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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年限是多久的,怎么算?

146****3308 | 2021-06-13 11:04:58

已有2个回答

  • 141****5642

    土地使用权年限是取得该土地使用权之时算起,其使用年限为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土地使用权到期是可以续期的,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土地使用期限为土地使用权证上的土地使用期限减去该土地已经使用的年限,剩下的年限就是可以使用的年限,到期后可以申请续期。

    查看全文↓ 2021-06-13 11:23:14
  • 135****0802

    根据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开始算起的,土地用途不同使用期限也不相同。国有土地使用权、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
    住宅土地的年限是70年,工业用地、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的年限是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的使用年限是四十年,综合或者其他用地的使用年限是50年。特殊林木、耕地、草地、林地是根据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30年-70年的。

    查看全文↓ 2021-06-13 11:13:09

相关问题

  • 土地使用权年限:住宅用地**高70年,商业用地**高40年,工业用地**高50年使用权到期的话,目前国家尚无明确的规定,从实际情况来说,目前基本不存在到期的情况,已到期的土地都是出让年限不到**高出让年限的,此类问题目前主要是先通过评估补足剩余年限。比如住宅用地**高出让年限70年,可能开发商一开始向政府获得土地使用权时只签了10年的合同,现在通过评估补60年的使用权。目前全国各地都多多少少面临此类情况,国家也正在完善相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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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地使用权年限在《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中有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在关于实施《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具体问题的通知中关于土地出让年限的确定:钢筋混凝土结构、砖混结构的房屋,其土地使用年限**高不超过70年;砖木结构的房屋,其土地使用年限**高不超过50年。依据上述规定:住宅用地**高年限不超过70年。在**高年限内所定土地使用年限,应当允许。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用为国有土地后,该幅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方可有偿出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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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准予扣除。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十七条规定:“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其应摊销金额应当在使用寿命内系统合理摊销。企业摊销无形资产,应当自无形资产可供使用时起,至不再作为无形资产确认时止。”这一规定表明,土地使用权作为一项无形资产,其摊销年限应当是受益年限。如果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没有证据表明企业的经营年限将会在到期后继续延长,则土地使用权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取得土地使用权时企业营业执照上载明的剩余经营期限。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十八条规定:允许无形资产摊销时在满足一定条件的前提下预留残值。根据该条规定:“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其残值应当视为零,但下列情况除外:(一)有第三方承诺在无形资产使用寿命结束时购买该无形资产。(二)可以根据活跃市场得到预计残值信息,并且该市场在无形资产使用寿命结束时很可能存在。”因此,取得土地使用权时的剩余经营年限为30年,土地使用权本身的年限为50年,则可将后20年的应摊销金额作为净残值预留,将应摊销金额在30年内摊销完毕,这样对损益的影响与将土地使用权全额按照50年摊销相对较为接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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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减去开发商拿地时间至今时间差就是土地使用权剩余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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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事实上,因为使用年限这个概念是1998年才提出来的,所以到期以后该怎么办还不清楚,但是按照国家的管理无外出三种可能、1、拆迁盖新房,会按照产权区别给予拆迁补贴,北京城里希望拆迁到自己家的年轻人很多。2、缴纳使用金续使用年限、3、也是机会不可能的可能性,国家收回房屋,再次购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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