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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要物业费吗?租房物业费一般是房东出的吗?

135****8706 | 2019-11-07 07:37:34

已有3个回答

  • 157****3199

    契约自治,这是民法的**大原则(即:自愿)。因为,即使看起来不需要租房人承担物业费,但房东如在房租上多要个一两百块,这不照样羊毛出在羊身上。我这里提供一下通常的操作习惯(市场上形成的一种惯例)给你参考:按照物业性质来分,如果是居住用房屋,一般由房东来承担物业费;如果是办公等商用房屋,一般由租房人来承担物业费。这样的惯例到底有什么合理性倒还真说不上来。

    但我自己的理解是:通常情况下,对商用房屋,房东基本上是做甩手掌柜的,他把空空的房子交给租房人后,基本上什么都不管了。

    而对居住用房屋的出租,一般房东的责任后多很多,比如配家具、家电,租房人在正常情况下使用如果这些东西产生损耗,房东还要负责修理等等。久而久之,就形成上面的这种惯例。但显然,只要双方同意,这种惯例可以通过明确的书面约定来打破的。

    查看全文↓ 2019-11-07 07:38:13
  • 138****9831

    租房物业费一般是业主出,如果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有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的,从其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依据: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依法追缴。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物业发生产权转移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查看全文↓ 2019-11-07 07:38:09
  • 146****8642

    关于房屋出租户的物业费的问题,应该在房屋租赁时明确,写了租赁合同中,然后出租方和租赁房根据合同约定进行租赁行为。
    如果在签订租赁协议时没有考量到物业费的问题,那是出租方的问题,没有明确房屋使用过程中可能的费用,基于谁错误谁负责的原则,房东支付物业费。

    查看全文↓ 2019-11-07 07:38:04

相关问题

  • 租房物业费一般是业主出,如果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有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的,从其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依据: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依法追缴。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物业发生产权转移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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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廉租房的租金标准为每月1元/平米,因廉租房面积不超过50平米,租金每月不超过50元。廉租房小区的物业费是有限制的,商品房小区配套建设的廉租房实行政府补贴,标准各地方政府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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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首先,要看租房者和业主是否有就物业管理费缴纳事宜明确由谁来缴纳,没有明确的,由物业承租人缴纳。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 业主与物业的承租人、借用人或者其他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综上所述,《租房合同》若无写明谁来缴纳管理费,承租人应该缴纳物业管理费,承租人不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的,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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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要求租房人缴纳物业费合理。如果业主将房屋出租给他人,物业的真正使用人是租房者。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42条规定: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房地产主管部门对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进行管理。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企业执行明码标价规定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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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要求租房人缴纳物业费合理。如果业主将房屋出租给他人,物业的真正使用人是租房者。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42条规定: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房地产主管部门对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进行管理。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企业执行明码标价规定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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