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答 江苏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政策法规

    (二)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第十条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确定。对被拆迁房屋进行房地产市场价评估,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四章的规定。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对所调换房屋应当进行房地产市场价评估,并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四章的规定。
    拆迁人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房屋,用于拆迁安置。实行异地安置的,应当一次性安置。
    拆迁过渡期限自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腾空房屋之日起,一般不超过十八个月。拆迁人、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当遵守过渡期限的协议。
    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从逾期之月起,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拆迁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给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增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一)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解决过渡用房的,延长时间在十二个月以内的,增付一倍临时安置补助费;延长时间超过十二个月的,自超过之月起增付二倍临时安置补助费;
    (二)对由拆迁人提供过渡用房的,延长时间在十二个月以内的,按标准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延长时间超过十二个月的,自超过之月起增付一倍临时安置补助费。
    拆迁人应当在协议约定或者规定的时间内结清补偿安置费、临时安置补偿费。对被拆迁人因拆迁产生的电话移机费、有线电视安装费、搬家费等费用应当足额补偿。
    住宅房屋自竣工之日起至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止,不满五年被拆迁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增加补偿金额。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但增加补偿的比例**低不得小于补偿金额的百分之十五。
    第十一条拆迁房产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安置房仍由房产管理部门代管;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金额由代管人专户存入银行。
    拆迁房产管理部门管理的公有住宅房屋或者单位自管的公有住宅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共同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被拆除房屋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部分的补偿支付给被拆除房屋所有人,其余部分支付给房屋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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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问答 合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合肥楼市

    合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不过好像被废止了。要想看新的,好像《新编城市房屋拆迁实用指南》这本书里有!就1页,到书店看看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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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问答 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政策法规

    既有效,又没有效。因为新的拆迁条例是从2011年1月21日开始实施,这就是说如果在2011年1月21日前取得拆迁许可证的并实施拆迁地区,任然按2001年6月13国务院颁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执行。
    如果是在2011年1月21日后取得拆迁许可证的拆迁地区,将以新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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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问答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包括什么内容? 政策法规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制定了本条例。 条例于2001年6月6日国务院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1991年3月22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共计五章四十条。 目前针对在01版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国务院又在着手制定新的实施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六条

    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第七条

    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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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资讯 房屋产权挂号信息查问 房屋产权挂号管理条例 房价

    news2712258
    茫茫人海中,有那么一撞属于自己的居处。一定要知道相关的房屋产权挂号信息查问和房屋产权挂号经管条例等一些相关的实质,贴心的笔者为你归纳了相关信息,但愿能够援助你。
  • 资讯 东莞出租房屋信息管理条例须知 知识

    news3439454
  • 问答 贵阳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是怎样的? 贵阳楼市

    擅自改造房屋
    **高罚款5万元
    据贵阳市住建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根据该条例规定,房屋责任人和使用人应当按照房屋的设计用途使用房屋,保障房屋的整体性和结构安全,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改变房屋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该条例同时规定,凡是在承重墙上增开门窗或者扩大原有门窗尺寸;擅自改装阳台或卫生间、厨房等作为卧室或起居室;降低底层房屋地面标高或者挖掘地下室;在屋顶或者屋侧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在楼板、阳台、屋顶超荷铺设材料或者堆放物品,在室内增设超荷载分隔墙体等危害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将由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并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于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不建房屋安全档案
    处1——3万元罚款
    针对**、医院、宾馆、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房屋安全管理问题,该条例明文规定,作为公众场所的房屋责任人,应当定期对房屋的使用安全进行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建立房屋使用安全档案,及时将每次检查情况报所在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如有违规并逾期不改者,将被处于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提供虚假安全鉴定
    处1——5万元罚款
    房屋超过设计使用年限是否还能使用?地基、墙体是否存在下沉、裂缝、变形、腐蚀等危险状况?开完隧道有没有对附近房屋造成安全隐患?……针对这些需要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作出的判定,该条例也同时规定: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在接受房屋安全鉴定委托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和标准对房屋安全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报告。如提供虚假鉴定报告的,将被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于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房屋发现白蚁
    应向有关部门报告
    针对近年来贵阳市房屋建筑遭受白蚁危害日趋严重的情况,该条例也就白蚁防治工作作了明确规定,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房屋,鼓励进行白蚁预防处理,各公共建筑建设工程和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缮,应当进行白蚁预防处理,而房屋责任人、使用人如果发现有白蚁危害的,应当向市白蚁防治机构报告,并配合该机构及时进行白蚁灭治工作。
    一旦发现违规房屋安全情况,市民可登陆市住建局网站查询属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的投诉电话,同时,若需要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等相关业务的市民,可拨打电话6830929进行登记,市白蚁防治站的咨询电话为6904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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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问答 急求: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3修正) 重庆楼市

    您好,就是说房子可以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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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问答 急求: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3修正) 重庆楼市

    您好,就是说房子可以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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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资讯 河北租赁房屋治安管理条例获省人大表决通过 政策

    news3649280
    随着近年来我国流动人口规模扩大,租赁房屋市场发展迅速,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租赁房屋从事违法犯罪活动问题日益突出。河北省人大常委会近日表决通过《河北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条例》,提出将对租赁房屋治安管理实行信息登记制度,出租人及房屋租赁中介机构都不得向无有效身份证件的人员出租或介绍租赁房屋。
  • 问答 物业安全管理条例 其他

    Xxx物业有限公司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目的
    为公司的安全管理提供组织和制度保证,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并对安全管理委员会、义务消防队、安全检查、事件处理、人员培训、责任追究等业务范围给予规定。
    第二章 适用范围、权利和义务
    公司所有安全管理事项和人员适用于本制度。所有人员必须履行本制度规定的职责和义务,同时也享有安全生产和生活,以及接受安全培训的权利。
    第三章 基本制度
    第一条 公司安全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为公司安全管理机构,在公司总经理领导下开展工作,由安全主任任秘书长并负责统筹和召集,行使决策、执行和监督的权力。
    第二条 公司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施安全责任制并签订安全责任书。总经理负责全公司的安全工作,对董事会负责;各部门主管为本部门安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安全工作,并对直接上司负责;各级管理人员可根据本部门实际情况指定区域或班组负责人。
    第三条 在公司内所有工作行为必须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操作规程统一由生产技术部门制定,安全管理委员会审核后,各部门必须遵照执行。公司所采用的机器设备和生产的产品必须符合安全要求。
    第四条 公司承诺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给全体员工并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员工必须按规定使用。关注职业健康,建立职业健康档案,就业前进行健康体检,工作中注重职业保护,防止职业病的发生。
    第五条 公司所有建筑和工作场所按“四同时”原则进行规划、建设和维护,必须符合工业和消防安全,履行法律规定的审批手续。
    第六条 公司按法律法规要求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和设施,公司保安队为公司义务消防队,执行公司制定的消防救火预案,进行必要的培训,每半年一次进行消防演练。各部门指定专人担任部门消防员同厂级义务消防员一同培训和参加演练。
    第七条 叉车、电梯、空压机等特种设备,电工、叉车司机等特殊工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未做要求的本公司特有的存在安全危险性的工种,由行政部统一公布工种名称颂发《上岗证》后方可上岗。
    第八条 严格用电管理,公司所有带电设施、设备、用器具及其导线必须由合格操作证的电工安装、维修和保养,电工作业执行《维修单》通知制度,由各部门和维修负责人共同签署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明确标明设备设施和场所所处的状态,防范事故的发生。
    第九条 建立安全操作管理规程,对场地的新建、改建、扩建和设备的购入、使用、保养和报废进行规范化处理,对员工生产上岗、设备操作、管理责任进行规定。
    第十条 公司执行安全检查制度,由各部门负责人、保安队、安全主任对各种消防器材、设施设备、工作环境、员工行为等分别进行日常检查、定期检查和特别检查。
    第十一条 公司对危险品、重大危险源和安全检查确认的其它隐患采取预防措施,并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和演练,对安全隐患明确责任,限期整改,及进跟进。危险区域和设备应设立警示标识,安排专门责任人负责管理。
    第十二条 建立事故档案,事故发生后要及时调查处理,教育相关人员,杜绝类似事故的发生,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并做好记录。发生重大事故的地点和机器要设立警示牌。
    第十三条 建立安全培训制度,分别对安全管理人员、新员工和其它员工的安全培训工作进行规定和提供指导。
    第四章 安全管理委员会
    1、定义:安全管理委员会(简称安委会)为公司安全管理的常设机构,负责公司安全管理的决策、执行和监督。安委会实行负责制管理,各成员签订责任书,明确责任范围,承担相应职责。
    2、组织架构:
    主任
    秘书长
    副主任(一部)
    副主任(二部)
    委员(各部门负责人) 委员(各部门负责人)
    3、人员组成(见附页《安委会及消防队人员名单》)
    4、职责
    主任职责:对董事长负责,全面负责全公司安全工作,包括工作规划、制度审批和资源保证。召集和主持安全工作例会和紧急会议。
    副主任职责:对安委会主任负责,协助主任处理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责任区域内的安全工作。对下属安委会委员的具体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评价。
    秘书长职责:定期向安委会主任和副主任提交安全情况的书面报告,统筹制订和修订企业的安全制度、操作规范,对公司的安全技术防范措施提供指导意见,跟进解决存在的问题,并负责落实工作。组织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委员职责:对上级副主任负责,全面负责部门安全工作。宣传和执行公司安全规章制度,执行安委会决定,组织本部门的事故预防、安全培训和日常安全检查,事故发生后组织本部门人员抢险救灾、保护事故现场,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安全事故。
    5、工作形式、内容及程序
    5.1安全生产例会:通报安全生产形势及工伤事故,总结半年来和布置下年半年度的安全生产工作,讨论通过安全生产制度。评估每年一月和七月的第一个星期一(公司全体休假则顺延)上9时召开安全生产例会,如有变动由主任另行通知决定时间。地点:公司会议室。参加对象:全体成员及被邀请人员(会前通知)。
    5.2紧急会议:针对安全紧急情况进行布置和决策。发生重特大事故2小时内、自然灾害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时当日、政府宣布进入紧急状态或其它紧急情况发生时召开。由主任(或两位副主任共同)发布命令召集并决定召开地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安委会成员参加。安委会决议需参加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有效,安委会所有命令和决议具有法律效力。
    5.3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一般事故(无伤残可能,直接损失二千元以下)由人事行政部会同发生部门进行调查,人事行政部门处理,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向安委会主任汇报.严重事故(有或者可能有伤残,直接损失在二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按国家规定需上报政府部门的,由人事行政科调查处理并应当提《工伤事故调查处理报告》给安委会主任审批。发生重特大事故(有人员重伤或死亡,损失在5万元以上)由人事行政部报政府部门处理,必须向安委会主行或安委会体成员通报处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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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问答 2019**新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是怎样的? 其他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是国务院颁布的是行政法规;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是建设部颁布的是部门规章。
    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部门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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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问答 2018**新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是怎样的? 其他

    一、这几类房子没有证件也要赔偿

    农民家中从祖上流传下来的房屋,尤其是从20世纪50年代到60年带这段时间流传下来的房屋,由于有特殊的历史背景,即便是没有任何证件也算是合法的,可以获得全额补偿。新房新规矩,老房老规矩。简单来说,只要房子建造时是符合当时的政策规定的,都可以获得赔付。、代代相传的祖屋,只要认定成功即可获得赔付。因城市发展需要规划拆迁的房子,这种情况多见于城市周边。

    二、新增拆迁过渡费

    农民在拆迁时可以获得**低2万元的拆迁过渡期安置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包括宅基地、配套设施、租赁费、每户2万元)等。

    三、双向补偿方法

    房子被拆迁后,不仅可以领取到农民房屋的补偿,另外还有一份针对宅基地的补偿,如果家里或朋友家被拆迁了,到时候千万不要少领了!农村宅基地所有权属于村集体,房屋所有权属于农民个人,因此在之前的拆迁补偿中,只有农村房屋的拆迁补偿。不过从2018年开始,农民不仅可以领到农村房屋的补偿,而且还可以领取宅基地的补偿,实行双向补偿制度。从明年开始,拆迁补偿范围将不仅限于农村房屋,将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方面,农民的固定财产:农房以及房屋内的装修;另一方面,其他财产:地上附着物补偿比如农民的果园菜园,或者水井厕所等。

    四、拆件补偿的两种方式

    补偿方式分为两种:一种是金钱补偿,即根据农民被损失利益的总价值折合成人民币进行补偿,第二种是等价置换,即农民可以在政府规划区域内本着多退少补的原则选购商品房来弥补自己的损失。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撤销的,以及建制虽然不撤销,但不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的农民在政府规划区域内本着多退少补的原则选购商品房来弥补自己的损失。农民朋友可以自由选择其中一种!

    五、拆迁补偿金算法

    拆迁补偿金额=宅基地面积*每平补偿单价+农民房屋估价+安置费+附着物+其他建筑物,被拆迁的补偿范围:包括农民的房屋、房屋的装修、以及院内附着物,如农民自家种的果树、蔬菜等;还有厕所、水井等建筑。其次就是对农民的安置费用,今年的赔偿标准是:1900元/平方米;砖房2400元/平方米;锤击或预制砖混凝土结构,住房2800元/平方米;建筑(超过两)3300元/平方米;使用等效的赔偿原则(较低)的附件;安置补助费。

    六、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该费用针对非住宅类房屋运营性房屋进行补偿,因为属个案,补偿标准不能统一,一般是有征收当事人进行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家电设备移机也是参照上述方式实施。一般按市场价位进行补偿,目前家用电器移机费:空调200元一台;有线电视150元一户;电话移机88元一部;热水器100元一台等等.如拆迁时市场价格提高也相应提高补偿。

    不过为统一、方便,各县市会依照市场价格出具具体的补偿标准,具体数额以发布时征收拆迁时出具的补偿标准为准。

    七、严禁的三种拆迁行为

    国家明令禁止以下三种拆迁行为:

    1、强拆暴拆等行为被禁止;

    2、农村拆迁政府必须发布相应的拆迁文件,文件中涵盖拆迁的费用补偿,拆迁事件,以及农民的迁移事件等等;

    3、禁止先拆迁后补偿的行为。做好取证工作。房子被暴力强拆时,尽量拍照取证,主要拍领导以及强拆的过程等,对后续启动法律程序,确认强拆主体、确认强拆行为以致申请国家赔偿都很有帮助,一旦强拆已经发生,就不能挽回,此时只有通过法律手段维权才能尽可能地弥补损失,获得补偿。此时当事人应该立即联系征地拆迁方面的专业律师,通过律师专业的法律知识和熟练的诉讼、谈判技巧,利用前期收集的证据和资料,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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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资讯 哈尔滨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公开征求意见 政策

    news4115304
    日前,市住建局组织起草了《哈尔滨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 问答 北京物业管理条例是什么 北京物业管理条例有什么内容 政策法规

    第三十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下列事项:
    (一)生活垃圾收集和环境清扫保洁;
    (二)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的维护和安全巡查;
    (三)物业管理区域内车辆行驶及停放秩序的管理;
    (四)庭院绿地及其设施的养护管理;
    (五)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
    (六)通知有关单位维修市政公用设施;
    (七)物业服务合同确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
    物业服务收费按照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并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物业管理企业根据业主的要求提供特约服务的,服务报酬由双方约定。
    第三十二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但是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按照标准全额交纳。
    第三十三条
    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提前收取不超过三个月的物业服务费用。但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先服务后收费的,从其约定。
    第三十四条
    物业服务合同期满不再续签以及出现法定或者约定提前中止合同情形的,应当提前二个月通知对方。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区(市)物业管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下,将物业管理用房和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资料交还给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委员会移交给业主大会新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
    第三十五条
    有关执法机关进入物业管理区域依法执行公务时,物业管理企业不得阻挠。
    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的违反规划、治安、消防、环境保护、物业装修、市政公用设施、绿化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物业管理企业的报告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三十六条
    物业管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及时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
    编辑本段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三十七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共用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第三十八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停车场(库),应当提供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物业使用人使用。
    第三十九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邮政、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责任。
    前款所列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工程施工,应当在施工前告知物业管理企业并签订协议,做好施工现场的恢复工作。
    第四十条
    业主装修房屋,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的规定以及业主临时公约、业主公约。
    业主装修房屋,应当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房屋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以及建筑垃圾清运方式等告知业主,并与业主签订相关协议。
    第四十一条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筹集,归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大型设施设备的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十二条
    进行住宅建设工程招标时,建设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按照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百分之五的比例预留建设工
    程质量保证金,并与施工单位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保证金的事项进行约定。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应当专户储存,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内的保修。
    住宅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施工单位支付工程结算价款并预留保证金。
    因施工单位原因造成住宅物业出现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施工单位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的,建设单位可以按照合同约定从保证金中支付相关费用。
    合同约定的保证金预留期满后,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返还保证金。
    第四十三条
    业主大会决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编辑本段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依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应当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依法应当由工商、价格、公安、环境保护、城市管理、城市园林绿化等部门处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七条
    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的违法行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发现或者接到物业管理企业的报告后,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而不予制止、处罚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编辑本段第七章 附 则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已建成并交付使用的房屋、公共建筑以及附属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等。
    本条例所称前期物业管理,是指新建物业在业主、业主大会首次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由建设单位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企业,是指依法取得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相应资质,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
    本条例所称业主,是指房屋的所有权人。
    本条例所称物业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和实际使用物业的其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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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问答 物业管理条例是什么 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是什么 政策法规


    物业管理条例是国家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而制定的管理条例。目的是为了明确业主、物业管理企业和物业开发建设单位的权利、义务,规范物业管理企业的行为以及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运作,保护业主的共同利益,为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创造良好的条件。
    现执行版本的《物业管理条例》由2007年国务院修改版,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力度不断深化,房屋的所有权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公有住房逐渐转变成个人所有。与此同时,原来的公房管理者与住户之间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也逐渐演变为物业管理企业与房屋所有权人之间服务与被服务关系。
    在住房制度改革和城市建设发展过程中,物业管理这一新兴行业应运而生。目前,全国物业管理企业飞速增加。它的产生和发展,对于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工作环境,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扩大就业起着积极的作用。同时,也出现了一些问题,需要通过立法、完善制度加以解决。
    在《物业管理条例》的基础上,成都市2008年开始实行《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共六章、九十九条(含附则。这是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他管理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而制定的,适用于该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的管理、使用、服务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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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问答 物业管理条例颁布目的是什么 物业管理条例颁布背景是什么 政策法规

    广大业主可能只明白物业费收取的内容,可是法律赋予物业收取物业费的依据是什么呢,这就要说到《物业管理条例》了,物业公司必须依据《物业管理条例》有关内容依法收缴,《物业管理条例》制定的背景跟目的又是什么呢?

    物业费
    物业管理条例的简介
    总理:温家宝在二○○七年八月二十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4号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1]〉的决定》,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物业管理条例制定的目的
    国家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物业管理条例。
    明确业主、物业管理企业和物业开发建设单位的权利、义务,规范物业管理企业的行为以及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运作,保护业主的共同利益,为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创造良好的条件。
    物业管理条例制定的背景
    随着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力度不断深化,房屋的所有权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公有住房逐渐转变成个人所有。原来的公房管理者与住户之间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也逐渐演变为物业管理企业与房屋所有权人之间服务与被服务关系。
    在住房制度改革和城市建设发展过程中,物业管理这一新兴行业应运而生。全国物业管理企业飞速增加。它的产生和发展,对于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工作环境,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扩大就业起着积极的作用。也出现了一些问题,需要通过立法、完善制度加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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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问答 武汉物业管理条例是什么 武汉物业管理条例作用是什么 政策法规

    《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经2010年6月23日武汉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通过,2010年7月30日湖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批准。该《条例》分总则,新建物业与前期物业管理,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服务,物业的使用与维护,法律责任,附则7章84条,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1999年7月30日武汉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通过,1999年9月27日湖北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批准的《武汉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房屋和与其相配套的共用设施、设备和场地。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和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具有相应资质,从事物业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
    市房屋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房屋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土地、建设、城管、价格、民政、环保、水务、工商行政管理、园林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协助本辖区内业主大会成立及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工作,指导、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活动,配合调解处理物业管理中的投诉,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理委员会按照本条例关于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管理职责的规定,负责各自管理范围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新建物业与前期物业管理
    第五条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遵循相对集中、便于管理的原则,并考虑物业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一)以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使用证》宗地图用地范围线为准,一个项目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但规模过大、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不便于管理的,或者已分割成多个自然街坊或者封闭小区的,可以分别划分为独立的物业管理区域;
    (二)分期建设项目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开发建设的项目,其配套设施设备共用的,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三)已建成、共用设施设备比较齐全、相对集中的项目,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第六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三十日内,按照本条例第五条规定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并将划分方案报送区房屋主管部门;区房屋主管部门认为符合第五条规定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在有关图纸上予以注记。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经备案的物业管理区域向物业买受人明示。
    老旧城区没有实施物业管理的建成居住区需要实施物业管理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征求业主意见后,确定物业管理区域,并报区房屋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新建物业,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无偿配置物业服务用房,物业服务用房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办公用房和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配置物业服务用房按照国家有关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要求执行;没有规定的,配置物业服务用房的建筑面积不低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房屋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二,并不少于八十平方米,其中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十五平方米。
    物业服务用房应当具备水、电等基本使用功能,有明确的坐落、房号,并且具备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的条件。
    开发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其提交的规划设计方案中应当注明物业服务用房的具体位置。
    物业服务用房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专用于物业管理服务工作。
    第八条
    新建物业内的供水、供电、供气等计量装置应当实行专有部分一户门号一结算表,共有部分独立计量表;安全防范、消防、环卫、邮政、通信等设施设备的配置应当符合物业使用的基本条件。
    第九条
    新建物业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与房屋套数的**低比例标准,按照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有关技术规范的规定核定。
    第三节
    第十条
    住宅及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非住宅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及本市相关规定,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并与之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物业所在地区房屋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一)投标人少于三人;
    (二)多层物业总建筑面积少于五万平方米,或者单栋高层(含小高层)物业总建筑面积少于三万平方米,或者多层、高层混合物业总建筑面积少于四万平方米。
    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十日前,持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招标文件等有关资料,向物业所在地区房屋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当包括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并明确物业管理区域内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共用的配套设施设备。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收费方式及收费起始时间、合同终止情形等内容进行约定;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其约定应当一致。
    第十二条
    房屋交付使用前(含当月)所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房屋交付使用后所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承担,但房屋交付后一年内无人入住的,空置期间由业主按百分之七十的比例承担物业服务费用。
    房屋通过竣工验收达到交付条件,业主收到书面交付通知并办理完相应手续的,即为交付;业主收到书面交付通知后一个月内无正当理由不办理相应手续的,视为交付。
    第十三条
    开发建设单位在出售物业前,应当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并到区房屋主管部门备案。物业买受人在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
    第四节
    第十四条
    新建物业交付使用前,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向房屋主管部门办理竣工交付使用备案手续,并提供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文件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交付使用条件的相关文件、资料。
    第十五条
    开发建设单位在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应当向区房屋主管部门和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资料: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四)业主名册;
    (五)物业管理必需的其他资料。
    区房屋主管部门、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接受前款规定的资料,并妥善保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上述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业主有权查阅开发建设单位向区房屋主管部门、物业服务企业移交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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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问答 物业管理条例有哪些? 其他

      据建设部总经济师谢家瑾介绍,《物业管理条例》所确立的七项基本制度是:
      一、业主大会制度。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并存,业主大会决策、业主委员会执行。
      二、业主公约制度。业主公约是业主共同订立并遵守的行为准则,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三、物业管理招投标制度。提倡业主通过公平、公开、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建设单位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
      四、物业承接验收制度。物业管理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应当与建设单位或业主委员会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建设单位、业主委员会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移交有关资料。
      五、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制度。
      六、物业管理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
      七、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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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问答 物业管理条例是什么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有什么内容 政策法规

    物业管理对每个购房者来说,都是购房因素中至关重要的一个考虑因素。物业管理条例是什么?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如何?

    1、物业管理条例概念释义
    物业管理条例是国家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而制定的管理条例。目的是为了明确业主、物业管理企业和物业开发建设单位的权利、义务,规范物业管理企业的行为以及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运作,保护业主的共同利益,为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创造良好的条件。
    现执行版本的《物业管理条例》由2007年国务院修改版,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力度不断深化,房屋的所有权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公有住房逐渐转变成个人所有。与此同时,原来的公房管理者与住户之间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也逐渐演变为物业管理企业与房屋所有权人之间服务与被服务关系。
    在住房制度改革和城市建设发展过程中,物业管理这一新兴行业应运而生。目前,全国物业管理企业飞速增加。它的产生和发展,对于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工作环境,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扩大就业起着积极的作用。同时,也出现了一些问题,需要通过立法、完善制度加以解决。
    2、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条例的修订实施,对于规范广东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营造和谐社区具有重要意义。与上位法和原《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相比,条例有哪些特点?近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对此作了解读。
    条例第五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会同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协调处理物业管理中的纠纷。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协助和配合。”
    解读:按照条例的规定,基层组织介入小区事务主要是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协调处理物业管理中的纠纷。业主大会成立后,则以业主自行管理为主,基层政府只有在业主委员会不按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委员会委员集体辞职、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的特殊情况下,经业主要求才给予协助。
    条例第七条: “物业管理区域根据物业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图范围,结合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社区建设等因素划定。物业的配套设施设备共用的,应当划定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但其设施设备能够分割、独立使用的,可以划定为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
    解读:条例对物管区域划分的细化体现在多个方面,比如对于旧城区、城中村等没有实施物业管理的建成居住区需要实施物业管理的,规定“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征求相关业主意见后,确定物业管理区域。”如果相关主体对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定有争议,则“由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征求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相关业主、居民委员会的意见后确定。”
    条例第十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尚未登记取得所有权,但基于买卖、赠与、拆迁补偿等旨在转移所有权的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该房屋的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业主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解读:条例在这里明确了那些“准业主”的范围,包括已经合法占有该房屋的房屋买受人、受赠人、拆迁补偿人,但不包括承租人、借用人等不以转移所有权为目的占有房屋的人。至于婚姻、继承等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人,由于涉及另外的法律关系,且在条例中难以列举完全,而未作专门规定。
    条例第十二条: “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可以联名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
    “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建筑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业主可以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
    “符合前两款情形之一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三十日内会同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协助业主推荐产生业主大会筹备组。”
    解读:条例的多项规定旨在解决业主大会筹备难的问题。进一步明确了基层组织在业主大会筹备中的指导、协调作用;规定了产生业主大会筹备组的条件:或者是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联名,或者是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建筑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一般情况下,成立业主大会需要有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联名,这主要是考虑到筹备业主大会需要有一定的民意基础。而规定在物业交付比例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情况下,业主也可以要求成立业主大会,不再有“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联名”的限制条件,则主要是为了防止小区大部分业主入住后,仍然迟迟未能成立业主大会。
    条例第二十二条: “面积和业主人数按照下列方式确定:(一)专有部分面积,按照建筑面积计算;建筑物总面积,按专有部分面积之和计算。(二)建设单位已经出售的专有部分的业主人数,一户按一人计算;建设单位未出售的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总人数,按照两者之和计算。”
    解读:《物权法》对业主表决采取了双过三分之二和双过半的计算规则。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对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改建和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作出决定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对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等其他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但在实施过程中,人们对于“专有部分面积”、“建筑物总面积”、“业主人数”怎么计算产生了不同的理解,一些小区还因此产生纠纷。为解决实践当中遇到的问题,省条例对此作了细化。
    条例第三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少于物业管理区域总建筑面积千分之二的比例,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物业服务用房,**低不少于五十平方米,**高不超过三百平方米;其中,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低不少于十平方米,**高不超过六十平方米。分期开发建设的物业,建设单位应当在先期开发的区域按照不少于先期开发房屋建筑面积千分之二的比例配置物业服务用房。物业服务用房应当为地面以上的独立成套装修房屋,具备水、电使用功能;没有配置电梯的物业,物业服务用房所在楼层不得高于四层。”
    “物业服务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全体业主,专用于物业管理服务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解读:条例在这方面的规定,主要目的在于解决现实生活中存在的部分物业管理用房权属不明的情况。此外,为了从制度上保障业主对物业管理用房及物业其他共有部分的合法权益,条例还明确了政府部门、建设单位的法律义务。根据条例的规定,有关部门应当在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按前述规定明确物业服务用房的位置和面积。建设单位应当在商品房预售时予以公布。在办理所有权初始登记时,房地产登记簿中应注明物业服务用房面积和房号以及物业的其他共有部分。业主有权查询。
    条例相关规定:
    “物业管理区域尚未出售或者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其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按照该物业区域同类物业的标准全额交纳。”
    “建设单位出售物业时,不得承诺或者约定减免物业服务费用。建设单位已经承诺或者约定减免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明码标价,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公布共用场地、共用设施设备产生的水电用量、单价、金额,按照实际费用和约定的方式向全体业主合理分摊。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分摊。”
    “业主或者业主大会对公布的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以及共用场地、共用设施设备产生的水电费的分摊情况提出异议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答复。”
    解读:条例在这方面的详细规定,目的在于防止建设单位随意承诺减免物业服务费用给其他业主、物业服务企业造成损害,同时维护业主的知情权,
    条例第五十四条:“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建设单位应当首先出租给本区域业主、物业使用人。在满足本区域业主、物业使用人需要后,建设单位将车位、车库出租给本区域业主、物业使用人以外的其他人的,其租赁合同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建设单位依法取得车位、车库权属登记后方能出售车位、车库。建设单位应当在出售车位、车库一个月前,以书面形式告知本区域全体业主,并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示拟出售车位、车库的产权证明文件和出售价格。拟出售车位、车库数量少于本区域房屋套数时,每户业主只能购买一个车位、车库。”
    解读:《物权法》规定了“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的原则,条例对如何“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给予进一步明确。
    条例相关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改变房屋用途,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
    解读:根据该项规定,业主不得随意改变房屋的用途(既包括“住改商”,也包括“商改住”),这是业主应当遵守的一个基本准则,也是业主必须承担的一项基本义务。但同时,对于“住改商”、“商改住”,条例也未一刀切地给予禁止,如果业主确实需要改变房屋用途,例如因下岗再就业需要将住房改为商铺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要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要符合国家卫生、环境保护要求等。在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前提下,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还要征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的同意。
    条例相关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不得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或者将卫生间改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书房和厨房的上方,给其他相关业主带来危害。
    解读:条例对此专设一项禁止性规定,旨在遏制不断引发纠纷的此类现象。
    同时,为了解决“房中房”执法难的问题,规定在发生上述违法行为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对业主、物业使用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拆除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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