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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协议书注意事项

136****2823 | 2022-06-15 09:4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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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31****4384

    买房协议书是在交易房屋时买卖双方所签订的一份协议,买房协议书是有法律效力的,能够约束买卖双方。正常的买房协议书需要包含以下这几个内容:
    ①协议书里面必须明确的写清楚买卖双方的真实身份信息,比如说买卖双方的姓名,联系方式,具体的住址等信息。
    ②写清楚房屋的具体状况,比如说房屋的具体面积,房屋里的设备设施情况,还有要写清楚房屋的具体位置和具体的楼层。
    ③协议书里面要明确的写清楚商品的价格,比如说要写清楚房子的成交单价和成交总价,还要写清楚房子的计价方式。
    ④协议书里面要明确的写清楚交房事宜,比如说要写清楚具体的交房时间,要写清楚双方办理过户或者是办理产权证的具体时间。
    ⑤协议书里面还要写清楚违约责任,同时要写清楚争议解决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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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问题

  • 需要注意以下几点哦。1、购房合同的各项内容要尽可能全面、详细、各项规定之间要避免相互冲突,尤其是不能与国家的政策法规相冲突;文字表述要清晰、准确;签订合同的买卖双方身份、责任要明确,如合同中的甲方(卖方)应是项目立项批准文件的投资建设单位,也不能以上级主管单位或下属机构的名义签订合同,签字人应是法人代表本人,或公司章程上授权的主要负责人。2、合同上的项目名称,一定要与项目位置联系在一起,以免日后有出入。如××市××区××街××号××花园××号楼××层××房。 房屋的户型、面积一定要标示清楚,建筑面积、使用面积及公用面积分摊原则等要明确说明,如以建筑面积计价还要标明使用率。 3、房屋的档次和装修标准一般采用附件形式附在购房合同之后,该内容的表述一定要详细、具体。如技术等级、材料品牌、内部设施的种类、负荷标准、供应能力,水暖电、通讯等设施要说明安装到什么程度。 4、其他如付款方式、产权保证等都应详细、具体的加以说明。合同中一定要确定物业管理单位的产生办法或具体的物业管理单位以及物业的收费标准,并对房屋整体结构、各部位配套设施及其部件的保修期给予明确规定。  5、违约责任的约定一定要对等,否则**终吃亏的是消费者。一般承担违约责任的违约事项包括:(1)签订认购书后,购房者不买房或要求换房,开发商不卖房或要求换房;(2)购房者不按期付款;(3)开发商不按期交房;(4)面积变动超过约定幅度;(5)房屋装修标准、质量不合要求,保修不到位;(6)产权过户手续不全或不能按期办理。商品房保修的责任相关的文件:《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商品房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数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房人提供。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所售的商品房住宅承担质量责任的法律文件, 应该列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保修单位等内容。签约前注意一下细节对购房者很有利1、签约前多去几次售楼处很多人从签了认购书到签约之前的一段时间里,(一般为一周)就很少去售楼处,等到售楼处通知催促签约时,可能连自己买的房子还不太了解,比如有多少车位?车位多少钱?物业管理费是多少?这些事项都没有搞清楚是不能签约的。在签合同之前,要多去几次售楼处,了解项目的情况,看有没有日后发现你根本不能接受的问题,签约时要集中精力研究合同条款,连项目已有的或应有些什么都不尽了解,如何签补充条款呢?2、把每项承诺都记下来售楼业务员介绍项目时,是你问到什么就答什么,他想到什么就介绍什么,不像合同内容那样有固定的格式,在签合同时,你是按照合同一条条地讨论,有很多东西没有写在里边,自己可能也会一时想不起来,签完合同回家再想起来,售楼小姐曾答应过有地下储藏室或一家送一棵树的,这时想起已经晚了,所以平时谈话时,售楼小姐的每一点承诺都要记录下来,能写进合同里的尽量要求写进合同里去。3、不厌其烦地请教律师在签约时,一般会先见一下律师(一般开发商会请一个律师到售楼处帮助签合同),要知道律师是开发商请的,但律师费是购房人出的,所以律师有责任帮助购房人搞清各种法律细节,有责任维护购房人的利益,然而律师只有在签了合同后才能取律师费,所以律师也是希望顺利签约,他们不会自动帮助你质疑开发商的,所以这时你自己不厌其烦地请教律师才是重要的。4、平心静气地逐条推敲很多人被通知签约前,还没有见过合同是什么样的,签约时拿到4份待签字的合同,读着极其专业的法律术语,头就开始发大,简直不知所云,这时签约显然不利,不如提前要一份合同复印件,回家和家人一起平心静气地一条条研读,把可能的疑问和想补充的地方记在旁边。5、特别要注意补充条款有些楼盘的开发商在购房合同的补充条款的地方,先填写了自己的一些补充条款。这些条件往往是只对开发商有利的。比如有的开发商在合同上补充了这样的约定: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屋面使用权和外墙面使用权,小区和楼宇命名权归出卖人。这显然对购房人不利,这就意味着购房人虽然买了房屋,开发商还可以在它的外墙上有所作为。开发商的补充条款只表明了开发商的态度,购买人如不接受可以不签合同,也可以就这些条款增加些你的限制条件,以达成妥协,比如,外墙使用权有一定的期限约定。 购房合同是房产陷阱的“藏身之地”,签订一份防陷阱的合同,对消费者极为必要。“决定签合同、交第一笔定金前要慎重,以免一开始就进入开发商的圈套。”目前许多房产交易还处在“卖方”市场阶段,许多房地产商借其优势地位,与消费者签订了权利和义务不对等的合同,亟需政府有关部门对房产市场进行规范和调控。同时,消费者也应采取恰当方式维权,比如变通合同形式、在开发商提供的合同文本上加“附页”等,这是法律允许的,也是必要的。 “消费者不可能全程跟踪房屋的建造过程。因此,对于房屋这种特殊商品,消费者的知情权更易受侵犯。”、“单方合同、‘开口合同’‘霸王合同’,给日后可能出现的纠纷埋下隐患。” 1、检查开发商的“五证两书”原件是否齐全,即《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并要抄下证件的号码。2、房子宏观规划(主要是外部环境)要详细约定。如户型、绿化、相关配套设施、开发商对小区的承诺等,可以以“附页”或“附条件合同”的形式签订。3、约定房子面积。建筑面积、套内面积、使用面积及其测量方法要明晰,将开发商有关面积的宣传材料择要写入合同。4、交房时间和预期交房条件要具体明确。比如交房装饰标准、物业的服务项目、收费等,同时明确违约责任。注意开发商利用“合理顺延”权利过长延迟交楼时间。5、明确房产证办理的具体时间以及无房产证、迟办房产证的违约责任。6、房子的保修期限和范围。依据国家规定的质量问题判断标准,确定是否出现质量问题,并对维修期限、条件作出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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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首先看开发商是否具备“五证”  “五证”即房地产开发证、国有土地使用证、该工程开发许可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  二、使用规范的合同文本  许多开发商在签订正式的预售合同前会要求购房者签订一份《房屋定购协议书》,交一笔订金。这种行为并非购房的必经程序,往往会使购房者陷入订金纠纷。  三、查验有关证明文件  买期房必须要查看开发商是否有预售许可证,并要确认自己所购之房在预售范围内,买现房则要查看开发商是否具有该房屋的大产证和《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  四、买期房要注意建筑面积的约定  在填写暂测面积时除了要填上总建筑面积外,还要填上套内面积和公用分摊面积。  五、买期房要约定资讯条件和时限  所谓交房有两层含义:一层是房屋使用权即实物交付;另一层是房屋所有权转移即产权过户。  六、签约时要注意房屋质量问题  购房者在签约时,应认真推敲《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两书的内容,并将质保书作为合同的附件。  七、签约时明确物业管理事项合同中要确定前期物业管理公司,以及双方约定的物业管理范围和收费标准。  八、注意合同文本中补充协议的内容  购房者应谨防有些开发商将示范合同文本中保护交易公平的条款通过补充协议加以取消,以减轻卖方的责任。  九、注意约定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包括:签约后购房者要求退房、不按期付款;开发商卖房后要求换房,不按期交房;面积变动超过约定幅度;质量不符合要求;办理过户手续时不符合规定和约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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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清楚房产证的姓名和身份证姓名一致(正规房地产中介都会帮你在网上查房产证是否真实)2.成交价格及双方要承担的费用(都会在合同里注明的.可以要求中介介绍清楚)3.注意合同中提现出/做公证/做银行按揭/及双方违约时间.4.是否带租约,如果带租约的话,需要确定租客是否解除.要是租客要续租就确定(过户后业主收到钱)交给新业主重新签租约.5.交房时间.业主收齐全款的时间 6.如果带家私电器,登记好家私电器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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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注意事项:1、签约前,认真阅读认购书条款,**好事先研究《商品房买卖合同》,然后再决定是否签认购书;签订认购书之前,应要求出卖人提供正式的、供签约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文本。认真研究出卖人提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文本,全面、细致地与出卖人就合同条款及其他重要的事项进行磋商,确认自己购买房屋和将来能顺利履行合同后,才决定签订认购书。2、不要约定给付定金。签订认购书时,如果不是非常确定需要购买该房屋时,**好不要约定给付定金,可以约定支付“订金”或者预付款。同时应明确约定,如因任一方的原因而不能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金(预付款)应全部返还,发现《认购书》包含“所收款项予退还的内容,一定要谨慎,力争将此类条款删除。3、签订《认购书》并非必经程序。购房者可直接与开发商就《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合同全部附件(包括补充协议)等内容进行协商,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直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4、把“许诺”写进认购书。销售人员往往会“优惠价格”、“保留房”等许诺引诱购房者签订《认购书》,但有时**终难以兑现,为了防止口说无凭,建议将这些内容明确写入《认购书》并明确约定一旦这些约定不能实现的后果。只有这样,才能减少因签订认购书和交付定金而产生的纠纷。5、对于物业、房屋装修以及相关费用的收取应在认购书中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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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鉴于《认购协议书》独特的法律地位,以及现阶段对买卖双方权利义务的界定尚不明晰,在实际生活中由于签订该协议所引发的纠纷正日渐增多。对于购房人来说,签订《认购协议书》是购房过程中值得重视的一个环节。签订认购书注意事项有哪些? ·怎样认识“定金” 笔者近来在办理有关商品房买卖的业务中,遇到一个较为普遍的问题,即购房者与开发商正式签订买卖合同之前所预缴的定金,在购房者与开发商**终没能达成买卖协议或购房者因种种原因放弃所认购的房屋时,能否要求开发商返还的问题。具体情形大致分为两种:一是开发商在物业正式开盘前,以内部认购的方式开始发售,认购期间的价格要比正式开盘后便宜一些,有的还以打折或**等方式促销。购房者在价格优惠的诱惑下签了《认购协议》并缴纳了定金;二是正式开盘后,购房者在正式签合同前与开发商签订了《认购书》并缴了定金,在正式签合同时,因某些条款与开发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或开发商拒绝签订购房者提出的补充条款,购房者提出退房,而开发商拒绝返还定金。 对于第一种情况,没有正式开盘多因为某种手续未办理妥当,或因国有土地使用证在制作过程中,或因销售许可证未正式下发,那么这一时期购房者所缴的定金应当返还,因为所销物业不具备商品房正式上市的法定条件,《认购协议》不受法律保护。对于第二种情况,笔者认为要对定金的性质予以界定,如果构成经济合同法意义上的定金就不能返还,如果不构成就应予返还。定金是保证合同履行的担保方式之一,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为保证合同的履行,在合同成立后未履行前给付对方一定数额的款项。我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当事人一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向对方给付定金。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的性质和作用一是证明合同的成立,二是保证合同的履行。笔者认为购房者在签订《认购书》时所交的“定金”不是法律意义的定金,因为合同尚未正式签订,合同没有成立何来定金?所以开发商在购房者认购时约定“定金”不予返还是没有法律根据的。 认购是开发商促销和保障销售的一种方式,做得好确实有利于房屋的快速销出。但房屋销售好的根本原因还在于其质量、位置、价格和交通等等条件。一些质量好价格又可接受的楼盘就没有所谓“定金”不予返还的约定,比如今日家园。相反认购时交定金不予返还的约定,大有强买强卖之嫌,倒不利于房屋的销售。为了减少这方面的纠纷,今后开发商应免去这样的约定,购房者在买房时也要慎重考虑,别轻易交所谓的“定金”。 ·签订《认购书》前应当心订金风险 购房者往往先通过广告或销售人员的介绍感觉某处楼盘比较好,有购买的意向,这时,售房人员会要求您先交纳200~500元的“小订”。并承诺,交款后,可以为您保留3~5天的房号,在这几天内,如果您决定购买此房,就要交纳1万元或2万元不等的定金,即“大订”,并签订《认购书》,然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双方签订房屋预售或销售合同。实践中,购房者如果在交纳“小订”后不愿购买此房,开发商一般会很痛快地将钱款退还给购房者。 由于购房者不明白此种“小订”和“大订”的区别,往往认为交纳“大订”后,在签订正式合同前如果不愿购房或不能就购房协议与开发商达成一致,“大订”依然可以退还。但当要求退款时,却被告知该定金不予退还。特别是有些开发商的广告宣传与实际状况存在较大差距,使购房者不愿再购买时,争议比较多。 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当前法律界也存在着不同的意见。 有的观点认为,《认购书》是购房者保证按时与开发商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如果不能按时签订此合同,则应该承担违约责任,所以“大订”应该属“定金”性质。如果购房者交了定金之后改变主意决定不买,卖房者有权以购房者违约为由不退定金;如果卖房者将房屋卖给他人,应当向购房者双倍返还定金。 有的观点则认为,《认购书》是在购房者与开发商就房屋买卖的意向初步达成协议后,准备进一步协商前签订的临时认购协议,通常的做法是在约定面积、房屋单价及总价款后,约定一个期限,买方需在此期限内与卖方签署正式合同。买方支付订金即取得在此期限内的优先购买权,在约定的时间内,卖方不得将该房屋售予他人,所以“大订”应该是“订金”。 所谓“定金”,既是一种重要的担保方式,又是一种违约责任的形式。是指债权债务关系中,为了担保债的履行,一方当事人在债务未履行之前先行交付给另一方当事人一定数额的货币。如果一方当事人不能履行规定的义务,可以定金形式承担违约责任。《民法通则》、《合同法》和《担保法》等均有专门规定。从法律规定的定金罚则来看,定金为解约定金,即交付定金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同时,定金也具有证约定金的性质,即具有证明合同成立和存在的作用。此外,因为定金于债务履行后可以抵作价款,所以定金也就具有预先给付的性质,这是定金与订金的相同之处。 而“订金”一词在法律上没有明文的规定,它在生活中往往“定金”相混同,有时因为笔误或认识上的不清,往往将“定金”写成或说成是“订金”. “订金”与“定金”的债务性质完全不同,“订金”属于预付款性质,它不起担保作用。卖方违约,买方无权要求其双倍返还,只能得到原额。如买方决定不购买,卖方应将认购金退还;但如果买方超过规定期限以后才决定不购买,认购金就作为对卖方保留房号期间损失的赔偿,不退给买方,因此,“订金”有时也被称为认购金、诚意金。 由于“订金”与“定金“的法律后果不同,买卖双方应当对尚未签订正式合同的后果、签订正式合同的**后期限、房间预留的期限以及开发商违约时是否双倍返还等问题加以明确或沟通,以避免纠纷。 同时,如果购房者在规定的时限内去与卖房者签订合同,但因购房合同或补充协议的具体条款使双方发生争议而不能达成一致意见,致使购房者不能认购房屋的,此责任不应由购房者独自承担,发展商应当退还“订金”。否则,购房者交纳了此笔费用后,一旦与开发商不能就正式合同达成一致意见,就要受到严重损失,这对购房者是不公平的。 因此,购房者在买房前一定要注意《认购书》的约定内容,分辨清楚是“定金”还是“订金”,留意“定金”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