、办理部门
    1、主办部门:地籍(测绘)管理科
    2、协办部门:土地规划利用科、财务科
    二、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土地管理法》;
    2、《土地登记规则》;
    3、《城镇地籍调查规程》
    4、《云南省土地登记办法
    三、工作时限总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四、申报资料与标准
    1、原国有土地使用证;
    2、规划批准通知书和定点图;
    3、改扩建后变更的提交改扩建用地通知书;用途变更提交规划部门批准用途改变文件,划拨用地应有土地管理部门的用途变更文件;出让用地应提供重新签订的出让合同。
    4、改建后的房产证明或其他权属来源材料;
    5、权利人身份证明和印章;单位法人身份证明和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或单位证明;
    6、改扩建超出原土地面积的,经依法处理后重新履行地籍调查手续;
    7、其他材料。
    五、办理结果经**后审核合格后,给申请办理登记的用户发给权属证书。

    查看全文↓ 2018-11-21 11:01:04
  • 138****8698

    申请办理变更土地登记时,应根据发生变更的不同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当地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土地变更登记申请书;
    (2)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个人身份或者户籍证明;
    (3)土地证书或他项权利证明书;
    (4)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权属证明;
    (5)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如委托办理变更土地登记应提交土地登记委托书和委托人、委托代理人双方的身份证明等。由于变更内容不同,要求提交的文件资料也不一样。因此,除上述基本资料外,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还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项目。

    查看全文↓ 2018-11-21 11:00:50

相关问题

  • 土地证的更名和过户的流程都是一样的,要先把土地证对应的房产证先进行过户或更名后,再办理土地证的过户或更名。办理土地证相关程序如下:一、土地证的办理程序①土地登记申请②地籍调查③权属审核④注册登记⑤核发或者更换、注销土地证书二、所需申报的材料①土地登记申请书;②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各级政府批准使用土地的批文文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有效证明文件);③图件(征用土地图件,有关地籍证明);④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或户籍证明,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资格证明;⑤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⑥需提交的其他有关材料。三、土地登记发证的办理期限材料齐全,经地籍调查、权属审核符合发证标准条件的:初始登记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土地其他权利登记及变更登记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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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变更土地登记手续:1. 因土地征用、划拨引起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的,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在土地征用、划拨批准后三十日内,持土地征用、划拨批准文件共同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新建设项目用地的土地使用者,在土地征用、划拨批准后先办理预登记手续,待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三十日内,再正式申请土地权属变更登记。2.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在缴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十五日内,持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金缴付凭证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变更土地登记。3. 因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或因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引起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土地使用权转让人和受让人在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持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共同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权属变更登记。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或因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涉及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的,须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后,再申请土地权属变更登记。4. 因单位合并、分立、企业兼并等原因引起宗地合并或者分割的,有关各方在主管部门批准后三十日内,持批准文件及有关合同、协议共同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变更土地登记。5. 依法继承土地使用权的,继承人在合法继承权确定后三十日内,持有关证明文件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权属变更登记。6. 因处分抵押财产而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抵押人、抵押权人和新的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在土地权利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合同、抵押合同、处分抵押财产的证明资料共同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抵押注销登记和土地权属变更登记。7. 交换、调整土地的,交换、调整土地的双方在交换、调整协议批准后三十日内,持协议和批准文件共同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权属变更登记。8. 出租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在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持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合同、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共同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他项权利登记。9. 抵押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在抵押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持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合同、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共同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他项权利登记。一宗地多次抵押的,处分抵押财产时的偿还顺序以申请他项权利登记的时间顺序为序。10. 因土地权属变更引起他项权利转移的,由土地所有者或土地使用者同他项权利者,在申请土地权属变更的同时申请他项权利登记。11. 土地所有者、使用者、他项权利者更改名称或通讯地址的,土地所有者、使用者、他项权利者在变更发生后三十日内,持有关证明资料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更名或更址登记。12. 登记的土地用途发生变更的,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在变更批准后三十日内,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用途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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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出让土地改变用途办理出让手续的原则(一)申请和报批出让土地申请改变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的,应当报经出让方和规划管理部门审查。(二)分类确定办理方式根据审查结果,分别按以下两类情形办理: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明确约定土地使用者改变土地用途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或者法律、法规、行政规定明确改变土地用途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应当由市、县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依法重新公开供应。土地使用权收回时,应当对出让土地使用权人给予相应补偿,补偿金额根据余期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确定。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没有约定,法律、法规、行政规定也没有明确规定必须收回土地使用权的,经出让方(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即对原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出让年期、出让金额等进行相应调整,重新核定。(三)确定出让年限出让年限应根据下列两类情况具体确定:1.城市规划对土地使用有特殊限制或土地使用者有特殊要求的,土地使用年限可以按照原用途土地剩余使用年限甚至更短期限确定;2.没有特殊限制的,为便于土地利用,一般情况下都应当按照新的土地用途重新核定土地使用年限,但不得超过法定**高土地出让年限。(四)调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用途和出让年限确定后,可根据新旧土地用途、出让年限和批准时的土地市场价格水平,确定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额。具体可按下式确定:应当补缴的土地出让金额=批准改变时的新土地使用条件下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批准改变时原土地使用条件下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五)签订出让合同原出让土地使用权人可以与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重新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六)补缴出让金,办理土地登记原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重新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及时补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并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需要指出的是,如果原土地使用权人未向出让方和城市规划部门申请或虽申请未经出让方和规划部门同意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的,属于违法违规行为,违反了《城乡规划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规定,应当首先由城市规划部门对其违反《城市规划法》的行为进行查处。城市规划部门责令改正或拆除多建部分的,违法责任人应当自行改正或拆除;城市规划部门处罚后同意改变用途或提高容积率的,应当告知出让方。出让方接到规划部门通知后,应当要求土地使用权人补交土地出让金差价,土地使用权人应当与出让方签订出让合同补充协议或重新签订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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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产抵押是指产权所有人以房契作为抵押,取得借款按期付息。房屋产权仍由产权所有者自行管理,债权人只按期取息,而无使用管理房屋的权利,待借款还清,产权人收回房契抵押即告终结。如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则债权人有权依法处分抵押房屋,并在处分抵押房屋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  提供抵押房屋的当事人称为房屋抵押人,接受抵押房屋的原债权人称为房屋抵押权人。房屋抵押人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得设定房屋抵押。  1、抵押登记  律师应当合理地提示委托人,债权人与抵押人签订《抵押合同》后,双方应依照《担保法》的规定,就该合同项下的抵押物进行登记,债权人自抵押物登记之日起享有抵押权。  债权人所接受的抵押物,均须办理抵押物登记。  抵押物的登记日期不得迟于抵押担保债权的实际生效日期,或商品交易中合同约定的商品所有权转移的日期。  2、不登记的,不对抗第三人  由于抵押登记部门的原因,导致抵押登记无法实施,抵押人向债权人交付权利凭证的,可以认定债权人对该财产有优先受偿权。  律师应当合理地提示委托人,未办理抵押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3、恶意拒绝登记的责任  律师应当合理地提示委托人,担保法规定抵押登记生效的抵押合同签订后,抵押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拒绝办理抵押登记,导致债权人受到损失的,抵押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登记日期与抵押顺序  律师应当合理地提示委托人,由于抵押登记部门的原因致使抵押物连续登记的,抵押物第一次登记的日期为抵押登记的日期,并以此确定抵押担保债权的顺序。  5、补办登记  诉讼期间,抵押物尚未办理权属证书的,律师可以建议或督促委托补办登记并提交权属证书,并依法向委托人阐述相关法律意义,即:在第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补办或提交的,抵押担保有效;未办理抵押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6、房地产抵押登记  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地上的房屋抵押的,应当遵守《担保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依照“地随房抵,房随地走”的原则办理。  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的,应当向登记机关交验下列文件:  (1)抵押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  (2)抵押登记申请书;  (3)抵押合同;  (4)《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共有房屋的,还必须提交《房屋共有权证》和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  (5)抵押人有权设定抵押权的《决议》和办理抵押登记的《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和证明;  (6)抵押房地产价值的《评估报告》或《抵押物折价协议书》;  (7)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7、预购商品房抵押  预购商品房抵押,是购房人在支付首期规定的房价款后,由贷款银行代其支付其余的购房款项,商品房开发商将预购商品房所有权让与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  预购商品房抵押贷款的,商品房开发项目必须符合房地产转让条件,并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以预购商品房抵押贷款的,购房人应提交生效的《预购房屋合同》。  登记机关在预购商品房抵押合同上记载或以其他方式记载抵押事项。  8、在建工程的抵押与登记  在建工程的抵押,是抵押人为取得贷款继续建造在建工程,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基础上,以下列资财或财产权利抵押:  (1)以其依法获准但尚未建造的房屋抵押;  (2)以正在建造的建筑物上投入的资产抵押,包括:原材料、固定资产或应收债权等资产和财产权利;  (3)以正在建造的房屋或其他建筑物抵押,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的担保。  在建工程已经完工部分的抵押,其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  9、在建工程的抵押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以在建工程抵押的,抵押合同应当附加以下文件和证明:  (1)《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已经交纳了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交纳了相当于抵押部分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  (3)已经投入在建工程的工程款;  (4)有确定的施工进度和工程竣工日期;  (5)存在已经完成的工程量和工作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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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办理变更土地登记时,应根据发生变更的不同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当地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资料:(1)土地变更登记申请书;(2)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个人身份或者户籍证明;(3)土地证书或他项权利证明书;(4)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权属证明;(5)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如委托办理变更土地登记应提交土地登记委托书和委托人、委托代理人双方的身份证明等。由于变更内容不同,要求提交的文件资料也不一样。因此,除上述基本资料外,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还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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