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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理想城产权多少年?共有产权房可落户上学单身申请或仍需满30岁

146****0265 | 2019-11-25 06:2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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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57****2134

    "专家建议按全国人均住宅面积来确定房地产税免征额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10日讯( 马常艳)围绕备受关注的房地产税,未来将如何征收是关注焦点之一。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公共收入研究中心主任张学诞在接受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采访时建议,国家统一制定人均免税面积的幅度范围为40平方米——60平方米,再由地方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人均免税面积。同时,地方有权限根据各地实际情况确定各个具体区域的住宅人均面积平均评估价格,**终确定出对居民家庭的房地产税免征额。从我国现实看,保障居民的基本住房需求是顺利开征房地产税的前提条件。为了推进房地产税的实施,较为一致的观点认为应对个人和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给予免税。按此要求,就存在着对个人住房的免征额设计问题。张学诞表示,房地产税免征额的设计存在一定的难点,主要涉及免征额是按照住房套数或住房面积,还是按房产评估值的一定比例进行设计。从目前情况看,由于不同住房的面积不同,且不同类型和区域的房地产的价值差别过大,按套数给予一套或多套住房免征显然不合理。如果按照住房面积,即以基本住房需求确定免征额,则涉及到家庭情况和人均扣除面积标准的确定问题。人均扣除面积标准是全国统一,还是规定上限由地方具体确定;家庭是按照3口之家计算(国家放开二孩政策后,以后的家庭是否以4口之家为标准),还是按照实际人口数量计算。或者,对每套住房的评估价值给予一定比例的扣除。此外,对于个人拥有的在不同城市的住房,是每个地区的住房都能够享受免征额,还是只能选择在一个城市的住房享受免征额。这些问题都需要在具体制度上加以解决。“从目前情况看,由于不同住房的面积不同,且不同类型和区域的房地产的价值差别过大,按套数给予一套或多套住房免征显然不合理。而按照房地产评估值的一定比例给予免征,又难以考虑居民家庭人口的状况问题。”张学诞认为,允许家庭成员合并扣除免税面积,按照人均住房面积即以基本住房需求来确定人均免税面积,并结合不同地区房地产的平均评估价值来确定免征额较为合理。张学诞认为,按照人均免税面积来确定免征额,关键是如何选择人均免税面积标准。目前来看,人均免税面积标准有几个可参考的依据。第一,全国人均住房面积。根据统计,2016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为36.6平方米,农村居民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为45.8平方米。以此为依据,可考虑对城镇居民人均免税面积设为40平方米(如果未来对农村居民住宅征收房地产税,其人均免税面积应超过城镇居民)。第二,上海市和重庆市房产税试点改革的做法,根据《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规定,人均免税面积(住房建筑面积)为60平方米。而根据重庆市《房产税改革试点暂行办法》规定,扣除免税面积以家庭为单位,一个家庭只能对一套应税住房扣除免税面积。纳税人在该办法施行前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免税面积为180平方米;新购的独栋商品住宅、高档住房,免税面积为100平方米。纳税人家庭拥有多套新购应税住房的,按时间顺序对先购的应税住房计算扣除免税面积。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的应税住房均不扣除免税面积。总体上看,假设家庭为3口之家,上海和重庆两地的房产税试点改革中的人均免税面积范围为33.3平方米——60平方米。张学诞总结说,考虑到不同地区的人均住房面积上的差别,由全国统一制定人均免税面积不符合各地因地制宜的要求。应以具体地区的家庭社会平均基本住房需求和社会平均评估价值为标准,计算确定出具体地区的家庭住房免征额。这样,在保障基本住房需求的同时,纳税人拥有住房越多,纳税越多,总体上保证征税的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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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查看全文↓ 2019-11-25 06:53:51
  • 135****9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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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些夫妻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财产赠与子女,可离婚后不少人因再婚、经济拮据和高房价等又变卦了。近日张先生等人就以《合同法》中规定的撤销权,在房产过户给幼子前起诉撤销赠与;肖先生更是以赠的是其婚前个人财产为由,坚持不配合女儿过户。那么,离婚协议赠房给孩子后,父母究竟还能否撤销?案例1再婚后欲收回赠子房产法院称有违诚信不予支持因再婚后租房住,生活窘迫,张先生前不久又提起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撤销离婚协议中赠房给儿子的条款。张先生前年第一次起诉是为离婚,那时儿子8岁。张先生称,两人结婚多年,他与妻子王女士没有共同语言,夫妻感情破裂。王女士多次挽留无果答应离婚。张先生为了能够尽早解除夫妻关系,选择通过签署离婚协议来结束彼此的婚姻关系。二人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儿子小张跟随母亲王女士共同生活,小张的抚养权归母亲王女士,父亲张先生享有探望权,夫妻共同财产即位于北京市昌平区的一套100多平方米房屋归儿子小张所有,由小张和其母亲王女士共同居住。但之后,他们一直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两年后张先生再婚,再婚妻子李女士提议张先生撤销对小张的房产赠与。考虑到再婚后自己经济压力加大,张先生向前妻王女士提出撤销赠与,被王女士和儿子小张坚决拒绝了。“我工作调动后,收入比以前大幅减少,再婚妻子没有固定的工作。再婚后,我们一直租房住,生活很窘迫,房价也在不断攀升。我与前妻王女士离婚时缺乏考虑,才放弃了自己对房屋的所有权,而且现在房屋并没有过户给儿子。”张先生当庭提出撤销赠与的理由。我国《合同法》第186条第一款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据此,张先生请法院判决撤销其离婚协议中赠房给儿子的条款。而在庭审过程中,王女士则表示,自己之所以**后愿意离婚,就是因为张先生答应把这套房子给儿子小张。“现在离婚目的达到了,他又想要撤销赠与,法院不应该支持他。”对此一审法院认为,张先生与王女士离婚时,约定将两人共有房屋赠与其子,这不是一种简单的赠与合同关系,而是双方对婚姻存续期间财产分割的一种方式,是建立在双方夫妻身份关系解除的基础之上。离婚后,张先生不同意履行该房屋的处理约定,并要求分割房屋,法律依据不足,亦有违诚信,法院不支持。张先生上诉后,二审法院近日判决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案例2赠女儿房产不配合过户二审判决属财产分割赠与有效如果离婚协议赠房给子女的是婚前个人财产的,又能否撤销呢?小肖近日就经历了一审败诉二审胜、失去房屋又复得的一番波折。肖先生、齐女士于18年前登记结婚。2016年两人因感情不和,矛盾难以调和,遂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13岁的女儿小肖由母亲齐女士抚养,父亲肖先生每月支付生活费2000元,医疗费、教育费凭发票由父母各负担一半。出于离婚后对女儿可能存在照顾不周的考虑,肖先生愿意将名下一套约80平方米的房产赠给女儿,并无条件配合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双方离婚后,母女居住在此房中。可是两年后,肖先生并未配合女儿办理过户手续。小肖多次与父亲协商无果,于是将父母诉至法院。小肖的代理人称,小肖父母已按照离婚协议将房产证交付女儿,小肖也占有、使用了该房屋,应认定赠与有效,小肖父亲要配合办理过户手续。但肖先生提出该房是他的婚前个人财产。“签离婚协议将房赠给女儿,是当初自己考虑不周。而签协议后一直未办理过户手续,正是我考虑自身实际情况撤销赠与的表示。”肖先生认为,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前,他可以撤销赠与。对于肖先生、齐女士在离婚协议中约定该房屋归女儿所有,一审法院认为,这应视为将该房屋赠与女儿。但肖先生离婚后并未履行协助女儿办理过户手续的义务,而是对女儿的请求置之不理。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所以,小肖请法院确认自己的房屋所有权,并判令其父母配合办理过户手续,被法院一审驳回。之后,小肖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肖先生和齐女士在离婚协议中约定该房屋归女儿所有,并非简单的赠与合同关系,而是双方对婚姻存续期间财产分割的一种方式,以婚姻关系的解除为基础。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据此法院终审认为该离婚协议合法有效,肖先生应配合女儿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律师解读离婚协议一并生效不能单独撤销财产赠与约定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的张海霞律师认为,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是离婚协议构成的重要内容。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法院应当受理;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而第一个案例中张先生与王女士签离婚协议时不存在“欺诈”、“胁迫”情形,双方自愿将共同财产赠与儿子,离婚协议合法有效,不存在撤销的情形。张律师强调,离婚协议以解除双方婚姻关系为目的,是夫妻双方就子女抚养、债权债务分割以及其他问题的解决协议,具有不可分割的整体性。赠与约定等财产分割附随于双方婚姻关系的解除,具有明确的目的性,在身份关系已解除、目的已实现的情形下,离婚协议中一并生效,不能单独撤销财产赠与约定。张海霞律师说,离婚协议赠与属于具有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双方离婚协议约定将共同房屋产权归小张所有,是为解除婚姻关系服务的,张先生对儿子小张存在一定抚育关系的道德义务性质,如果允许赠与人任意撤销,则与道义不符。此外,出于诚信原则和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等多方面考虑,离婚协议中的赠与子女财产条款也不能任意撤销。离婚协议赠婚前个人财产也不得单方变更或撤销对于第二个案例,张海霞律师认为,不能只因该房产为肖先生婚前个人财产,就单方不履行协议。无论离婚协议约定双方财产归属子女,还是一方财产归属子女,均属夫妻双方分割财产的行为,属于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一旦离婚协议生效,附随的关于对子女财产赠送的协议一并生效,当事人不得单方面变更或撤销。因签离婚协议内条款时,双方是夫妻关系,想要撤销赠与,必须经夫妻双方全部同意。那么,子女作为离婚协议中财产受赠人,是否享有独立请求权呢?张律师认为,如果双方向受赠人承诺过,向子女给付的合同就属于利他合同,则受益人拥有请求权。如果仅是一方想撤销赠与,律师建议另一方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尽量避免单独以子女的名义起诉,这样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张海霞律师还建议,如果离婚协议中涉及对子女财产赠与的约定,可以先带离婚协议到公证处公证,再去民政局办理离婚。(文中当事人为化名)本报 林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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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查看全文↓ 2019-11-25 06:5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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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网络司法拍卖拍得的房产,也可以按揭贷款?”5月25日,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和邮储银行新乡市分行举办司法拍卖贷款签约启动仪式,签署合作协议,标志着新乡两级法院全面建立网络司法拍卖房产按揭贷款服务工作机制,并正式启动运行。这也是我省首次在全市两级法院同时启动、全面推开此项业务。近年来,在网络司法拍卖工作实践中,不断有意向竞买人反映,很多网拍拍品性价比很高,但需要一次性付清房款,筹集资金较为困难,因此**后都放弃了竞拍。这种现象也造成网拍中占比较大的房产标的物流拍率居高不下,而赢了官司的当事人也还是拿不到执行案款。为了有效破解竞买人一次性付款的资金难题,提高司法网拍成交率,实现当事人利益的**大化,破解“执行难”问题,新乡中院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房产网拍按揭贷款工作。日前已与邮储银行新乡市分行就网拍房产贷款合作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并形成《网拍按揭贷款会议纪要》、《贷款须知》、《贷款流程》等规范性文件,正式在房产网拍中引入司法网拍贷款业务。今后,邮储银行将针对司法网拍标的物为房产的买受人,发放用于支付拍卖成交款的商业性人民币贷款。目前,该业务支持住房、商铺及商住两用房。新乡市两级法院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上拍卖房产时,对于邮储银行可提供贷款的房产,将特别标注“可贷款”。有贷款需要的竞买人可以在竞拍前到银行进行贷款预申请,签署贷款意向书,竞拍成功后按照银行贷款要求向法院支付**款并提出正式贷款申请。经银行贷款审批同意并转款后,由法院、银行及买受人共同办理房产过户、抵押、放贷手续。5月25日,新乡中院现场成交了一套价值300万的房产,竞买人现场与银行签订了按揭贷款意向书。据了解,截至目前,新乡两级法院共上传涉及房产、车辆等各种拍品2646次,总价值13.9亿元,成交价值2.72亿元,节约佣金1400万余元。今年5月20日,新乡中院成交7件拍品,总价值达4436万元,单品成交价格位居全省法院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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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为何连发楼市新政? 密集调控剑指投资投机性炒房 此轮房地产市场调控自"3·17"以来,先是住房信贷收紧,实行认房又认贷、提高二套**比例、降低贷款**高年限,接着又对非京籍购房纳税严格按连续60个月计算。紧接着实行"认房认贷又认离",离婚一年内申请贷款按二套房贷算,并对过道、车库、廊道等异形房实行"三不政策"。再然后,"3·26"严控商办销售,至4月3日将住宅平房纳入限购范围。北京市房地产协会秘书长陈志指出,一连串的政策,招招剑指投资投机性炒房。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土地资源与房地产管理系主任赵秀池则认为,北京将所有市场化住房都纳入限购范围,使商品住房限购政策得到进一步完善,"可以说,北京的住房限购政策再无'空隙'可钻了。"她说,这也表明了政府"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坚决态度,彻底堵住房地产投机投资,促进住房回归居住属性。 住宅供应是否充足? 加大商品住宅土地供应,限定商品房售价 来自市规划国土委的权威数据显示,今年一季度,北京市土地交易市场已供应经营性用地约230公顷,其中,商品住宅用地161公顷,商服用地69公顷。新京报注意到,商品住宅用地占已供应经营性用地面积的70%,与去年同期相比,商品住宅用地供应量增长6.2倍,是2016年全年商品住宅用地实际供应量的1.5倍。 而且,已供应的普通商品住宅用地均限定了未来商品房的销售价格,加大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宅用地供应比例,项目建成后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面积所占比重不低于70%。 市规划国土委表示,下一步,将在当前加快土地供应节奏的基础上,继续加大土地储备开发力度,根据市场需求,适度增加商品住宅用地的供应量,积极推动成熟地块入市交易。三季度末,全市将完成全年商品住宅用地供应计划260公顷,是2016年全年实际供应量的2.5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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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少数房产估价机构违反市场竞争规则和职业道德,进行低价恶性竞争,导致估价报告质量不高,不仅给银行带来风险,也损害了群众的利益。 今年12月1日施行的资产评估法,解决了房产评估“法律责任不够明确,违法成本不高”的问题 “花钱‘买’来的评估报告,能用吗?” 电话里,正在山东买房的孙慧慧向倒起了苦水。她购买的一套百万元的二手房,按房产中介的要求交了近5000元的房产评估费,相当于房子总价的千分之五,却根本没有人上门评估,就是花钱拿个报告。 所谓“房产评估”,是指银行在审核购房贷款时,对购房者抵押的房屋价值进行评估,以控制贷款风险,一般由第三方机构来执行。 房产评估,是购房的一个重要环节,但正如孙慧慧的疑问,如今的房产评估市场却出现了不少问题。 不过,在业内人士看来,房产评估市场不规范的问题将得到解决。自今年12月1日起施行的资产评估法,对房产评估作出了诸多规范。 不规范评估影响不小 多方走访并以购房者身份咨询发现,在北京、上海等城市,向购房者收取房产评估费是普遍现象。多数银行将房产评估作为贷款的前置条件,并要求贷款申请人承担评估费,由评估公司收取,收费标准为房价的千分之一至千分之五不等。 正因如此重要,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地产估价规范,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必须到估价对象现场,实地查勘估价对象状况,还要现场拍照记录。 去年刚刚在北京买房的市民余晓乐告诉,房产评估师曾专门到家里进行测量评估,“我觉得还是很专业的,评估师在进门和出门前,还要求我帮他拍照,他也进行了很多实地拍摄”。 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研究中心主任王欢在接受《法制日报》采访时说,房地产评估对老百姓的影响是多方面的,“如果仅从房地产估价的业务构成来讲,**大的一个业务占比是房地产抵押估价,一般**简单的就是民众买卖二手房时找银行贷款,需要评估机构出具评估预案,包括企业的融资和发展也涉及到企业的房地产抵押,申请贷款”。 “如果评估机构不规范,唯利是图,低价恶性竞争,对低质量报告不关注,迎合当事人的要求去高估,那么当事人拿着这个被高估的评价报告去找银行,就可能得到超乎原本应得的抵押贷款。”王欢向介绍说,从银行的角度上来讲,它的风险会被放大。如果出现系统性的此类问题,整个社会可能出现较高的金融风险。 此外,据王欢介绍,还有一类业务就是征收评估,比如说老百姓的房屋拆迁,需要进行征收评估,“如果评估机构不客观公正,那么出来的评估结果无非两种,一种是恶意高估,高估老百姓的房价,和被拆迁人的相关当事人串通骗取国家资产;另一种是有些征收部门存在不规范行为,为了降低成本等原因克扣老百姓的补偿款,可能市场价值是100万元,补偿款却只有80万元,这样老百姓就是损失方”。 “第三种业务类型是现在比较多的市场鉴定估价业务,在房地产行业也比较多,能不能得到一个公开公正的评估结果,关系到鉴定相关当事人的权利权益是否受损。还有一种就是目前正在开展的,也是将来要推行的房地产相关税收,也就是税收的税基评估。比如你家的房子值多少钱是作为税收征收依据的。目前很多省市已经在开展这项工作,涉及房地产税之类的资产评估都由评估机构批量评估,这个评估的准确性直接影响纳税当事人的税负公平问题,影响当事人的切身利益。”王欢说。 部分评估如同填空 不过,这样原本应该属于正常的现象,在一些地方却成为了“鲜见”。据一些购房者反映,所谓评估,只是花钱买报告的“走过场”。 孙慧慧告诉,交完钱就没人再提评估的事,她既没见到估价人员,也没看到评估报告,“整个过程都没有评估人员进过家门,**后只收到一张标有‘预收评估费’字样的收据,连发票都没有”。 那么,这样不去现场就出具的评估报告是怎样生成的呢? 对于这一问题,受访的业内人士并没有全盘托出,只是个别房屋评估机构的工作人员透露说,“肯定存在拿广告充当交易案例的情况”,也有评估师坦承,“评估报告就是先下载广告,再在现成模板上填空”。 一家房屋评估机构的工作人员通过微信向介绍他们的一种操作方式:“我们都有专业模板,被评估房产的位置、面积、楼层等所有的数据都是空白的,一旦接受委托,直接在网络上搜集被评估房产所在小区的售房广告,然后简单地进行计算,就像填空一样把空白处填上,一份报告就完成了,有可能上午委托,下午就能出报告。” “将广告作为交易案例,在我们业内叫挂牌价值。评估师的评估方法就是找三套以上、跟需要评估的房子在地段等各方面比较接近的房子进行比较。不过,按相关规范的要求,是要找真实交易的案例。”王欢说,“不管你是从什么渠道拿的,是从有关部门拿的,还是市场上的中介机构,或者实体公司拿过来的,应该是真实的交易案例。” 按照王欢的说法,上述评估机构所透露的评估方式“的确是行业中存在的问题”。 “特别是规模小一点或者实力差一点的评估企业可能存在这样的问题。为了承揽业务搞低价竞争,一些评估机构没有资源去挖掘数据、采集数据、购买数据,就从互联网平台去查一些相近的房子挂牌多少价,然后进行适当调整,把价格下浮10%或5%,遵循一定的技术处理之后作为案例。”王欢说,相比之下,一些大型机构普遍建有自己的案例数据库,或者通过其他渠道购买专业数据公司、中介机构等的数据。 据王欢透露,不采取正规方式,“就在网上一搜索,然后报告就出来了,这种现象也是住建部门整治的重点。它的主要体现是低价恶性竞争。我们在进行企业座谈时,规范的企业都在反映低价竞争问题,因为这个行为成本低,随便在网上一找,三下两下就提交给相关的委托人。有的委托人也并不在乎报告质量的好坏,他们实际上只需要一个评估结果,所以导致这种比较突出的现象。低价竞争、估价报告质量低是目前行业中比较严重的问题”。 法律责任不再模糊 少数估价机构违反市场竞争规则和职业道德,进行低价恶性竞争,导致估价报告质量不高,影响了行业的社会声誉。 作为业内人士,这是王欢总结的房地产估价行业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究其原因,王欢认为,一是此前估价人员和估价机构的相关法律责任不够明确,违法成本不高,让不规范从业行为有漏洞可钻;二是执业环境有待改善,社会公众等委托人选择估价机构,更多看评估结果,而不是执业质量,评估活动更多成为了程序性要求;三是行业监管和行业自律还有待加强,行业信用体系还不够健全,失信惩戒机制尚未有效建立。 注意到,针对“相关法律责任不够明确,违法成本不高”的问题,今年12月1日开始实施的资产评估法中已有所涉及,明确了权利责任和义务。 王欢向介绍说,按照原有的规定,委托人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评估人员只是进行基本审查,在没有理由怀疑是假的或伪造的情况下,依据提供的材料进行评估。对于恶意造假,出于基本常识无法识别的话,产生的问题是由委托人自己承担责任。 “在资产评估法中,关于法律责任的问题进行了明确的规范。委托人提供的相应的、所需的材料,评估人和评估机构有核查和验证的义务,要对评估报告的真实性负责。”王欢说,资产评估法的实施把责任全部拿到评估师和评估机构身上来,就算是委托人恶意造假,如果评估师和评估机构没有尽到相应责任,出了事儿也必须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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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从沧州市城乡规划局网站获悉,2016年12月,沧州市共9个项目获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项目包括道路施工改造、医院改建和住宅建设。其中住宅项目为宏宇亚龙湾和天驰国际。         此外,12月共有12个项目取得沧州市住建局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多为道路建设工程,其中包含泰享嘉府住宅项目,建设单位为沧州中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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