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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住宅公积金贷款管理法子 具体细则

来源:吉屋网综合整理   发布时间:2016-07-12 16:10:06

第2条 本措施所称住宅公积金贷款是指以住宅公积金为成本起原,经住宅公积金管理核心核准,由受委托银行向履行住宅公积金轨制的职工发放的用于职工购置、建造、翻建、大修、装修(简称购建)自住住宅的消费贷款。
第三条 发放公积金贷款应保持保障性、效率性、举动性的原则,履行向中低收入职工家庭倾斜的策略。
第四条 徐州市住宅公积金管理核心(简称公积金核心)负责管理本市行政地区内住宅公积金贷款工作。
第2章 贷款器材和根柢前提
第五条 贷款器材为本市行政地区内缴存住宅公积金的职工(含进城务工人员、个别工商户、安闲职业人员)。
第六条 购置商品房、“二手房”、经济合用住宅、拆迁安设房、公有住宅或者建造、翻建、大修、装修自住住宅等,都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第七条 父母、儿女可动作公积金贷款共同申请人,担当共同还款责任。
房屋产权公有人可以共同申请贷款。
第八条 职工还清公积金贷款后,再次购建自住住宅的,可继续申请公积金贷款。
第九条 夫妻两边以一方名义使用公积金贷款后,再购建自住住宅时,另外一方也可申请贷款。
职工购建自住住宅已经付清房款或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地盘使用证的,一年内可以申请贷款用于了偿购建住宅借债。
第十条 在职职工在购建自住住宅时,提取公积金后,需要申请贷款的,公积金账户中必须保留一定的金额(具体金额由公积金核心一定)。
第十一条 缴存住宅公积金的职工,在徐州市行政地区内异地购建自住住宅时,可在购建房地点地申请贷款。
在异地缴存住宅公积金的职工,在徐州市行政地区内购置自住住宅的,可以凭缴存住宅公积金地点地管理核心供应的缴存证明、还款能力和个人信誉环境证明,在购建住宅地点地申请贷款。
第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树立了住宅公积金轨制,在申请贷款当月之前,个人和地点单位继续、按时、足额日常平凡缴存住宅公积金6个月(含6个月)的职工,可以申请贷款。
借债申请人还该当同时具备根柢前提:
(一)有本市城镇常住*或其他合法有效居留身份;
(二)有不变的收入,信誉优良,有了偿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有合法有效的购建住宅证明资料;
(四)有公积金核心否认的财产动作典质或质押,或有充满代偿能力的保证人;
(五)相符市公积金核心规定的其他前提。
第三章 贷款额度、刻日、利率
第十三条 夫妻两边及两名产权公有人均按时足额缴存住宅公积金的,贷款额度按编制核定:
(一)购置商品住宅、经济合用住宅、公有住宅的,贷款比率不得超越悉数房款的80%,贷款额度不得超越50万元(各项、各条均不超越50万元,公积金核心可按照成本运作环境恰当放宽或降低贷款上限额);
(二)购置“二手房”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越房地产评介值的60%;
(三)购置拆迁安设房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越房款与弥补款差额;
(四)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宅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越有天资机构出具的工程预算造价的60%;
(五)装修自住住宅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越被装修房地产评介值的60%,且不得超越装修费用。
第十四条 夫妻两边一方按时足额缴存住宅公积金的或单身职工按时足额缴存住宅公积金的,贷款额度按编制核定:
(一)购置商品住宅、经济合用住宅、公有住宅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越悉数房款的70%;
(二)购置“二手房”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越房地产评介值的60%;
(三)购置拆迁安设房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越房款与弥补款差额;
(四)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宅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越有天资机构出具的工程预算造价的60%;
(五)装修自住住宅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越被装修房地产评介值的60%,且不得超越装修费用。
在有一名按时足额缴存住宅公积金的职工动作保证人或能够供应第2套住宅同时典质的环境下,贷款额度可恰当前进,但不得超越第十三条的规定。
第十五条 夫妻两边均未按时足额缴存住宅公积金或单身职工未按时足额缴存住宅公积金的,在有一名(含一名)按时足额缴存住宅公积金的职工动作保证人的环境下,贷款额度按编制核定:
(一)购置商品住宅、经济合用住宅、公有住宅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越悉数房款的60%;
(二)购置“二手房”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越房地产评介值的50%;
(三)购置拆迁安设房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越房款与弥补款差额;
(四)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宅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越有天资机构出具的工程预算造价的50%;
(五)装修自住住宅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越被装修房地产评介值的50%,且不得超越装修费用。
保证人前提较好、收入不变,或有第2套住宅同时典质的环境下,贷款额度可恰当前进,但不得超越第十四条第1款的规定。
第十六条 职工个人贷款具体数额的一定,要归纳综合考虑购建住宅价钱、借债人还贷能力、住宅公积金账户保存余额及家庭收入环境等原因。
月还款额一般不超越借债人或家庭收入的50%。但家庭收入扣除还款额后仍可知足其家庭成员根柢生涯需要的,可超越50%。
申请人还贷能力测算措施:
个人贷款了偿能力参照值=单位和个人月公积金缴存金额×12×贷款年限×2+公积金现有余额×2
若申请人有保证人的,其贷款了偿能力参照值为申请人和保证人个人贷款了偿能力参照值的累加额。
第十七条 借债人的借债刻日加实际岁数一般不得超越法定退休岁数。
公积金贷款刻日*长不超越30年,且不得超越所购建住宅的残剩使用年限。具体贷款刻日,由公积金核心按照借债人的前提一定。
第十八条 公积金贷款利率依照中国国民银行规定的住宅公积金贷款利率履行。贷款刻日在一年的,如遇利率调整,于次年1月1日起,按响应档次履行新利率尺度。
第四章 贷款申请资料和贷款法度
第十九条 申请人在申请贷款时,除应供应身份证、*本、婚姻证明外,还应别离供应资料:
(一)商品住宅、经济合用住宅:
1、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
2、30%的*款凭证。
(公积金核心可按照部门房地产实际环境,请求供应评介报告书、房屋产权备案证明或其他相关资料等)
(二)二手房:
1、产权部门出具的合法有效的房地发生意契约;
2、生意业务房产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地盘使用证;
3、房地产评介报告书。
(三)拆迁安设房:
1、拆迁安设弥补和谈书;
2、房款与弥补款差额证明。
(四)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宅:
1、规划许可证
2、地盘使用证;
3、有天资机构出具的建造、翻建、大修住宅预算。
注:大修住宅的还需供应房屋质量鉴定证明和房屋所有权证。
(五)装修住宅:
1、装修合同、装修预算;
2、房屋所有权证、地盘使用证;
3、被装修住宅的房地产评介报告书。
市公积金核心对借债人供应的贷款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考查评介,对借债人的资格、资信进行查看,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具体审批成果。
第2十条 贷款法度:
(一)申请人持本措施第十九条规定的有关资料,到公积金核心(或受委托银行)付出贷款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并按请求照实填表、签章;
(二)申请人持贷款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到公积金核心打点审批手续;
(三)申请人持已审批的贷款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到受委托银行打点借债手续;
(四)借债人按照保证编制不合打点响应的保证手续;
(五)借债人持保证借债合同、保证手续及相关资料打点划款手续。
第五章 贷款保证
第2十一条 公积金贷款保证编制要紧有房屋产权典质保证、保证人保证、公积金余额保证和存单质押保证等。
第2十二条 借债人以期房作典质的,房产开发商必须具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动工许可证》、《国有地盘使用证》、《商品房出售(预售)许可证》。借债人到房产管理部门打点房产典质手续。
第2十三条 借债人以自有或他人现有房产作典质的,贷款额一般不得超越房产评介值的60%。评介期超越一年的,须经有天资的评介机构重新评介。借债人不克不及供应房产典质的,经公积金核心赞成,可使用公积金核心否认的其他保证编制。
第2十四条 典质物因意外损毁不足以了偿贷款本息的,借债人应重新打点公积金核心否认的保证手续。
第2十五条 在打点公积金贷款过程中间所发生的典质、评介等费用由借债人担当。
第2十六条 公积金核心、受委托银行和保证公司均应依照规定,严酷考查借债人身份、还款能力和个人信誉,和购建住宅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增强对典质物和保证人保证能力的查看,要逐笔审批贷款、逐笔委托打点贷款和保证手续。
第2十七条 借债人必须遵守保证借债合同、典质合同商定。借债人违反保证借债合同、典质合同的,保证公司或公积金核心有权依照有关法令、律例对借债人穷究违约责任。
第六章 贷款了偿
第2十八条 还款编制要紧有等额本息还款法和等额本金还款法,由借债人安闲采用。借债人该当按借债合同商定的还款刻日,提早将应还贷款本息存入“还款账户”,受委托银行每月按时从借债人“还款账户”中扣收,并于当日将扣收的贷款本息别离转入公积金核心创造的住宅公积金委托贷款户和结算户。
借债人可直接以现金、支票、储备卡等编制到受委托银行还款。
(一)等额本息还款编制,每月以相当的额度了偿贷款本息。每月还款额计较公式为:
月还款额=贷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还款总期数
(1+月利率)还款总期数-1

(二)等额本金还款编制,每月等额了偿贷款本金,贷款利钱逐月递减,每月还款额计较公式为:
月还款额=贷款本金+(贷款本金-累计已还本金)×月利率
还款总期数

第1章  总  则
第1条 为支撑职工住宅消费,进一步改良职工住宅前提,尺度住宅公积金贷款行为,掩护借贷两边的合法权益,按照《中华国民共和国保证法》、《住宅公积金管理条例》、《个人住宅贷款管理措施》、《贷款公例》、《对于进一步增强住宅公积金贷款工作的定见》和《对于住宅公积金管理几何具体成绩的指导定见》等有关法令、律例,连络我市实际环境,制订本措施。

第2十九条 借债人可以提早了偿部门或者悉数住宅贷款本息。借债人提早了偿住宅公积金贷款本息的,该当提早到受委托银行开具还款资料信息,到公积金核心申请,经核心查看核准后,方可了偿贷款本息。提早了偿贷款的,不收取违约金,但依照借债合同已计收的贷款利钱不作调整。
借债人使用公积金还贷,采用一次性还贷编制的,提取金额不得超越提取时应了偿的住宅贷款本金余额及利钱之和。采用逐月还贷编制的,月提取金额不得超越提取时当月应了偿的住宅贷款本息之和。提取还贷时,住宅公积金账户内应保留一定金额,提取的公积金不得转入住宅贷款账户以外的其他账户,保证住宅公积金不改变用途。
第三十条 借债人还清悉数贷款本息后,凭受委托银行出具的本息结算书、保证公司出具的注销典质申请书,到产权挂号部门打点房产典质注销挂号手续。
因借债人消亡、被公布消亡或有其他法定原因而需变换借债人的,照章变换后的借债人该当继续履行借债合同。
第七章 违约及典质物处分
第三十一条 借债人发生景象之一的,公积金核心和保证公司有权依照有关法令、律例规定处分典质物:
(一)借债人贷款过时时刻达到公积金核心与保证公司商定的代偿时刻的;
(二)借债人向公积金核心供应子虚证明资料的;
(三)借债人未征得公积金核心赞成,私自将典质房产出售、让渡、赠与或重新典质的;
(四)借债人私自改变贷款用途的;
(五)借债人拒绝或隔绝公积金核心、受委托银行和保证公司对贷款使用环境进行监视查抄的;
(六)借债人与他人签定有损公积金核心权益的合同或和谈的;
(七)借债人消亡而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借债人了偿贷款本息义务的;
(八)借债人消亡而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
(九)借债人违反借债合同规定的所有条目,且不予纠正的;
(十)借债人违反反保证合同规定的所有条目,且不予纠正的。
第三十二条 受委托银行对借债人不克不及按期了偿贷款本息或私自改变贷款用途的,应依照中国国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罚息或计收违约金。
第三十三条 公积金核心和保证公司或其他典质权人处分典质物所得价款,扣除处分典质物应付出的各项税费后,不足了偿贷款本息的,有权向借债人和连带保证责任人追偿。
第八章 贷款管理责任
第三十四条 公积金核心该当依照委托合同的商定,查抄、监视公积金贷款使用环境。受委托银行应依照委托合同商定,按月向公积金核心及时、正确地供应有关统计报表等相关资料,并辅佐公积金核心做好过时贷款的催收及典质物措置工作。
第三十五条 公积金核心应依照保证合同的商定,按月查抄、监视保证公司履行合同的环境。保证公司为借债人供应连带责任保证,贷款过时时刻达到公积金核心与保证公司商定的代偿时刻的,由保证公司代为了偿贷款本息。
第三十六条 公积金核心该当对借债人信誉环境及了偿能力进行查看,核实贷款保证环境,并在规定的刻日内审批贷款。
第三十七条 公积金核心、受委托银行及保证公司的工作人员该当严酷遵守贷款管理规定,卖力履行工作。对工作人员因违规把持形成损失的,由其地点单位给以响应处分。构成犯罪的,照章穷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措施由徐州市住宅公积金管理核心负责诠释。
第三十九条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徐州市职工住宅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试行)》、《徐州市住宅公积金贷款管理措施》(徐公积金委20046号)同时撤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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