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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产权住房是什么意思?

135****1213 | 2021-06-15 11:12:50

已有2个回答

  • 131****3633

    共有权房屋是指政府让出一部分土地出让收益,组织建设单位建设,房屋一般情况下是属于公民个人的私有财产的,实行政府与购房人按份共有产权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政府将原来供应经济适用房划拨的土地改为出让,将出让土地与划拨土地之间的价差、政府给予经济适用住房的优惠政策,即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房时,可按个人的出资与政府的出资比例,共同拥有房屋产权
    房屋产权可由政府和市民平分,显化为政府出资,形成政府产权,从而形成低收入困难家庭和政府按不同的产权比例,共同拥有房屋产权。

    查看全文↓ 2021-06-15 11:23:51
  • 131****5020

    一般的共有产权住房,其实是降低房价,但是呢下降房屋的产权,等于拆股,简单来说,一套房,外部价是8万一平米,政府找人建好,卖给你6万一平米,但是你只拥有2/3的产权,其余1/3归政府。把价格降下来,政府是不用出钱的,只需要给予开发商一定的政策优势并且减免土地出让金,就可以降低价格,然后产权共有,你一部分政府一部分。

    查看全文↓ 2021-06-15 11:18:24

相关问题

  • 共有产权住房的意思就是在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房时,可以按照政府以及个人的比例来进行出资,与政府共同拥有房屋产权,而产权可由政府和市民平分,而市民也可以向政府赎回产权。就是将土地出让的收益低价配售,给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的家庭所建造的房屋,而保障对象与地方政府签订合同,双方约定产权的份额以及保障房将来上市的条件和所得价款的分配份额等等。在处分共有产权房屋时,分为两种情况:1、按照两个房屋产权者各自的份额,对于房屋进行使用收益以及处分的权利,但是一方不能经过他方未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处理房屋,在同等条件之下,另一方有优先获得权。2、处分共同共有双方产权房屋的时候,两个所有者对于房屋拥有平等的权利并且享受共同的义务,在这种关系的存续期间中,任何一方擅自处理房屋均是无效的。但是当关系终止时,按照友好协商的原则,对于房屋进行处理有协议的,按照协议处置,没有协议的按照等份的原则来进行处置。

  • 房屋的户不止一个人,是两人或多人,比如夫妻俩买房,在签合同时,同时把两人的名字写上去。于是两人都是该房的户主。产权办理下来后会出两本房产证,一本写一方的名字。这种情况称为共有产权。现在的产权证,把房屋的所有权情况,都写的很清楚、明白。户主只有一个人,叫“单独所有”;户主不止一个人,就叫“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上面三种情况,都会在产权证上写出来的。其中,共同共有,是指在购房时,单纯的要求两个人或多个人为该房户主,但没有特别指出各自对于该房的分配比例。那房管局会默认为平均分配。两个人就各50%份额,N个人就各N分之一份额。而按份共有,是指在购房时,不想平均分配份额,特别指定各自的分配比例。比如两人买房,一方是70%,另一方是30%,甚至我见过一方99%,另一方只有1%的。而据此,房产证办下来后,会在上面明确注明是“按份共有”,哪一方是占多少,另一方又是占多少,清楚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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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管理办法2016(3) 第四章供后管理 第三十三条(回购) 取得房地产权证未满5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腾退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并由房屋所在地区(县)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或者区(县)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予以回购: (一)购房人或者同住人购买商品住房,不再符合住房困难标准的; (二)购房人和同住人的户口全部迁离本市或者全部出国定居的; (三)购房人和同住人均死亡的; (四)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回购价款为原销售价款加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 取得房地产权证未满5年,因离婚析产、无法偿还购房贷款等原因确需退出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全部购房人、同住人之间应当达成一致意见,并向房屋所在地区(县)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按照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回购。 第三十四条(上市转让和购买政府产权份额) 取得房地产权证满5年后,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可以上市转让或者由购房人、同住人购买政府产权份额,但购房人、同住人拒不履行区(县)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有关房屋管理的行政决定或者有违约行为未改正的除外。上市转让或者购买政府产权份额后,住房性质转变为商品住房。 取得房地产权证满5年后,购房人、同住人购买商品住房且住房不再困难的,应当在办理商品住房转移登记前,先行上市转让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或者购买政府产权份额,但符合确有必要购买商品住房情形的除外。具体例外情形,由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第三十五条(上市转让和购买政府产权份额程序及价格) 上市转让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全部购房人、同住人应当达成一致意见,并向房屋所在地区(县)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提出申请。区(县)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或者区(县)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方可向他人转让。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被上市转让或者优先购买的,购房人按照其产权份额获得转让总价款的相应部分。 购买政府产权份额的,全部购房人、同住人应当就购买意愿、购房人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并向房屋所在地区(县)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提出申请。 政府行使优先购买权和购房人、同住人购买政府产权份额相关价格的确定办法,由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符合市场价格的原则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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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谓共有产权房,就是地方政府让渡部分土地出让收益,然后低价配售给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家庭所建的房屋。保障对象与地方政府签订合同,约定双方的产权份额以及保障房将来上市交易的条件和所得价款的分配份额。“共有产权房”,即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房时,可按个人与政府的出资比例,共同拥有房屋产权。房屋产权可由政府和市民平分,市民可向政府“赎回”产权。政府将原来供应经济适用房划拨的土地改为出让,将出让土地与划拨土地之间的价差、政府给予经济适用住房的优惠政策,显化为政府出资,形成政府产权,从而形成低收入困难家庭和政府按不同的产权比例,共同拥有房屋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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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共有产权住房是指地方政府让渡部分土地出让收益,然后以较低的价格配售给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家庭,由保障对象家庭与地方政府签订合同,约定双方的产权份额以及保障房将来上市交易的条件,以及所得价款的分配份额,而房屋产权可由政府和市民按一定比例持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